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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基层工会的会员管理工作

基层工会会员的权利

工会会员是指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承认工会章程的工薪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工会为会员。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工会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工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应由广大会员来决定的。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领导机构,决定工会的重大问题。工会会员作为工会的主人有权参加工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其方式就是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表或工作人员。任何一个会员都有权选举工会代表大会代表或被选为代表,都有权选举工会领导人员或被选为工会领导干部。选举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员有平等的表决权。工会各级组织都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保证工会组织的民主性、群众性,使会员直接或间接参加工会的管理,使工会领导机关树立民主意识,代表体现会员的意志,按会员的意志办事,为会员、职工服务。因此,各级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照工会章程保障会员各项权利,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工会代表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选举及改选工会领导机关和工会干部,工会会员也应当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工会会员有权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补充与保障。会员对自己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干部有权进行批评、撤换或罢免,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代表、工会委员必须代表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因此也必须接受会员监督,这有助于加强工会领导机关的民主意识,有助于工会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助于密切会员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工会工作在会员的监督之下,可以防止工会组织的不正之风,有助于克服工会干部的缺点错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都必须虚心接受会员的批评,认真依法处理会员撤换、罢免的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工会会员有权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发表意见

工会会员既是工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事务有权参加管理,发表意见。而工会是职工的代表者,又是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工会组织有义务如实地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会员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督促解决。

四、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其重要的任务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集中体现为工会在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时,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给予具体的保护。因此,职工、会员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加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严重,而在劳动关系中,客观上职工又处于弱者的地位,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这要求工会组织提供帮助,进行调解协商,甚至直接提出诉讼。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要正确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要严格执法进行,维护但不袒护。

五、工会会员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

工会组织就是职工之家、会员之家,工会举办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事业,其目的就是为会员服务。广大会员当然有权享受不同于非会员的优惠待遇。这不仅使会员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增进身心健康,还可以使会员更加关心、热爱工会,增强工会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举办的各项事业,必须以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宗旨,工会也必须关心职工、会员的文化娱乐生活,积极兴办为职工服务的各种事业,创造条件给会员以各种奖励。

六、工会会员有权利用工会报刊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参加工会的管理,行使各项权利,都需要有了解情况,发表意见的自由。会员有讨论和决定有关工会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利,在形式上需要有保障,即在工会的会议上,包括工会小组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直接或通过代表间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可以利用工会的报刊,参加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会员通过工会会议、工会报刊等阵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探讨、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工会的报刊应当为职工、为会员服务。

工会各级组织必须保障会员各项权利的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取得广大会员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推动工会事业的发展。

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与改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数量和职工数量在大幅减少和新建非公有经济蓬勃发展,新建企业工会组织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尤其是巩固新建基层工会组织的成果变得更加重要。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实现组建工会工作的突破和巩固组建成果,都需要加强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通过会员的管理,提高职工的会员意识和工会组织意识,避免和减少工会会员的流失,实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目标。

一、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原则

在经济结构转型时期,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异常迅猛,这就给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推进工会组建与会员的发展,加强流动会员的管理,将职工最大限度地组织到工会中来,更好地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就必须坚持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将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高职工的入会率和工会组织的覆盖率,真正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

2有利于加强对流动会员的管理,建立流动会员有效的管理制度,减少和避免工会会员的流失,保证工会组织的健全。探索强化会员意识的途径,引入会员优先机制,提高会员地位,努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3有利于建立会员的组织关系随着劳动(工作)关系一起流动,简化接转程序,方便管理,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及接转工会会员的工会组织关系。

4有利于运用党建经验,以党建带工建,推动工会组织建设走会员发展会员的道路。在党组织领导下,将基层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凡是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同时建立工会组织,暂时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就先将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实现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为党建创造条件和打下坚实的群众组织基础。

二、基层工会会籍管理的基本要求

《中国工会章程》对于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当前应结合转型期经济结构和企业改制特点,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在广大基层企业特别是大量新建企业中,注重突出规范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核心内容。

1保留会籍

凡是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无条件继续履行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会员,原则上都应保留会籍。从当前转型期实际看,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外乎以下一些情况:一是失业的职工;二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职工;三是职工流动到新的用人单位,而该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会籍在原用人单位保留;四是离退休职工;五是因出国、服兵役或其他情况需要保留会籍的职工。以上五种情况都应长期保留他们的工会会籍。凡是保留会籍的职工,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

2开除会籍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的规定,开除会籍有三种情况:一是被依法判处徒刑的;二是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凡是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就应当开除会籍。开除工会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组织讨论,由基层工会批准,宣布开除会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3接转会员关系

一是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要坚持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流动的原则;二是简化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的有关内容加盖公章即可。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4退会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退会分为会员本人要求退会和视为自动退会两种情况。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或按《中国工会章程》关于“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作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工会会员证》。

基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现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凡是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含事实劳动或工作关系,下同)的职工,均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取得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会籍。

职工入会由职工本人口头以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工会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根据会员劳动(工作)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职工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也在哪里。

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工会会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工会会员证》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予以登记接纳。

会员如在本单位下岗后待岗,其会员组织关系不作变动。

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如其再就业的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其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待其再就业的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会员失业后,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会员保留会籍手续;其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组织关系。

会员所在企业破产后,会员已经安置就业的,其会员组织关系转入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尚未安置就业或其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会员组织关系移交到其居住地工会组织管理。

小型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基层工会,其发展会员、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

提前退休或内退的会员,其工会会员会籍暂不作变动和处理,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再按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会员在用人单位离退休后,其工会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找本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思想工作行不通坚持退会的,或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由该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工会会员证》。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的管理,把它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基层工会要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去向等进行登记,及时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基层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第号

同志,

因工作调到

单位,将会员关系转出。

附入会申请书、会员登

记表份

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号

×××工会委员会:

××同志系工会会员,因工作调到你单位,现将会员关系转去,请接关系。

附:1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份;

2会费交至月份。

工会委员会(章)

年月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