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主张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利益和幸福。坚持人道主义原则,有利于保护和行使人权。人道主义原则包括互让原则、利他原则和博爱原则。人道主义原则适用于一切社会中的一切人,只不过在具体实践中,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方式会因权利主体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对战俘或囚犯的人道主义表现为不凌辱他的肉体,不施以酷刑,而不表现为容许其自由。对死刑犯的人道主义不体现为不剥夺他的生命,而只体现为尽量以不附加肉体痛苦的方式剥夺其生命。
(四)人权实现及影响因素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它要求平等地认可和保护人们应有的权利。就此意义而言,人权是一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应然人权,也称之道德人权。但这些应然人权能否发育成人权主张和要求,能否获得承认并得到保护,则取决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状况。只有当应然人权发展为人们普遍的主张和要求并获得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时,才能变为实然人权,也即法律人权。
1.人权实现的基本要素
人权实现的要素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人权需要。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由于某种利益置身其中。但这种利益只有在权利主体已意识到并产生“得到应得利益”这一人权需要时,才可能变为现实。所以可以说,人权需要是人权由应然向实然前进的第一环节。
(2)人权主张。即使产生了人权需要,但如果这种需要只是一种意识而并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和要求,就不可能成长为现实的人权。尤其是一些可能受到侵犯或常常处于侵犯威胁之下的人权,更应该成为人权主张的对象。通过主张,使该项人权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并进而得到社会的认可。
(3)人权资格。提出人权主张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人权资格可分为道德资格和法律资格。在专制社会里民众不具备言论自由等法律资格,所以,虽然他们具有提出言论的道德资格,但这种资格事实上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只有当一个人权主体不仅具有得到平等对待的道德资格,而且具有得到平等对待的法律资格时,才能提出人权主张。
(4)人权能力。人权主体在具备了提出人权主张的资格后,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实际能力,去争取法律等权威对自己人权资格和主张的认可与支持,充分实现和享有人权。如果不具备包括知识、策略、宣传、组织等在内的人权能力,不能获得法律、政策的支持,人权的实现也是不可能的。
(5)人权自由。自由本身也是人权的内容之一,但作为人的某些权利内容的自由,与作为权利本质属性之一的自由是有区别的。作为权利本质属性的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可以依照个人意愿去行使或放弃、赋予或收回某项权利,且不受外来的无端干预或胁迫。如果某人被强加某种身份,被迫去主张或不主张某种人权需要,那么他就不具有人权自由。
对任何一项人权的实现而言,如上的五个要素都是必不可少且缺一不可的。这五个要素的成熟过程,也就是人权从萌生需要到最终实现的过程。
2.影响人权实现的因素
(1)物质条件。就理论而言,人权中最基本的是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在内的生存权,即每个人都具有获得维持生命所必须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保护和享有程度则决定于人们所能拥有的物质条件。如果人们连维持健康和生命的起码的物质条件都不具备,生命权以及其他人权的享有和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2)政治制度。当物质条件既定时,一个社会是人治还是法治,是民主制还是专制,对该社会的人权发生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在法治条件下,人们必须依法行事,其人权会因法律的有力护卫而较少地受到无端侵害。而在人治条件下,人权的认可和保护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侵权现象发生的概率较高。按照封建文化,君权至上、君言如法、世袭制等都理所当然,人民不仅没有参政议政之权,甚至连生命权、财产权都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而难以保全。在此条件下,人们根本无从伸张人权要求,人权的实现当然更无从谈起。
(3)国际关系。国际关系恶化所导致的战争、封锁,无论其性质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会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存权。尤其是在全球性依赖加强的今天,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在全然孤立的情况下获得发展,国际关系的波动更易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等种种渠道殃及国民人权的实现。
(4)自然环境。人立足于一定地理方位并依赖一定自然环境而生存发展。良好的自然环境会提供给人们洁净的空气、淡水和充裕的物产,从而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并为其他人权的实现奠定基础。而恶劣的自然环境则会使人们陷于灾害、饥饿、污染、贫穷的困扰之中而无法实现其人权需要。
(5)社会文化。文化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的内容、范围随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人权的实现程度也随文化的演进而不断提高。时至今天,人权内容与范围已涉及社会文化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一个社会,文化有多发达,人们就享有多大的权利。就个人而言,文化水平越高,就越清楚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越有维护和行使自己权利的能力;就社会而言,不同的文化状态给人权需求和人权能力提供的思想文化条件的舆论氛围都不相同,人权实现程度自然也各有所异。
(6)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任何一种人权都是以往人权理论实践发展的结果。人权理论越是成熟,越是能唤醒人们的人权意识和争取人权的自觉性,越能清晰地阐释人权理念,引发人们的关注和共鸣。人权实践越是活跃和有效,就越能争取社会权威的支持,越能做到人权的法制化并由此减少人权实现的阻力。
三、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理论与实践
(一)社会主义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新中国建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些都作为中国第一个民主主义人权宣言而载人了中国人权发展的史册。
1949年10月1日,******郑重向世界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自此,揭开了中国人权纪录的新篇章。
1954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及人身、居住、迁徙等方面的自由,享有劳动、休息、物质帮助和受教育的权利,拥有从事科研、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并强调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此后,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将上述人权固定化、具体化。迄1997年止,我国已有直接或间接涉及人权的法律法规1033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理论研究和人权观教育逐渐开展,有关人权的知识有了一定范围的传播,人们的人权意识有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探索和研究已经兴起。
尤其值得鼓舞的是,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负载着占世界21.5%的人口并基本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在保障人民生存权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老人、妇女、残疾人、儿童等相对弱势人群人权的保障也有了长足的进展,尤其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果。
