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神州问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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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耕者有其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

在进行战争的同时,中共中央决定推动土地改革运动的进程。土改纲领性文献《五四指示》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争议?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为什么会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

有步骤地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应当是有步骤的,即是说,有策略的。必须依据环境所许可的情况,农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决定发动斗争的策略,不要企图在一个早上消灭全部的封建剥削制度。”这是毛泽东同志对土地改革步骤的具体指示。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就是根据毛主席的这一指示而进行的。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从抗日战争胜利后到《五四指示》颁布之前为第一阶段;从《五四指示》的颁布到《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前为第二阶段;从《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第三阶段。这三个阶段就反映了土地改革的步骤。

抗日战争一结束,中国面临着是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大众的新民主主义国家,还是建立一个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的斗争。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使人民根据自己的感受,“区别国共两党的优劣”,以便取得人民的支持,立于不败之地。而能否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解放农村生产力,是革命成败的关键。

但是,抗日战争一结束,立即进行土地改革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中国共产党当时的任务,是动员一切力量,站在自卫立场上,粉碎国民党的进攻,保卫解放区,并争取和平局面的出现。为了团结更广泛的社会阶层,结成广泛的争取和平的统一战线,彻底揭露国民党反动派挑起内战的阴谋,教育广大人民,提高人民的觉悟,暂时还以继续执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宜。因此,中共中央决定,一切新解放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老解放区复查减租减息工作。从1945年冬到1946年春,各解放区的党和民主政府领导了大规模的、群众性的减税减息、增加工资和发展生产的运动,从而巩固了解放区。这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最初的步骤,它为土地改革的进行铺平了道路。

到1946年四五月间,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的危机已十分严重,中国共产党必须充分发动农民,准备进行自卫战争。同时,在反奸清算和减租、减息斗争中。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的广大农民群众又一致起来消除封建剥削,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直接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及时地作出决定,改变土地政策,即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改变。

《五四指示》的重要意义在于肯定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宣布了我党“坚决拥护”农民“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关于“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来解决土地问题”,“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保全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和极力争取“一切可教育的知识分子”等条文,为土地改革运动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五四指示》因受到历史条件制约,解决土地问题有着不彻底性,主要表现为对某些地主特予照顾,允许地主得到较农民为多的土地财产,富农的土地财产原则上不动,这是因为当时和平之门尚未最后关闭,为了团结各界人士(包括国民党统治区的人士)结成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独裁、争取和平民主的广泛的统一战线,在解决土地问题的步骤上,作了某些策略性的规定。它是根据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将打击面缩小到只消灭国民党反动武装和打击豪绅恶霸分子方面,强调了“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这些都体现了《五四指示》在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上的步骤。

《五四指示》下达后,各解放区于1946年下半年普遍展开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运动。约在半年的时间内,各解放区获得土地的农民约计:晋冀鲁豫区1000万人,占全区人口l,3;东北区1500万人,占全区人口1/2;晋绥区100万人,占全区人口l/2;苏皖区也有1500万人,陕甘宁边区未经土地改革的地区,也在1947年春基本上完成了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超额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的任务。各解放区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情绪高涨,普遍改善了生活,革命热情高涨,掀起参军运动。

1946年10月,全解放区就有30万农民参加了解放军。正是在实行了土地改革的前提下,全面内战爆发后经过一年时间,人民解放军歼敌112万人,改变了各战场的形势,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对解放区的全面进攻和重点进攻。

为了进一步取得战争的胜利,加速打败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进程,需要进一步扩大和深入土地改革来发动和组织广大农民支援战争。为此,中共中央在1946年10月发出指示,要求各解放区对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方继续进行土地改革;并对改革不彻底的地方进行复查,实行填平补齐,以便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获得土地。指示下达后,各解放区在1947年春、夏继续轰轰烈烈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1947年9月,中共中央为了总结《五四指示》以来土地改革的经验,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肯定了《五四指示》所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并对《五四指示》中的不彻底性作了明确的改正。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由中央公布。

《土地法大纲》吸收了以往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它比以往(主要指十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令显得成熟和完善。它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这四项“废除”的范围规定得明确,并且改变了《五四指示》中对某些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它规定了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归个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关于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还规定,由农会征收旧式富农按平分原则所多余的土地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土地法大纲》是一个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文献,它指明了进一步实行土地改革的方针、道路。

《土地法大纲》的公布,得到了广大农民(特别是未翻透身的贫雇农)的热烈拥护。他们迫切需要彻底进行土地改革,对“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很满意,一致提出:“咱们要彻底翻身,地主要彻底打倒,土地要彻底平分”的口号。以陕甘宁边区绥德县义合区三乡黄家川村为例:1947年春天,这里曾进行过土地改革,在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土改工作组发动群众,深入调查和登记土地,才发现不仅山地有好坏之分,川园也有好坏之分,并有远地近地的差别。同时发现了不少公地、合作社地、绝户地以及去年春天土地改革中分配不公的情形。经过较缜密的计算,发觉各阶层土地数量相差很大,经过抽补,才使广大群众感到满意,可见土地法大纲的规定更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同样也更能进一步调动起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

《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土地改革中的实践经验,又作了些《补充条例》,经中央批准由各解放区公布于众。这就使得土地改革的政策更切合地方上的实际。《土地法大纲》所规定的平分土地的办法,以后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和土地改革实践的发展,又有许多改变。1948年2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中,又作了一些符合客观形势的新的规定。这些都说明我们党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不断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向前发展的。

实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