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概述
一、银行法的概念和地位
实质意义上的银行法是指有关银行的组织机构、行为准则、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银行法律、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地方法规以及司法机关制定的银行司法解释。实质意义的银行法它包含有组织法、行为法、管理法三重内容。
形式意义的银行法主要是指三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法与金融法的关系密切。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但银行法是一国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金融活动的基本法。
二、我国的银行立法
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的第一部综合性银行行政法规,一直是规范银行经营活动的主要法规。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八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基本结束了我国金融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了适应银行法现代化的需要,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此,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之外的宏观金融管理部门,其监管职能则被限缩、定位在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监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等方面,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分离了大部分以前那种“大而全”的金融监管职能,实现了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的转化。因此,除了保留部分为履行央行职能所必需的这些金融监管职能外,从此中国人民银行专司央行职能,通过制定和运用货币政策,维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与此同时,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大量的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银行法在法学上的分类
(一)根据银行法调整实质内容的分类
在法学上,根据银行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的不同,银行法可被分为银行组织法、银行行为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法三大类。
银行组织法又可称为银行主体法,它是关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主体自身的组织事项的法律规范。在银行法中处于基础地位。
银行行为法是关于上述各主体的业务范围的划分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的准则的法律规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关于监督管理银行业主体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的一整套法律机制。
这种划分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实质内容,而仅从形式上看,银行组织法、行为法、监管法往往无法分离,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二)根据银行法所调整主体的分类
根据银行法所要调整的主体的不同,银行法可被划分为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涉外金融机构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央银行法是规定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机构、业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它是中央银行组织和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它是银行业的基本法。
普通银行法的调整主体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政策性银行,它规定这些主体的性质、组织、业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的调整主体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它主要规定这些主体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
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涉外金融机构法在现代银行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主要规定境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及活动的特殊规则,以及本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域外设立机构及活动的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调整主体的法律,主要规定的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组成、职责范围、监管措施等。
四、现代银行法的特点
(一)银行法凸显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
现代国家无不强调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运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因为中央银行通过积极地制定和运用恰当的货币政策,可以达到维持金融稳定、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在现代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要职责,均在于货币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运用,而非纯粹地监督管理银行业。在我国,长期以来对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理解不深、运用并不充分,将重心过分放在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上。至2003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单独制定一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基本结束了这场长期以来的错位,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更加突出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另一方面,把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基本限缩到为履行央行职责所必需的部分监管职能上,使我国的银行法更加科学。
(二)与银行业的巨大风险相对应,银行法极端重视建立严格的监管体制
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法人,自身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在现代社会,金融活动的国际化使得这种风险跨越了国界;而银行职能的急剧扩张,使它的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越了行业本身,更加深刻地影响着几乎所有人的全部经济生活甚至国家的经济安全。为与此相适应,现代银行法均无比强调对银行业全面的监督管理,很多国家成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即使那些一贯反对国家干预、标榜自由经济的国家亦不例外。
(三)银行法强烈干预银行业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使银行法中私法自治的空间相对狭小
银行法除了强调中央银行的积极干预经济和对银行业的严格监管外,也十分重视普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交易行为,但它重视的不是交易活动的自由,而是普遍的干预。所以,凡是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交易一方制定的合同,从内容和形式上均要受到诸多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较之普通民事领域所享有的广泛的私法自治而言,银行法中私法自治的空间较小。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含义
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构成。银行体系是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部分。而在银行体系中,中央银行又处在核心地位,可以说是核心的核心。中央银行是垄断国家货币发行权,制定和推行国家货币政策,代表国家用金融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一般金融机构进行业务上监督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银行的职能的表达,但在各国的称谓不尽相同。在我国,中央银行则被称作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就在立法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并显示了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和运用货币政策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职能。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既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同时又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一)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经营货币业务,参与金融市场,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引导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运作,是最为核心、基础的金融机构。但它又与普通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中央银行经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与业务相对方的关系本质上也不是交易关系。它经营业务旨在执行货币政策,为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服务。
2.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限于政府和普通金融机构,它不直接对普通工商企业和个人经办业务,它与普通金融机构之间也不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二)中央银行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1.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这是因为:
(1)中央银行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履行职能,是国家信用调控及金融监管的设计师。
(2)中央银行虽然都经营货币业务,但如前述,其经营货币业务并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营利行为、交易行为,而是出于履行职能的需要,是非营利性的。
(3)作为国家机关的标志,中央银行被赋予了完成职责所需的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并具备相应的行政手段。它与普通银行之间不是平等关系,存在管理关系。
2.中央银行是特殊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关,并不同于普通国家机关,是特殊国家机关,主要表现在:
(1)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能主要是通过金融信用业务活动实现的,调控工具是货币政策工具等间接杠杆,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有别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政府机构。
(2)法律赋予中央银行以很强的独立性,使它得以相对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政府和中央银行的目标有所不同;第二,中央银行的业务特点和政府行为的特点有所不同。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各国现代中央银行都保持着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限制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财政不可以向中央银行透支,如禁止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以保持货币政策相对于财政政策的独立性;第二,保持货币政策的制定过程本身不受政府意志的干预;第三,在组织、人事、经费来源上保持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传统职能
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可概括为: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1.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垄断货币发行权的银行,这是中央银行与一般银行最重要的区别之一。一国货币值的稳定,主要取决于货币发行量,因此货币的发行就成了保持经济总量平衡和正常运行的关键。正因为如此,中央银行就成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
2.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这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而且它的一部分业务直接指向政府,以政府为直接服务对象。这一职能主要体现在:(1)代理国库,是政府的总出纳;(2)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事宜;(3)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以一定的方式向政府直接融资;(4)代表国家买卖、管理黄金和外汇储备;(5)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及担任政府的金融事务顾问等。
3.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它指的是中央银行不办理对一般客户的业务,只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具体来说,(1)它是全国金融机构的最终贷款者。当普通金融机构出现临时资金头寸短缺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为了避免挤兑风潮的发生,中央银行可以以再贷款、再贴现等形式向普通金融机构提供短期融资,维护金融业的稳定。(2)它是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保管行。这样做既可以保障个别银行及整个银行业的安全;还使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达到调整货币信用、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而且各金融机构交存的存款准备金成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3)它是全国金融机构的票据结算的中心。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的新发展
为了更加能够反映中央银行在现代的职能变迁的事实,也可以将现代中央银行的职能归纳为:宏观调控职能更受重视,传统的服务功能被保持和监管职能被分离、限缩。
1.宏观调控职能更受重视
如本章所述,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现代有扩大的趋势,已成为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各国的中央银行,都被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家货币的发行和流通、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调控,以维持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中央银行调控的对象主要是货币供应量,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具体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业务、公开市场业务制度等。
2.传统的服务功能被保持
服务职能是中央银行的一贯职能,指的是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服务于政府、普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政府服务体现为,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直接向政府融资、代表国家管理资金、外汇储备、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等。为普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主要体现为,提供最终贷款、建立和维护票据结算系统、收存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等。
3.监管职能被分离、限缩
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指的是它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之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组织上的监管;其二是对金融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管。
但在现代,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被定位在通过货币政策的运用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而其监管的职能则呈现着限缩的趋势,很多国家以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的方式,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监管职能。如中国人民银行之前的那种“大而全”的金融监管职能多被分离给独立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的那部分监管职能被定位在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监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等方面,这样就实现了人民银行的监管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从微观监管向宏观监管的“质变”。
四、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第1款,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该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但根据该法对中央银行职能的设计,可知中国人民银行在性质上既是国家机关(公法人),区别于普通银行的企业法人性质,又是从事营业活动的金融机构,区别于一般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