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请假手续,即得到领导同意,而不上班或不按时上下班,不属于旷工。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如交通通信因为暴风雨、地震等突然中断,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而不上班的,虽然属于旷工,但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旷工”,不应该受到惩罚。
3.请假与旷工的不同性质
请假与旷工的表面后果都是劳动者不上班或不按时上下班,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请假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意外事件引起的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旷工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而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请假与旷工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请假因为经过用人单位同意而具有了合法性;旷工不仅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而且违反劳动合同,应该受到惩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请假虽然不违反劳动合同和单位劳动纪律,但是因为劳动者在请假时间内没有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内的工资。这种扣除工资的行为不是惩罚,只是一种协议行为。
而旷工首先是职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根据规定,职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等,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旷工还是一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获得用人单位的报酬,劳动者无故不上班属于单方面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连续旷工15天或1年累计旷工30天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请假和旷工在形式上类似,但是在性质和后果上有很大的不同。劳动者应该注意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请假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谨慎认定旷工的情形。
操作要点
请假和旷工的不同之处:
请假应该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
请假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程序性要求
履行请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无故不上班,为旷工
旷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旷工违反了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刘某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员工,2008年进入公司,合同期限5年。2010年11月7日,刘某向部门经理请假两周,接待从国外回来的女朋友。部门经理以目前业务繁忙人手不足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请假请求。
但是刘某从第二天起到12月8日再没有上班。在此期间,部门经理曾经两次电话催刘某上班,未果。
2010年12月9日,刘某到公司上班,部门经理通知他,由于无故连续旷工30天而被除名。刘某认为自己请假两周,旷工15天,公司无权对他进行除名处分。后来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认为,请假未获批准即构成旷工,电脑公司的决定是正当的。
(第五节)开除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
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所以开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法律的劳动者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行为,对劳动者而言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
1.适用开除的条件
这里提及的可以开除劳动者的条件,事实上就是可以对劳动者给予处罚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何种处罚措施适用何种处罚条件,只是笼统的规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流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6)有贪污受贿、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2.适用开除条件应该考虑的原则
(1)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应该慎重使用。
(2)坚持“沟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运用其他手段解决问题。
3.实践中适用开除的情况
开除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处罚,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影响。我国《劳动法》规定,开除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劳动者。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劳动者被判刑并且服刑,可以予以开除。如果被处以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不予开除。
(2)劳动教养人员接受教养后3年内犯罪的,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应该开除。
(3)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4)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的。
无论如何,开除是在迫不得已时才应该使用的处罚手段。由于开除本身在性质上的严重性,它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用人单位应慎用这一处罚手段。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处罚形式。
操作要点
开除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包括:
开除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处罚形式
开除适用于严重违纪和违法的情形
应该尽量慎用开除这一处罚手段
2010年3月,某卷烟厂四名女工趁下班之际,分别偷拿车间的卷烟142支、156支、201支、189支。该四人出门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四名女工当即向领导承认错误,表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同时检举其他职工偷拿卷烟的事。
卷烟厂领导认为,丢烟之事由来已久,烟厂每年为此损失上百万元,为了严肃厂纪,警戒他人,应该按照“偷拿20支以上卷烟者,即予以开除”的规定,开除四名女工。四名女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认为,四名女工偷拿的卷烟财产价值有限,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情况却没有职工被开除过,所以卷烟厂应该撤销对四名女工的开除决定,改用其他方式处理。后来卷烟厂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其败诉。
此案中,卷烟厂对四名女工的处罚的确过重,即使为了警戒他人而加重对违纪者的处罚,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度。此种情形下,卷烟厂可以采取经济处罚的方式来代替开除。
(第六节)正确履行开除劳动者的法定程序
在众多的行政处分中,开除是最严厉的,对劳动者的影响也最大。因此,法律不仅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还规定了开除所应该遵循的程序。在二者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处分才具有法律效力。完整的开除程序应该包括三个环节。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开除的建议和依据
对一名职工的开除决定不能由该职工的直接部门负责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这说明在最终提出开除建议之前,单位的各级负责人都已经对开除的具体情形进行过了解。
提出开除建议的同时,还应该就开除的依据作详细的说明,主要是对职工予以开除所适用的条件作出解释。
2.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开除职工不能由用人单位一方决定,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职工代表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开除职工应该保证有职工代表发言的机会。
3.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开除职工的决定得到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应该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程序相当严格,充分保障了开除处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经济生活节奏的加快,上面的开除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显得过于严格了。尽管如此,在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开除程序仍然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操作要点
在开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开除的建议和依据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黄某于2005年加入某工程公司,做会计工作,与公司签有10年期劳动合同。2008年3月,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账户上取出6万元,供个人使用。同时为防止被人发现,黄某采取做假账手法,将挪用的6万元公款虚列在财务往来账上。2009年3月,黄某如数归还挪用的6万元公款。黄某见没有人发现,于当年4月又以同样的手法挪用3万元供个人炒股用。
同年8月,公司清理账目,黄某凑足3万元归还了公司。但是在清账过程中,黄某两次挪用公款的事情败露。非常信任黄某的公司总经理失望之余,当场宣布开除黄某,并让办公室主任制作了开除公告。
黄某认为自己已经将全部公款归还了公司,未造成任何损失,开除处分过重。
此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对黄某的开除处分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程序违法,所以公司对黄某的开除处分无效。
(第七节)判断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
劳动者由于主观过错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辞退包括违纪辞退、一般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此处仅指违纪辞退。违纪辞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处罚措施,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达到开除、除名程度的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辞退劳动者的条件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