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歧亭古镇杏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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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麻城孝感乡考辨—凌礼潮(3)

合州在于成龙的悉心治理下,很快就呈现出转衰为荣的局面。康熙八年(1669),于成龙离合州迁任黄州府同知。于成龙去任不久,州民立生祠于药市街纪念,《合州志·宦绩》中记载:“于成龙……居官清正廉明,多善政,州人号于青天。”

三镇歧亭

康熙八年(1699),于成龙因功迁黄州府同知,镇守歧亭,时年五十三岁。

这里顺便说一下清代有关官制。

清代省与州县之间设府,知府一人,统管几县。佐贰官员有同知、通判,分掌督粮、缉捕、水利等事。知府以下分驻境内各地的官员,自成行政单位者,称为厅,是府属的机构。厅有直隶厅与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同级,长官称同知、通判。州也分直隶州和散州。直隶州是直属布政司管辖的,其规制与府同;散州是府属的地方行政单位,其规制与县同。如果进行类比的话,直隶州相当现在的省辖市,散州则相当于现在的县级市。不过,这里所谓“相当”,也只是大致相当,古今机构与官员的级别设置不同,很难完全对等。另外,当时直隶州知州(正五品)比知府(清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级别低,而散州知州(从五品)比知县(正七品)级别又要高。四川合州系散州,而黄州同知为正五品官员,因此,赴任黄州同知,于成龙官职升迁了一级。

同知系知府属官,即郡丞,可称左堂(同知、通判与知府合称“三堂”,知府为正堂,同知为左堂,通判为右堂),按古制亦称司马,其职责是协助知府执掌一州政事,主管一地之治安,一府之中,其地位仅次于知府,故设于歧亭的同知衙门被称为“二府”。

为什么要在歧亭这地方设“二府”衙门呢?首先是由于这里地理位置特殊。黄州东连庐皖,北接光固,而歧亭地处光黄要道之上,在麻城县西七十里,是麻城的西南门户,与黄冈(今与歧亭相邻之新洲原属黄冈)、黄陂、黄安三县交界,历来为守淮要镇。清人王元士在《歧亭古迹考》中说:

“歧亭古废县,处麻治极西之境,与冈陂安三邑接壤,北距光二百余里,南距黄一百余里,故曰光黄间。前明嘉靖时,盗起西山,驻捕通判罗瑞登筑城,约周五里,五门二十八敌楼以守之。清易以同知分镇,则歧亭虽非重镇,亦楚黄之扃钥也。”

其次是这里盗风盛行。据《清史稿·于成龙传》云:“歧亭故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一个“故”字,点明了歧亭多盗的历史由来已久。明代也正因距县治太远盗风难煞而将黄安从麻城分出建县,以减小维护治安的难度。可是,黄安建县后歧亭一带的治安状况更糟。这里多山,便于作案前后的隐形;又是水陆要津,便于作案前后的匿迹;再加上四县交界之地,官府的打击力度、防治部署不易统一,故而歧亭一带盗风更炽。明代在此设捕盗通判,清改黄州同知驻之,兼理黄冈、麻城、黄安三县事务,既说明官府对处于特殊地理位置的歧亭之重视,也说明此地历来难于治理。

那么,初至黄州这多盗之地的鱼米之乡,于成龙心情如何呢?他在《初至黄郡与友人书》(见《于清端政书》卷2,以下《于清端政书》简称《政书》)中说:“天下有极苦之地,居之久而不为苦者,罗城合州是也;天下有不苦之地,入其境而即为苦者,黄州是也。”这时,他所苦恼的还不是治盗的难处,而是保持清廉本色的难处。因为在罗合极苦之地为官,能得到上司和下属的体谅,自奉清廉,与百姓同苦,“无复官民礼”,可为良吏;到黄州则不然,“居郡丞之位,履文物之邦,署宇严肃,役胥罗列,士民聚观,耳目杂还。狐裘黄黄者,同寅也;衣裳楚楚者,属邑也。莅斯土者,主尚可布衣而步行乎?仆尚可以挑水而运柴乎?为之治其执事,备其伞盖,繁其交际,咸借贷以应,而冷署如冰,下无以为德,上无以为功,五穷环至,应接不暇,如之奈何!此居不苦之地而适为苦者也。”这是从作廉吏之难的角度来说至黄州之苦。

