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理论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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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建立与职能(1)

一、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性质及特征

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为进一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辅导员之间的经验和知识共享,促进辅导员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进辅导员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以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为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专门性团体。

1.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性质

(1)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社会团体。

根据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一般分类有:政治类,如共青团;公益慈善类,如义工联、狮子会;经济类,如商会、行业协会;学术类,如研究会、学会;娱乐类,如棋类协会、钓鱼协会;宗教类,如佛教协会、基督教会等。 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由辅导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符合社会团体的一切要素。

(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职业协会。

职业协会是由提供某种服务的,拥有某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体所构成的协会,协会的成员仅限于获得某种职业资格认证的人。虽然我国大多数职业协会属于法定行业协会,即法律规定必须设立,而且所有从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但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符合职业协会的基本要素, 其最佳发展方向也是逐步培育符合职业协会要求的全部要素,以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特征

(1)非政府性。

具体体现在: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

(2)自治性。

自治,即“自己治理自己”,即辅导员协会或研究会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是其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

(3)非营利性。

一般的,社会组织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组织关注的是如何获得最大利润, 而非营利性组织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关心的是那些无利可图的公益事业。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是发展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合采用非营利性组织形式。

(4)公益性。

公共利益一般可做两种理解:普遍的公共利益和特殊的公共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意指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具有普遍性的利益,如国防安全、社会秩序、环境卫生、教育劳动等。特殊的公共利益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如一个行业内成员共享的利益,一个地域范围内居民共享的利益。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所关心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一定领域内的特殊的公共利益。当然,辅导员协会、研究会也可能在活动过程中为了达到本团体的利益而主动对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并形成影响,这也是作为社会公共组织的一种“公共性格”的体现;而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要求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超越本团体视野的限制,在争取其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关注社会普遍利益。

二、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职能

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为不断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进而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提供保证。协会、研究会以服务引导辅导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促进辅导员工作方法的改进, 推进辅导员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为宗旨。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一种民办组织,在创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载体,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促进高校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1)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辅导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2)维护辅导员权益;(3)对辅导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学习、研讨和继续教育活动;开展辅导员素质能力认证工作;设置辅导员从业标准,补充原有的辅导员考评机制等;(4)创建工作资源共享平台,总结、交流辅导员工作经验,开展与校内、外同行的工作交流;(5)针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热点、难点,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6)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建构原则

1.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还处在摸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省市、各高校的落实情况各有不同,部分省市、高校的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还在酝酿当中;(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对政府和所在高校依附性太强,缺乏独立工作的能力;(3)部分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运行机制不明确;(4)部分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工作内容不明确;(5)部分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名存实亡,工作主动性较差。

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建构的基本原则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的成立,是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研究分会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为工作重心,加强理论探索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经验,研讨工作思路,把握工作规律,提升辅导员的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扎扎实实地为加强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好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好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好务。 李卫红在讲话中指出,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要切实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出贡献。

一是要大力加强研究工作。 辅导员工作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项工作。 要做好辅导员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其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注重从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提升理论。研究分会要组织人员,设立专门的课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研究和理论研究;要做好辅导员工作和理论研究专家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不断完善辅导员工作研究专家库,组建学术专业委员会;要发挥好研究分会的助手功能,开展政策咨询和研究,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要大力开展交流工作。各地各高校在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中既有很多很好的经验,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难题,需要加强交流,互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希望研究分会今后能有效依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高层论坛”、“学工部长论坛”、“研工部长论坛”和“辅导员工作创新论坛”这四个交流平台,合理设计论坛主题,精心组织实施,根据不同类型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活动,以达到加强研讨、达成共识、推动创新的目的。

三是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办好研究分会要遵循“定好位、选好人、建好制、服好务”四个原则。 研究分会的章程已经大会表决通过,对这几个原则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研究分会是辅导员的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组织,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能,定好位,才能为辅导员、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服好务,切实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研究分会秘书处要有专职专人,逐步完善研究分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日常工作。

“人心齐、泰山移”,希望研究分会能够实实在在地凝聚全国高校辅导员的力量、提升大家的心气、激发大家的斗志,全力以赴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从李卫红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构建的三个原则:

(1) 科学定位,把握大局。

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党和政府的得力助手,是带有中国特色又具有社团性质的组织。 在其建构和日常工作中,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工作定位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二是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要认识到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工作是全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工作离不开学校的重视和支持,只有贴近学校实际,自觉围绕学校开展协会工作,协会事业才能有大发展;三是要紧紧围绕广大会员的热点、难点开展工作,为解决高校辅导员的成长成才问题,一方面理清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另一方面,为学校领导决策参考,让学校更加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为辅导员成才构建好平台。

(2)以人为本,创新服务。

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要强化服务意识。要始终把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在工作中要坚持相信会员、依靠会员,把会员满足不满足作为衡量协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为会员诚心诚意办实事。协会系统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广大会员搭建了专业指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法律维权等服务平台,提高了协会的服务能力、服务层次和服务水平,使协会为会员服务工作得到全面创新。

(2) 做大做强,提升层次。

各级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要不断加大协会建设力度,一是抓理事队伍建设,让理事发挥作用;二是抓基层,发挥基层协会作用;三是抓能力建设,提升协会、研究会工作水平;四是抓培训,全面提高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以上几方面工作,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扩大协会、研究会的影响力,逐步提升协会、研究会的层次。

四、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章程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一般来讲,组织章程具有如下特点:

(1) 内容纲领性强。

章程规定一个组织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具有纲领的性质。它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都得承认,共同遵守。组织规程是该组织的最高准则,该组织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个章程,体现这个章程的基本精神。

(2) 通过合法程序制定。

章程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才能要求属下所有组织和成员认可,才能要求所有的组织和成员遵守。 通常是成立起草小组拟出草案征求意见,最后由该组织的最高级会议——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正式章程。 这一点,一般在标题下边就要标明,这是它有法定的权威、有法定约束力的主要原因。

(3) 用条款方式说明。一般公文,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

为了讲明事情真相,有时也用议论。 章程,它解说性质、任务、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等,全用说明的方法,用最简洁的语言把有关内容阐述清楚。章程的内容全用条文表达。较多的情况,是用章条式排列,以显示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条文表达,断裂行文,是章程表达方面最突出的特点。

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章程是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灵魂,是辅导员协会、研究会一切行动的指针。章程之于辅导员协会、研究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章程》为例,对辅导员章程的制定格式和基本内容予以说明。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章程》第一章为总则,包括以下五条内容:

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 (以下简称 “本会”); 英文名称:FudaoyuanaffairsresearchbranchofChinahighereducationassociation(简称FAR)。

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由各高校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隶属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团结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队伍,加强理论探索和学术研究,交流工作经验,总结工作规律,提升高校辅导员研究水平和实际能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辅导员队伍,为我国高校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

本会是非经营性学术组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民政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秘书处设在山东大学。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章程》 第二章规定了其业务范围,本章包括一条内容: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研究工作:

1.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工作研究、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2.设立辅导员工作研究专家库,组建学术专业委员会;3.组织辅导员工作论文、著作等成果评选工作;4.编印会刊《高校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