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话说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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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繁荣稳定的“定心丸”(8)

第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2008年6月,****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进我国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明晰林业产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一是强调必须坚持以包为主。除村集体组织保留少量集体林地以外,凡是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要把明晰产权同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一起落实,确保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坚持颁发“铁证”,即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是强调必须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

三是强调必须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这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承包经营人对承包的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这就为农户依法自主经营林地、林木提供了法律保障。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第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第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在统筹个人与集体利益上,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在处理农民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第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群众具有伟大的创造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第四,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意见》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但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社情林情各异,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科学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总之,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第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采伐林木是农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形式。《意见》指出,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让老百姓栽树有积极性。

第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注转制度,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的基础和保障。《意见》要求,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指导,探索限期限量流转的办法,防止农民失地;探索限定受让方资格的办法,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逐步卖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抓紧拟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尽快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的认定工作,制定和出台相关办法。

第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人财政预算。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第四,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意见》要求,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消除农民发展林业的后顾之忧。

第五,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意见》要求,积极引导培育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多形式的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引导农民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协会,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