他到歧亭之后,曾写过一首《满庭芳》(见《政书》卷8)记录自己的心情:

脱却蛮烟,奔离蜀道,三年又到光黄。生来命薄,才力比谁强?眼见此身已老,消磨了、多少疏狂。百年里,有几人跳出,傀儡逢场。思量,还故里,箪瓢陋巷,澹泊何妨?任随缘过日,说甚彭殇!幸遇杏花赤壁,访古迹、感慨悲伤。寻两地,半邱荒草,一望白云乡。

看得出,这首词是步苏轼《满庭芳》(《苏轼词选》)原韵而作的。苏轼原词是:

蜗角虚名,蝇头微利,算来着甚干忙。事皆前定,谁弱又谁强。且趁闲身未老,须放我、些子疏狂。百年里,浑教是醉,三万六千场。思量,能几许?忧愁风雨,一半相妨。又何须抵死,说短论长。幸对清风皓月,苔茵展、云幕高张。江南好,千钟美酒,一曲《满庭芳》。

苏轼这首词以议论为主,具有浓厚的哲理意味,同时也有强烈的抒情色彩。全篇援情入理,情理交融,现身说法,直抒胸臆,既充满饱经沧桑、愤世嫉俗的沉重哀伤,又洋溢着对于精神解脱和圣洁理想的追求与向往,表达了词人在人生矛盾的困惑中寻求超脱的出世意念,可谓一曲生命的觉醒之歌。从词中所表现的内容来看,它的写作年代当为苏轼谪贬黄州之后。这首词与苏轼另一首《满庭芳》(《苏轼词选》)同韵:

三十三年,今谁存者?算只君与长江。凛然苍桧,霜干苦难双。闻道司州古县,云溪上、竹坞松窗。江南岸,不因送子,宁肯过吾邦?淅淅,疏雨过,风林舞破,烟盖云幢。愿持此邀君,一饮空缸。居士先生老矣,真梦里、相对残。歌声断,行人未起,船鼓已逢逢。

这首词前有小引:“有王长官者,弃官黄州三十三年,黄人谓之王先生。因送陈慥来过余,因为赋此。”很可能两首《满庭芳》均是为此而赋的。

由歧亭联想到陈慥和苏轼,这大约是于成龙步苏轼原韵写《满庭芳》的心理动因。从这首词中我们可以看出,于成龙为官而不恋官,并有还乡过平民的日子淡泊之意。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他把杏花村同赤壁并举而称“幸遇”,说明在那些孤寂甚至略带消沉的日子,杏花村和黄州赤壁一样,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给他带来了精神上的慰藉。毕竟,歧亭历史悠久,飘扬在杏花村的酒旗,曾拨动过杜牧的心弦,一首《清明》,让后世肠与魂同断;毕竟,这里风景秀丽,隐居在杏花村的陈慥,曾引发过苏轼的故人情结,一篇《方山子传》,使千古“地与人并传”(《于成龙《宋贤祠碑引》)。

歧亭治盗:妙策联防编保甲,重拳歼盗护良民

一编保甲

于成龙上任伊始,即严明保甲制度。

清代从入关后便开始设立保甲制。顺治元年(1644)颁布编置户口保甲法,“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清史稿·食货志》)从这里看,保甲制开初主要作为人口控制和稽查来用。

编置保甲,是于成龙每到一地的惯用方法,而且,在实践中,他做出了很多新的贡献,使保甲制愈来愈规范和细化,功能愈来愈多,可操作性也愈来愈强。

当时盗犯逃贼大为民害,无论军民士绅,或犯窝逃,或被盗劫,受害不已。他将自己多年来编置保甲的经验和教训,编纂成书,定名为《弭盗条约》(《政书》卷5),散发乡镇,好似普及法律常识一般,使家喻户晓。他一方面加强封建统治,一方面企图实现古人“守望相助,出入相扶”的美妙设想。

《弭盗条约》的大概内容有十三条:

