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教材——经济法
24272500000017

第17章 价格法(2)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成本有个别成本和社会平均成本。不同的经营者各自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提供服务的成本是个别成本,个别成本是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是不同经营者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从整体上反映了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必要劳动耗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只能以社会平均成本为依据,这样才能使价格接近价值,并鼓励、保护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市场供求状况也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在成本确定的基础上,市场供求是影响价格围绕价值运动的决定性因素。简言之,供过于求时,价格会下跌;供小于求时,价格会上扬。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并调节供求关系。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还要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价格角度鼓励、支持或限制行业、产品的发展,运用价格手段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市场的繁荣。从整个社会来看,有价格承受能力问题。就地区差别、城乡差别来看,对价格的承受能力也不相同,这些都是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考虑的因素。

实行合理的差价,对调整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有重要的意义。差价有4种:

1.购销差价,是指同一产地的同一商品在同一时间购进和卖出之间的差额;

2.批零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3.地区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额;

4.季节差价,是指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不同季节之间的差额。

三、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调查、征询意见程序

(一)基本要求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的要求。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二)听证会制度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听证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征询意见程序。

四、政府定价的公布和调整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应当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公布才能使经营者执行,并实行社会监督。

政府定价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总水平调控

一、价格总水平的含义及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意义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水平,价格总水平反映着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和国民经济基本状况。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干预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

为稳定价格总水平,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重要商品储备和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价格的制度。对抑制通货膨胀、防止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稳定、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商品调节性库存,并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重要商品是指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经常存在供求不平衡的矛盾、产销数量比较大的商品。如粮、棉、食油、肉、蛋等。

重要商品储备可以分为国家级储备和地方性储备。中央政府对全国范围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建立国家级储备。地方政府对所辖地区市场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建立地方性储备。地方性储备一般建立在省一级,根据需要,部分市县级政府,也可以建立本级政府的重要商品储备。动用储备商品的权利由建立储备的该级政府行使。重要商品吞吐的目的在于调控市场价格,不能将储备商品用于其他方面。

(二)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稳定、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关系或者补贴特定经营者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资金是针对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如粮、棉、食油、肉、蛋、菜、糖等。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副食价格调节基金、粮食价格调节基金、农业生产资料调节基金。根据需要,还可以针对其他重要商品建立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财政,二是向社会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一是用于扶持重要商品的生产,二是用于对流通企业的差价性补贴,三是用于支持市场建设。

三、价格检测制度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检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检测制度是对重要商品、服务市场价格变动的信息反馈、分析、预测的制度。价格检测制度是正确了解、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准确分析、全面掌握物价和经济形势的重要保障,是正确进行宏观决策的前提。

价格检测的范围和品种根据需要确定。国家计委1994年发布了《城市基本生活必须品和服务收费价格检测办法》,1996年又发出了《关于修订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须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检测办法的通知》。根据上述规定,检测范围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检测品种主要是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须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共44种。国家计委于1996年发布了《部分重要商品主产区价格检测办法》,对部分重要商品的主产区,选择部分省市对产地价格进行检测。检测的品种包括粮食、棉花、生猪和猪饲料、煤炭。

四、重要农产品的保护价格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重要农产品保护价格,是政府为了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实行的一种最低保护价,即规定最低收购价格。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种植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市场风险很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收购价格容易暴涨暴落。规定最低收购价格,用以补偿生产成本并使生产者有适当利润,这对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保证充足的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的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一)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