德性指的是意志的道德力量。不过这样说还不够确凿,因为这种力量也可属于神圣存在物(超人),而在他身上没有对立的冲动会阻碍其理性意志的法则,所以他只愿作一切合法的事情。准确地说,德性是人的意志,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道德力量。就德性本身具有执行法则的能力而言,它是由其自身的立法理性施加的一种道德强迫。德性本身不是义务,拥有德性也不成其为义务(否则我们就应该有这样的义务:必须有义务),但它命令人有义务,伴随着其命令的是一种(由内在自由的法则施加的)道德强制。这种命令是不可抗拒的,因而执行这种命令的力量是必须的,其强弱只能由其克服(人自身由于各种偏好而造成的)障碍的大小来衡量,邪心劣习,荡情逸性,便是人必须战胜的妖魔鬼怪;这种坚毅的道德力量包含了人最伟大的赫赫战功,也是人惟一的、真正的荣耀。它也叫作真正的智慧即实践的智慧,因为它把人在世界上的存在这一终极目的作为它自己的目的,拥有了它就足以使人自由、健康、富有、君临万物,等等;有德性(的力量和智慧)的人不会失去其德性(的力量和智慧),因为所拥有的是他所固有的,无论是宿命还是时运都不可能夺走它。
人对道德完善的人性这一理想所赋予的种种赞美,丝毫不会因为人过去、现在、将来是什么样子而失去实践中的现实性;由无条件的立法理性确立的人类学,绝不会为出自经验知识的人类学所损;尽管德性时常(因它与人的关系,而非与法则的关系而)被称作有功德的、可嘉的、但于它自身而言,自身便是目的,因而自身就是回报。
鉴于德性的十全十美,我们应这样来看待它:不是人拥有德性,而是德性拥有人;因为若是人拥有德性的话,人似乎仍然作了选择(而那样的话他还得另外再有一种德性,来把德性从施予他的种种福惠中挑拣出来。)。须知:德性的多样性(我们必然会这么理解)只能理解为(理性)意志在单一的德性原则的指引下达到的多种不同的道德目标;恶的多样性也应作这样的理解。将两者人格化的表述只是一种方便法门,为的是将其比附为感性,以产生所谓道德感。推而言之,道德美学与其说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如说是对它的一种六经注入式的发挥,从中不难感受道德法则的强制力量,以及与之俱来的充沛的道德激情;比如厌恶、恐惧等等,它们给道德反感以一种感性的形式,使之从单纯的感性刺激中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