与此同时,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一贯主张维护和尊重各国的国家主权,对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当然,应该客观地承认,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事业也的确屡遭挫折。在理论上,我们曾错误地否认人权理论是人类思想宝库的珍贵财富,简单地给人权理论贴上了资产阶级的标签;在实践中,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后期,我国曾发生了全国性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这不仅大大延缓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且也败坏了我国在世界人权领域内的形象。
(二)当前************及成因
1.当前中国的人权问题
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中国人权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与人民的人权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人权实现不充分。诸如受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平等权、自由权等,都还受着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尚未充分地变为实然人权。有些至今仍是法律上的人权而非实事上的人权。
其次,侵权现象广泛存在。诸如虐待犯人、家庭暴力、歧视妇女、强迫妇女****、拐卖人口、包办买卖婚姻、溺弃女婴、独断专行、压制舆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伤害劫夺、非法关押搜查、刑讯逼供等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
其三,赋权过程不规范。赋权的基本原则是授权与受权双方意志独立,意愿自由,授权者是否自愿授权于受权者又往往取决于他对受权者的了解和信任程度。赋权过程一旦结束,受权者就有权利有义务代表授权者的权益。公共权力的授受更是这样。但在现实中,却没有严密的程序保证授权者对受权者的充分了解和受权者对赋权者的高度负责,甚至有的赋权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侵权。
2.************的成因
首先,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不发达使人权缺少充分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次,人权知识不普及,人文精神尚未普遍建立,使人权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思想文化氛围。第三,人权意识淡薄、人权研究起步晚,很多权利主体对自己应享的人权知之甚少,这都阻碍了我国人权建设的发展。第四,国际上强权政治和霸权经济的存在,影响了中国人权的充分实现。第五,法制不完备,对许多侵权现象制裁乏力,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第六,尚未形成维护人权的舆论环境,公众舆论对侵权现象过于宽容,争取和保护人权还显得不够理直气壮。尤其是封建性别观、家庭观、婚姻观至今犹存,有些甚至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使这些领域的人权实现阻力重重。第七,政治体制的弊端尚未革除,各种特权仍盛行于世并压抑着人权的张扬,影响了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第八,过多的人口对资源、环境形成了巨大压力,恶化了人们的生存条件,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我国人权的充分实现。
(三)加强我国人权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人权理论的研究要客观求实。人权理论是世界的财富,我们既不应该由于人权理论形成于资本主义国家就简单排斥。也不应该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就对我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缺陷文过饰非。应当客观评价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功过是非,挖掘人权理论中属于共性的东西,积极推进我国的人权理论研究,扩大有关于此的宣传,以理论的繁荣推进我国人权事业。
2.在人权实践中要博采众长。西方人权理论的实践早于我国,人权立法比较周密,人权意识早已深入人心,在争取、主张、保护人权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创造了不少好的方法。对此,我们应以海纳百川的态度,排除门户之见,在科学扬弃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并自成一体,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建设的路子。
3.人权建设的目标要紧扣最高理想和阶段性目标。实现共产主义是为了解放全人类,使人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我们目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是为了实现这一最高理想,人权建设的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也不应偏离这一最高理想和围绕这一理想而设定的阶段性发展目标,而应以扩大人们的民主权利、提高人们的自由度、改善人们生存状况、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消除特权等级现象为要任,促使人们不断趋近全面、自由的发展。
4.推行法治,以强化对人权的保护。这包括加紧人权立法以尽快同国际人权公约接轨;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使司法过程充分体现尊重人权的精神;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及时检查已公布和实施的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发现的侵权问题;建立健全人权保障的机制和体系,把人权法律化、制度化。
5.树立人本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一切社会目标的实际承担者。说到底,社会的发展是为了人的发展和解放。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树立人本理念,把尊重人权、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代表人民的利益,坚持为人权的保护和实现而服务。
6.坚守国际人权约法,反对人权上的双重标准。我国已加入了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必须坚持国际人权约法的基本精神,在人权立法、制定政策时,既要注意不背离中国的具体实际,又要注意符合国际人权约法的基本要求。同时坚持人权与主权并重,坚持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反对在本国和国外、对本民族和他民族实行双重人权标准,反对利用人权问题在别国推行不符合那里实际的人权标准。
四、当今世界关于人权理论的讨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在不同社会条件下,人权的内容、范围、要求、保护程度及人们的人权意识都不尽相同。所以,对人权理论的理解和看法也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对人权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即如何理解和评价“天赋人权”,人权有没有国界,如何看待人权的阶级性,人权是法律认可的还是法律赋予的,人权是目的还是手段,如何认识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人权对社会和谐有哪些作用,如何理解人权评价标准的共性和个性,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马克思是否对人权持全面批判态度等。上述问题,有的已有趋向一致的意见和比较成形的看法,有的仍各执一端,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人和拓展。
我国人权理论起步较晚且中断日久,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亟待澄清。我同人权实践也存在着许多由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所决定的问题,随着世界对人权日益密切的关注和我国人民人权意识的觉醒,我们必须以更明晰的研究成果和更有效的人权实践来应对新的挑战,分清人权理论中的是非,总结人权实践中的经验,为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