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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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海运单据(1)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海运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的特点及流转程序。

[技能要求]正确地填制海运提单、海运单;熟练地运用海运单据的国际规则分析、解决实际业务问题。

§§§第一节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概念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除承运人、托运人以外,还有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受货人及货物所有人。海运提单对不同当事人的作用不相同:承运人利用提单保护自身的利益;托运人把提单作为货物已被承运人收妥的收据;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提货;进出口商可以利用提单进行资金周转;银行可以凭提单进行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对提单所载货物进行承保。提单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单据,因此必须以法律观点分析海运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二.海运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一)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如数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

(二)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可以用来提货和向银行议付货款,可以进行抵押或转让。

(三)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因为运输契约是在装货前商订的,而提单一般是在装货后才签发,因此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契约,而只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海运提单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由于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因此实际业务中提单的格式很多。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海运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提单的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目的港、船名、航次、标志、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等。

提单的反面内容是具体的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责任、托运人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双方出现争议时将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多数航运公司提单的背面都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义条款(Definition)

即对提单中所使用的关键词如“承运人”、“托运人”加以定义。如说明“承运人”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托运人”也指受货人、收货人、提单和货物的所有人。

(二)法律适用条款(Law to Apply)

即规定提单受何种国际公约协议或法律的约束。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即以该法律解决。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国际公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多数航运公司在提单中明确规定以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或规定适用《海牙规则》等国际公约。如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直达或转船提单规定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及豁免都按海牙规则解释。

(三)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即规定哪个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提单中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规定:凡出自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四)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ies and Immunities)

承运人的责任、义务一般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或公约加以规定。我国中远、外运公司在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时均以《海牙规则》为依据。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

2.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即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根据《海牙规则》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离船舶时为止,集装箱货物除外。

4.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任;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承运人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五)包装和标志

要求托运人对货物妥善包装,并表明正确、清晰的货物标志,要以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将目的港清晰地标明在货物的外部,。若由于包装和标志不适当或不清楚所产生的一切罚款及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

(六)运费和其他费用

主要规定运费支付方式、时间、币种以及计算方法。运费支付方式有运费预付、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时,一般要求托运人在货物装船之后,提单交付之前支付;运费到付时,应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之前支付。无论采取何种运费支付方式,若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坏,均不退还运费,运费也不得扣减。若未按规定付清运费,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或变卖货物。

(七)留置权

规定承运人可以因应收未收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及任何其他货方应付的款项、任何其他人应付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收回此项费用的开支而对货物及任何单证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出售或处置货物。如果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抵偿应收款项以及引起的费用,承运人有权向货方收取欠款。

(八)承运人的免责

一般提单都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在《海牙规则》第四条第2款第1项中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显然偏袒了承运人的利益。

(九)共同海损

一般提单上都规定如发生共同海损应按什麽规则理算。在国际上适用最广泛的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一经当事人选择适用并在提单中加以注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的航运公司较多采用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即《北京理算规则》。

(十)危险品、违禁品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6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在卸载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限。

提单背面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外,有些还根据需要订有绕航及变更航线、转船、诉讼等内容。

四.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

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在海运业务中,除集装箱运输外,大多采用已装船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及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已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上必须有“On Board”(已装船)字样或签上“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Called××”(已装上××船)。要有船长签字,因为船长是承运人的合法代理人(船长是船主的高级职员),有了船长签字,合同才能生效。此外,还必须有载货船舶的船名及装运日期。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第 条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舶的提单。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人向银行议付货款时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由于签发提单时货物尚未装船,因此该提单上没有装船日期,有的甚至连船名都没有。只有等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才在提单上填写船名及装船日期,此时该提单才变成已装船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在一般情况下不议付备运提单。因为三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的风险点都在船舷,签发备运提单时风险还未转移,风险还在卖方。若买方已凭备运提单付款,而货物装船时发生风险,卖方有可能在收到货款后不认帐。此外,在买方投保时,由于备运提单上的船名不确定,有可能造成买方投保不起作用。银行是代表买方的利益,为防止以上情况出现,不收备运提单,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采用FCA贸易术语,托运人可以凭备运提单进行议付。

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后,即签发场站收据(),这实质上是一种备运提单。

(二)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有碍于结汇批注的提单。

批注是提单的重要栏目,注明货物的状况,以分清责任。承运人在检查货物时只看外观,如数量是否够、包装是否合格等,不管货物的内在质量。因此,尽管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但只能说明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并不能保证货货物内在品质不存在问题。

在对外贸易中,银行在办理议付货款时,都要求提交清洁提单。买方拿不到清洁提单有权拒付。银行不是根据提单上批注内容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收不收提单,只要有批注就不收不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如批注为“铁条松动”、“包装不固”、“三件损失”等。

提单若被划分为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就可以免除以后赔偿的责任。即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如发现有破损、遗失或其他损失,承运人一般不会作出赔偿。因此,进口商拒收不清洁提单上所载的货物,议付银行也不会接受托运人办理议付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为了方便银行结汇,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担保书(即保函),要求取消不良批注,并保证承担上述货物缺陷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运人如应托运人的要求改签了清洁提单,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因为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负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其中包括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其在接受货物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若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发现有残损,就可以推定是承运人在运输途中未尽到照管货物的责任,其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承运人不能以保函对收货人拒赔。若托运人失信,赔偿责任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汉堡规则》认为保函是合法的,但为了保证收货人的利益,规定保函对收货人无效。

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对收货人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各国对此态度不一。我国认为,善意的保函才有效。所谓善意的保函,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托运人以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如,托运人所交货物外表只有轻微缺陷,若要求其换货势必影响船期或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期,此时承运人可以凭托运人提交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三)根据收货人抬头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收货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时,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否则将承担责任。由于该提单上指明了特定的收货人,且不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即无流通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但若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同一人时,如运输展览品或私人托运时,可以使用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风险小,即使提单遗失了货物也不会遗失。记名提单可以抵押。

2.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收货人或指示人名称而留空的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只填写“Bearer”(持单人)或“Blank 、Open”(空白的)字样。

这种提单不记名,凭单付钱。谁持有提单就有权利提货,承运人不关心提单是谁的。该提单流动性大,转让提单不需要任何手续。但风险大,一旦提单丢失,谁得到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所以,一般不用不记名提单。

3.指示提单(Order B/L)

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To Order”(凭指示)或“To Order Of……”(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指示提单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

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凭指示)”。背书为“Please delivery to the order”,然后由背书人签名并填写日期。

记名指示提单在在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consignee”(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bank”(凭××银行指示)字样。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而且风险比不记名提单小,流动性比记名提单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广。

(四)根据运输方式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是指船舶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提单。

一般情况下,直达提单上不能有“转船”字样的批注。但有的提单背面列有“自由转船条款”,即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将货物交由属于自己的船舶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经由铁路或以其他运输工具直接或间接地驶往目的地。提单上即使规定了“自由转船条款”,但一般只有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承运人才可以在中途港转运,否则构成承运人的非法绕航行为。

直达提单应用较广,因为货物装直达船可以节约费用、防止或减少货损及风险、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及早到货。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