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24945400000006

第6章 导论(2)

关于农地制度变迁。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是制度经济学理论验证的试验场,不仅推动了中国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催生了一大批运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多角度验证中国农地制度变迁轨迹的经典文献。一是从激励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林毅夫以家庭经营优越性模型,论证家庭承包对农业增长的贡献,测度了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带来的生产率提高,分析了等集体化的人民公社为什么失败[6],证明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生产队的队员越多,监督就越困难,家庭责任制扩散得越快;种植业相对于畜牧业越重要的地方,劳动管理问题越突出,家庭责任制扩散得越快。[7]周其仁分析了改革以来,新的土地制度安排的内在矛盾对农户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新的制度需求和面对新的制度需求,又如何产生制度供给等问题。他认为与包干到户产生初期诱致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同,包产到户以后的制度供给很难自己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一定情况下是经济当事人理性行为的表现。[8]同时他运用产权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进行了分析,围绕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迁这一主线展开分析,重点突出国家和农民两个主体的动机和行为。[9]

党国英认为私有权的强度与私有权的残缺程度有关,而与获得方式无关,推动合作化的主要动力是政府的暴力潜能,分散的农民根本无法与之对抗。对于人民公社制度何以能够存在几十年,党将其归因于公有制的异化,指出有两个方面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民公社制度的效率损失,同时也意味着公有制的异化。[10]米切尔·卡特、米切尔·罗斯和格申·费达指出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分配,产权的界定和产权的分配对农业绩效的影响巨大,并将其作为影响农业绩效的最重要的因素,证明对土地产权保障的增进将带来的结果。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解释是,土地改革运动是受日益紧张的社会关系推动的,而从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则是意识形态限制和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现行的家庭承包制度是对经济规律的回归,但由于没有对土地产权进行有效的保障,又使得制度本身面临许多现实的问题。[11]二是从宏观环境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温铁军等为代表,认为我国农村任何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制度安排,其实都不过是宏观环境制约和要素结构变化的结果,主张从宏观环境入手对农村制度变迁进行研究。[12]三是从主体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姚洋、谭秋成、刘守英等为代表,认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是国家、农户以及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主张从利益主体入手对土地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姚洋认为,人民公社之后土地“制度的确定已由原来单一的国家垄断变成了国家、农户以及村干部之间的博弈”。[13]谭秋成分析了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在变迁过程中的立场,认为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充当监管者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由于其农民身份,不愿意与社区内农民发生直接冲突,结果成了改革的中坚力量。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必然会改善激励结构,导致生产水平的提高,这无疑将增加改革者的谈判地位。七十年代末国家政治权威出现更替,也为这一改革创造了机会。[14]刘守英解释了村庄结构变动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关系,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中国农民在经过20多年的集体化以后,在村社内部实行的一场重构土地资源产权合约的革命”。中国集体所有制的归宿到底是什么样的,将取决于未来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农民土地成员权观念的变化和行动。[15]四是从利益诱致的角度进行分析。曲福田运用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提出我国土地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选择的基本原则是产权结构的收益成本比较,即交易费用的大小。如果按照这一原则进行产权制度的选择,实际上面临着一系列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客观地决定了产权选择的交易费用,从而实际上给出了产权制度可能的选择空间。[16]

钱忠好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利益诱致的结果,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性。钱忠好还分析了平均主义、中央集权经济、家庭和家族观念、公私观念等非正式制度安排对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影响[17]。王小映认为“由土地集体经营制度向土地承包制演变的制度变迁,其诱致性特征是十分明显的,这主要表现为这一制度变迁主要是由传统制度中的潜在收益引致的制度变迁需求所推动的”。传统的土地集体经营制度虽然合乎当时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它具有严重的外部性特征。[18]张红宇认为任何经济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制度变迁取决于不断的创新行为,由此研究并提出了人民公社制度的缺陷,继而分析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过程。[19]J.B.巴雷尔分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过程,指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是为了获得既有制度下无法获得的外部利润,进而分析了建国以来土地制度变迁历程。[20]五是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进行分析。邓大才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效率和公平的博弈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依据效率和公平的状况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四个阶段:高效率和较高公平阶段、低效率和高公平阶段、效率较高和公平较高的阶段、高效率和较高公平阶段。[21]冯继康和何芳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效率和公平的选择过程,并将这一过程分为依靠公平提高效率、片面追求公平忽视效率、公平与效率兼顾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22]文贯中也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始终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选择,将1949—1951年的土地改革看做是为了实现公平而采取行动,1952年以后实行初级社,特别是1956年以后实行高级社则是为了阻止农村的两极分化,1958年以后实行人民公社则直接导致了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公有制,至少从实行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公平,而1978年以来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兼顾公平和效率的选择。[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