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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与处理工作(2)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制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应是非分明、秉公办事,理由充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意见,转递街道和法院。

在调解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一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时,公司调解委员会即停止调解并转公司保卫处处理。

公司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徇私舞弊;

不得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不得请吃受礼。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应做到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制特定本实施细则。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劳动争议范围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本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因变更、解除、终止和撤销劳动合同的争议事项;

因辞退、辞职、录用、调动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劳动合同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劳动保护,实施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奖励和惩处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职工患病、伤残、退(离)休、退职、生育、探亲、死亡等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的争议事项;

因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事项;

因职工技术培训引起的争议事项;

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三条设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隶属公司工会直接领导。

第四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群众性调解组织。各部门设立以分工会管辖范围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本部门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

职工代表;

企业行政代表;

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公司行政指定;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指定。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职代会的届期相同。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公司工会提出并与总经理协商确定,一般为规定为9~13人。调解委员会的公司行政代表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1/3。

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产生。

各部门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设3~5人。由部门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兼职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承办争议案件。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熟悉有关法律知识;

熟悉企业管理知识;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服务;

具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领导。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处理本公司内发生的有关劳动争议;

安排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政策与劳动法规,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积极支持总经理正确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促进企业生产任务的完成,努力发展生产力;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职工和企业服务;

做好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特别是做好劳动政策,劳动法规工作;

受理本市劳动仲裁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公司有关的案件;受理公司内各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

督促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

及时总结本公司调解劳动争议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责:

协助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本部门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督促检查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受理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督促行政和职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

定期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调解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实行争议双方调解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的原则。

第十一条调解工作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

(2)《企业法》及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企业制定的与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企业规章制度。

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先向职工所在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应立即指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调解结果作详细的记录,对达成的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将调解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备案,同时将全部资料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统一编号、归档。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将全部资料移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第十三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调解员在接待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接待登记表”,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当事人行政一方的代理人申请调解时,必须具有行政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便函。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征求另一方意见,如另一方同意调解,则记录在案,并告知在两天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如委托代理人,应出具委托(授权)书或授权便函。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在7天内没有答复,又不能上交有关证据材料,或不委托代理人,则视为不愿调解。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应立即告知申请方不受理调解,并作好记录,同时发出调解不成通知书。

第十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选举1~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属其他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至16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申请时证据材料不全,可在调解活动中继续提供。

当事人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劳动合同;

行政处理决定;

证人的姓名、地址;

应由职工提供的证据材料;

职工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行政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劳动合同;

行政处理决定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职工的陈述笔录或谈话记录;

行政对职工处理时的审批报告等;

公司行政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接待当事人调解申请时,应作初步审查。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申请调解的争议在受案范围内;

当事人应具有主体资格;

申请调解的争议应在规定时效内;

申请调解的手续完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均不受理。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接待当事人申请后,应在2天内填写“劳动争议受理审批表”,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主任审批,指定调解员3人(其中一人兼记录员,或另设记录员),确定首席调解员,立即进行调解工作。部门的调解程序可从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争议有利害关系;

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调解员应认真审阅当事人的调解申请意见和提供的全部资料,同时汇总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审阅资料时应明确争议要点,重要证据材料和适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