(一)十家立为一甲,公举老成端正谨慎者为甲长,九家受其约束。

(二)十家各开列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年龄、籍贯、职业以及上至祖父下至子孙婢仆的具体情况,交与甲长保管,不许遗漏,以便稽查。

(三)九家民人互相保结,其结内注明“某人素日职业;并无窝逃蓄盗,交结匪类,出入旗下,勾连生事,游手赌饮,撒泼凶恶,结党刁讼等项。若犯上款,八家甘受连坐,所结事实”等字样。九家各具互结一张,交付甲长,编入甲内。如果蒙混具结,地方官查出后九家各责三十杖,枷号两个月。违抗而不入甲者重究。

(四)犯有不法行为而八家不敢保结的允许本人赴官自保,地方官另造一册。

(五)甲长钉一甲簿,凡十家之内有出列行走者,都要注明往返时间、地点、同行人物,否则用杖责和带枷游行的办法处治。

(六)甲长不识字可由邻居代替登记。甲长外出期间,九家要将甲长行动的具体情况写在甲簿上。

(七)市镇开旅店的居民,须钉一簿,详细记录住店人的年龄、特征、籍贯、住离时间、来去方向、所携之物等事。有疑迹应报官府。

(八)十家之中,有乡绅两榜贡监生员不愿与庶民同编一甲者,可以另立分册。除武举贡监生员居处远隔而不便互保者另造一册外,均得互相保结。

(九)各乡村利用农隙修筑垣墙栅栏,派人巡夜守护。若遇盗则放炮鸣钟击锣,全村出动。若能与盗搏斗者,根据具体情况,赏给红布五尺至一匹。若是盗贼入栅劫去财物,拷伤失主,邻佑并巡夜守栅人等一并究治。事发后隐讳不报者,十家以通贼论。

(十)一村设一保长,管理该村甲户(包括邻村孤甲)。邻村有事,保长闻钟、炮、锣声应立刻传炮,各村一齐放炮,保长立即率所管甲长一面分众把守要路堵截逃盗,一面率众直赴出事地点救援。根据不同功绩,给银五钱至二两。若保长、甲长和甲内之人闻警不救、退缩观望或放脱逃盗,分别严惩。

(十一)一村之中置炮一杆、置锣数面,各家各备顶门棍一条。若是有鸟枪、号箭、腰刀、铁尺、长枪等武器,由官府登记并刻上户主的姓名,多余的武器报官府,照价给银。若是遇警,巡夜守栅人先放炮,次鸣锣,以便保长率众救援。

(十二)地方人民如有居住旗人房宅者,照例查明编入邻村甲内,并要亲属保结。

(十三)十家之内,有穷困而难以度日者,甲长报知地方官另造一册,设法养济。甲长不报,罪坐甲长;甲长已报,地方官任其困饿颠连以致丧命壑沟或典雇给旗人苟延残喘的,以渎职罪纠参。如能设法养济四季,详报存案,以便记功举荐。

以上各款,均须通行,违者重究。

于成龙的保甲法,互相胁制,互相济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可以用社会力量改造不法之人,即“蓬生麻中,不扶而直”之语是也。特别可贵的是第十三条,集社会之力量,济困苦之贫民。于成龙的保甲法,在黄州时基本自成体系。今天我们见到的他在直隶所用的十三条《弭盗条约》,大都是在黄州时用过的,因南北风气习俗不同,且所施范围极广,情况更加复杂,况且保甲法本身又有漏洞,所以施行之后,仍有不少盗人横行,于成龙不得不续增《弭盗条约》,以补漏洞,以合时势之所需。

从这些可以看出保甲制不仅可以防盗,其内容几乎包括了民间整个自治内容,同时还有户籍管理的功能。清人彭鹏在《保甲示》中说:“保甲行而弥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宄,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清人何士祁曾这样说保甲制度的好处:“保甲不但可弥盗也。稽田赋,则钱粮不能欠,田土之案无虚假矣;稽人口,则男女不能淆,婚姻之案无支饰矣。推之命案之邻佑有确凭,不致择肥拖累;服制之案有支派,不至平空捏造;而于办灾一事,稽查户口,尤有把持。”

