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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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国际货物海运保险承保的范围(3)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6条对共同海损的规定比较详细,其内容包括:(1)共同海损是由共同海损行为或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引起的后果造成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2)所谓共同海损行为,是指在航海贸易中,如船货发生共同危险,为了保护处于危险中的财产,主动而合理地作出或产生的任何特殊牺牲或费用。(3)如果发生共同海损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与其他有关利益方一起承担比例分摊责任,这种分摊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指出:“所谓共同海损行为,只限于在共同海上冒险时遭遇海难,为共同安全以保存船货为目的,故意而合理作出的或者发生的任何非常牺牲或费用。”

在上述基础上,可以将共同海损定义为: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意、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共同海损的内容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主要包括抛弃、救火、自动搁浅、起伏拖浅、货物或物料被当作燃料、切除嵌契物、割断锚链等;二是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费用,主要包括救助费用、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船方垫付的手续费及理算费、船货共同海损损失检验费、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费等。例如,载货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遇风暴,船上主机损坏且船身严重倾斜,随时都有沉没的危险,船长当即下令抛弃船上所载部分货物,以使船身恢复平衡,同时依靠过往船舶的救助,被拖带至附近的安全港口。为避免船货全部损失而被抛弃入海的货物即为特殊牺牲,而支付给救助船舶的报酬则为额外费用,它们都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或获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由于共同海损是采取救难措施而引起的,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且是真实的和不可避免的,

首先,船舶和货物遇到的危险必须是真实的、实际存在的和紧迫的,主观推测或畏惧担心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是真实的危险。例如,船舶在航行中,由于船上意外失火而引起火灾,此时若不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必然导致船货全部被烧毁的严重后果,船长下令灌水灭火,火被扑灭。由于危险是真实紧迫的,因而灭火行为属于共同海损行为。又如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现前方有一艘船非常可疑,船长误认为遇到了海盗船,下令本船立即掉头远离该船,却因意外而触礁,事后得知遇到的并非海盗船,此时,真正的风险并不存在,因而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其次,危险必须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指某种事故的发生虽然一时尚未实际给船货造成损失,但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船货将不可避免地因该危险而受损。例如,船舶在海上因遭遇恶劣天气,只能逆风行驶,导致船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间意外增加,原先足够航行到目的地的燃油消耗过多,而不能满足船舶驶往目的地的需要,这时如果不改变航道驶往附近港口加油,一旦燃油耗尽,主机熄火,船舶将失去控制,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此时船舶确实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再次,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会使船舶和货物受到很大的损失。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搁浅,船底出现裂缝,海水大量涌入舱中,若不采取措施,船舶将会沉没,这时船舶和货物确实处于共同危险中。又如船上冷藏机发生故障,使船上货物面临变质危险,为了该货物的安全,船舶驶入附近港口以修理冷藏机,由于没有危及船舶安全,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有意识且合理地采取的。

首先,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危险时,必须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一方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时遭遇暴风雨,船体严重倾斜,同时由于海水进入某一船舶,使该舱内的贵重物品受损,船长下令将舱面上一侧的重货抛弃以使船舶保持平衡,同时又组织人员对受损的贵重物品进行抢救整理。这种情况下,抛弃行为是为解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属于共同海损行为,而对货物进行抢救整理是为该货货主单方面利益,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其次,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且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应该不是故意的,而是经过思考后有意识地作出的,同时这种行为应该是经济的、节约费用的和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船舶搁浅,为使船舶起浮,船长下令开舱抛货,这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中采取的有意的且合理的措施,属于共同海损行为。但如果船舶已经起浮,船员由于疏忽没有注意到而继续抛货,这种超过实际需要的行为就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费用必须是额外支付的,而且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首先,共同海损行为是为了解除海上危险而采取的,超过了船长在一般情况下应尽的义务,因此所导致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和没有必要支付的。例如,船舶搁浅,为摆脱而超负荷开动主机造成主机损坏,这种损失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因而是特殊的,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又如前述为使船舶起浮而雇佣拖轮拖带,由此支付的拖带费用显然是额外的,而且是合理的,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其次,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有些是直接产生的,有些是间接产生,但是只有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导致的合理的牺牲和费用才属于共同海损。例如船舶上装着一批冷冻食品,航行途中船舶的螺旋桨出现故障需要进行修理,在避难港修理时,为修船舶而不得不将船体向前倾斜,因此导致冷冻机失灵,而该港没有冷冻仓库,无法卸货,使得冷冻货物变质,这种损失是伴随着共同海损行为而产生的,而且是共同海损行为的合理后果,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在上例中,如果该港附近有冷冻仓库,船长因为疏忽而没有考虑到货物可能变质而未将货物存入冷冻仓库,使得船上货物变质,由于该损失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因而不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共同海损牺牲。

(4)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终有效的。

采取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最后有效地避免船舶和货物的全损,共同海损才能成立。因为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需要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所以必须以船舶和货物获救为前提,如果共同海损行为无效,船舶和货物最后全损,便不存在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共同海损也无法成立。例如,船舶意外搁浅,船长先下令自动脱浅,结果船舶未能起浮,船长又下令雇请拖轮拖带,终于使船舶顺利起浮,并安全到达附近港口,此时,拖轮拖带行为使船舶和货物脱离了危险,所以共同海损成立。

以上各项是共同海损得以成立的必须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采取共同海损行为,一般应由船长作出决定和负责指挥,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由其他人,包括船上其他船员和乘客指挥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共同海损也可成立。

3.共同海损的分摊

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免遭损失的所有收益方按照各自受益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以补偿共同海损损失,这就叫共同海损分摊,俗称“摊水”。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它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却已为国际航运界、贸易界和保险界广泛接受,在提单和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普遍订有共同海损按该规则理算,凡与该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视为无效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是1975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该理算规则共有11条,包括共同海损的范围、原则、金额计算,共同海损分摊、利息、手续费,共同海损担保、时限等内容。发生了共同海损后,通常的做法是:经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船东为了保证取得日后的共同海损分摊,对货物拥有留置权。当货主提供了按货值估算的一定比例的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或书面担保后方能提货,等到理算完毕,再与各方进行最终结算。另外,也有因货主损失巨大而要求船东提供担保的。现在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都承保共同海损,这样,本由船货方之间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转到他们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最终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共同海损金额给予赔偿。

§§§第三节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会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还会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货物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各种抢救、保护、整理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船舱在航行途中因意外触礁,致使海水从船底进入船舱,舱内所载服装部分被浸湿,船长下令将服装搬离该舱,并对已浸湿的服装进行整理和烘干,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就是施救费用。被保险方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因此,当被保险人履行了施救义务,对被保险货物采取了各种旨在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后,不管是否取得成效,哪怕施救无效,货物仍然遭到全损,保险人在按全损赔偿了以后,依然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Salvage Award)

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5条规定:“救助费用是指依海商法由无契约关系的救助者所应取得的救助报酬。”在海上保险中,救助费用往往发生在船舶遭遇海难时,船舶上往往载有货物,因而存在船舶、货物和运费共同的利益方,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支出。

[思考题]

1.简述一般外来风险与特殊外来风险的种类。

2.怎样理解实际全损

3.如何理解推定全损?

4.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5.怎样理解单独海损?

6.如何理解共同海损?

7.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8.如何理解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