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红巾军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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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元朝的腐朽统治和社会危机的加深(1)

当南宋和金朝对峙的时候,活动于我国北疆草原的蒙古族势力勃然兴起。在13世纪初,成吉思汗统一了蒙古各部,建立了奴隶主贵族政权。成吉思汗是蒙古族杰出的领袖。他和他的继承人以强大的军事攻势,先后消灭了党项族贵族在陕西、甘肃和宁夏一带建立的西夏、女真贵族在华北和东北等地建立的金朝、契丹族贵族在新疆西部及以西地区建立的西辽,统一了我国北部边疆和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成吉思汗的孙子忽必烈继承汗位之后,于至元八年(1271年),以燕京为中都,后来改为大都,正式定国号为元。到了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军大举南征,灭掉了南宋,统一了全中国。

元朝的统一,结束了唐末五代以来近四百年几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促进了我国作为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推动了各民族人民的融合,进一步沟通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但是,元朝政权代表的是蒙古贵族、汉族和其他各族地主阶级利益的国家机器。它虽然继续保持着中原和江南的封建生产关系,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落后因素。在这个政权的统治下,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结合在一起,各族劳动人民所遭受的苦难极其深重。我国各族人民为了反抗蒙古贵族的暴虐统治,从元朝建国开始,就连续不断地掀起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最后终于发展成全国规模的红巾军大起义,埋葬了凶横残暴的元王朝。

(一)土地兼并与农民负担

元朝一代始终存在着激烈的土地兼并,蒙古族的贵族一占领中原就大肆抢占土地作为牧场。到了元朝后期,蒙古贵族从汉族地主那里学会了向农民征收地租的剥削手段,因此,对掠夺土地更为注意。他们获得土地的途径之一就是皇帝的“赐田”。这种赐田,在元世祖的时候,一般不过几百顷,个别的有赐予千顷的,如忽必烈赐撒吉思益都是田千顷。到了元朝后期,赐给千顷土地就习以为常了,甚至有赐田万顷的,像伯颜在泰定年间(1324—1327年)以前就已经赐给五千顷了,到了元顺帝至元二年(1336年)又一次赐给了五千顷。将江南膏腴地区作为赐田的情况也日益严重。元世祖的时候,赐给了郑温常州田三十顷,赐给了李平江四十顷,最多的时候能达到八十顷。这些蒙古贵族和官僚以赐田的形式获得土地,然后就以租佃的形式对农民进行剥削。像武宗的时候,一个大臣占领江南田地二百三十顷,收租五十万左右,每亩的租粮高达四石。如此苛刻的地租,真是对农民刻骨的剥削。元朝政府还拨给官僚职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在江西地区,三品官职田的佃户有五百到七百户,下至九品小官,还占有佃户三十到五十户,可见这些官僚对佃户的剥削非常苛刻。

另外,寺院和汉族地主对于土地的兼并也使土地变少。元朝统治者竭力利用宗教来麻痹人民。元代时全国寺院林立,僧道人数很多,到元朝后期的时候更是向恶性发展。元顺帝至元三年(1337年)嘉兴路有僧道二千七百人。仁宗延祐六年(1319年)白云宗总摄,竟然有僧人十万余人。当然,这些所谓的佃农,绝大部分是寺院大地主的佃农,由此可见当时寺院势力的猖獗。元朝政府将大量的土地拨给寺院,数字非常惊人,如元顺帝给大承天护圣寺拨了山东土地十六万两千余顷。除了由元政府拨给的赐田外,这些寺院大地主更是贪得无厌地自己兼并,如上面所说的那个白云宗总摄沈明仁抢夺民田两万顷。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据当时的中书省统计,江南寺院的佃户就有五十余万。

除了上面所说的蒙古贵族官僚以及寺院大肆兼并土地以外,一般汉族地主也不甘落后。江南有很多富有的大户侵占民田,以至于贫穷的百姓流离失所。有钱的大户奴役农民的,一般的有三千家,多时能达到万家。元朝刚建立的时候,松江有一个大姓,每年向朝廷进献米万石。这就形成了大家能收粟米达到数百万斛,而小民则没有藏身的地方,于是就形成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

最后,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也是激发矛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蒙古贵族、官僚、寺院和地主掀起的兼并风暴中,很多农民都失去了土地,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江南的许多佃农,大部分都没有了田产,都在富农家中做佃农,能分收一些粮食,作为每年的收获。他们在元朝政府和地主阶级的残酷压迫剥削之下,生活异常艰难困苦,每到青黄不接或者水旱的时候,就只好向地主、商人借高利贷,等到秋季收成的时候,辛苦一年所得的粮食,除了田主分去的之外,剩下的所有都用来还债。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有人用人口和物件进行抵押,在外面进行逃避,使田地都荒芜了。农民除了要向地主缴纳地租之外,还要负担元朝政府的赋税。当时的赋税是“日增月益”,一直都在增加。到天历年间(1328—1329年),比至元(1264—1294年)、大德(1297—1307年)的时候增加了二十倍。有一种叫做包银的捐税,竟然规定每家要纳银子四两,二两是银子,二两是折收丝、绢和其他物品的折色银。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地方官征收的时候往往要额外多收一些,如江西饶州要多十倍。在江南,佃户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有的地区地主可以把佃户和土地一起出卖,叫做“随田佃客”。元朝法律规定,地主殴打佃户致死,打一百七十杖,征收烧埋银子五十两。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地主可以随意杀死佃户而不必偿命。处在这样的水深火热之中,人民很难生活下去,更不用说生活得幸福。

(二)民族压迫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