于成龙对自己所施行的保甲法相当满意,认为“无事则稽察盗贼以遏乱萌,有事则相机救援。防御堵剿,不动支粮饷而兵足,不调拨官兵而贼除。兵农合为一家,战守不分两局。自古及今,消弭奸逆,安靖封疆,未有善于此者也”。但是有人恐怕编置保甲就是抽丁,不少人隐瞒户口,不入烟户。于成龙反复申明:“隐匿不肯入甲,小而言之,漏户有抗法之罪,大而言之,观望有阖门之诛。”(《政书》卷2《申饬保甲谕》)当然,保甲法也有弊病。如:当时盗贼横行,杀人如麻,地方人畏之如虎,敬之若神。若是得罪了他们,他们必以牙还牙,杀死全家。所以在甲之人口称:“犯了王法,止杀一人;恼了大盗,则全家死。”有的甲民甚至投靠大盗,保甲竟成了养盗的园地。还有的保甲中全是行盗之人,如此互保实际上成了一种“名正言顺”的攻守同盟。但是,于成龙的保甲法的推广和完善,对稳定社会治安,毕竟起了巨大的作用。

据光绪《麻城县志》记载,新洲有个姓喻的大盗,长年劫掠,听说一个和尚得到了一笔别人施舍的修庙资金,便在夜里闯进庙中,抢走钱财,还残忍地挑断了和尚的脚筋,使之无法去追赶和告官。于成龙得知此事后,乘着一匹驴子亲自去察访,命乡保按烟甲名册点名,点至喻某时,说:“怎么没有这个人?”原来喻某闻风先遁了。于是限令保甲即刻拘至。喻某被抓时,已经丧魂落魄,一经审讯,当即服罪。命他取保候结,甲内知其恶习难改,无人愿保。于是,于成龙将他处死了。这个案例,从防盗、捕盗和惩盗各个侧面显示了保甲制的功能,也威慑了那些横行乡里的不法狂徒。

二除大盗

针对歧亭的治安现状,于成龙决定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十恶不赦的大盗,以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初步遏止盗风。

光绪《麻城县志》记载了这样几个故事:

黄安豪绅邹彬然夫妇黑夜被人所杀,财物抢掠一空,其仆人二长儿带伤到县衙报案。黄安县令让典史陈某将邹家左邻右舍十数人抓起来,严刑拷打,终无所获。而且弄得乡邻们对邹彬然之兄邹守质由同情到有些埋怨了,认为是他严逼官府追查凶手,以致乡邻受牵连。夜间,邹守质梦见弟弟告诉他说:“我的冤枉,只待于青天到方能明白,你不要拖累无辜。”邹守质梦中惊醒,想起人们都道于二府平日断案如神,何不去歧亭二府处上诉!

邹守质也算走运,到歧亭正值于成龙从黄州办事回来。于成龙看了邹守质的诉状,又详细地问清情况,发觉这是一起入室谋财害命的大案,案犯凶残而又狡猾,并未留下多少可疑的线索。于成龙对着邹守质,半是抚慰半是发誓说:“如此命案不破,如此凶手不除,成龙有何面目见黄州父老!”

于成龙传令黄安陈典史来见,查询邹彬然一案。陈典史把案情和现场踏勘的情况一一叙述一遍,然后说:“卑职以为邹彬然一案,虽二死一伤,财物被劫空,现场却没有留下什么痕迹,可见作案的是个老手,也是个对邹家非常熟悉的家伙。愚以为,这个人在熟人中间。与邹家最熟悉的是家仆二长儿和三长儿以及邹彬然之兄邹守质。二长儿死里逃生,不可能是凶手,他不可能拿自己的命开这么大的玩笑;他弟弟三长儿平日胆小如鼠,连鸡都不敢杀,当天夜里在赌场,有人作证不在现场,再说他也没理由砍他哥哥啊!何况他兄弟两个平日得主人照顾甚多,对主人应感恩不尽,也无作案动机,主人死后,他们和邹守质一样痛不欲生。邹守质就更不会了,他与邹彬然两个一母同胞,平时关系极好。所以凶手必定是左邻右舍。可已经传讯好几次了,打也打了,夹也夹了,只是没有人肯招。卑职才疏学浅,实在无能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