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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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刑事类——趋利避害,小心雷区(2)

11.企图毁灭证据,“帮”妻反害自己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拘处理

基本案情

薛某是南京市某服装店老板,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薛某的妻子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夏某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事后,薛某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以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院依法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对薛某作出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有罪判决。薛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法官析案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罪名,以前这种行为包含在包庇罪里。包庇罪一般量刑在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量刑在3到10年。而帮助毁灭证据罪从包庇罪中分离出来后,规定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才构成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毁灭证据罪从量刑上较包庇罪轻。

本案中,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且情节严重,因此涉嫌犯罪。如果薛某的妻子在逃逸后自己将肇事车修理,毁灭证据,则该行为是其交通肇事行为的延续行为,不单独定罪,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检察官在公诉时,可能会基于该情节建议法官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12.泄愤“出格”,罚你没商量

关键词

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故意毁坏财物罪

基本案情

近日,谢某发现自己所租用的小区车位上停着一辆别人的车子。他心想可能是哪位住户临时停一下。而且他是每天下班后停在此,对方白天停,所以也就没在意。半个月过去了,那辆车还是雷打不动地白天停在此处。这下谢某火了,心想自己花钱租车位,这个人却来讨了个便宜。一怒之下,谢某掏出车钥匙,在停在自己车位的黑色轿车两侧各刻上“滚蛋”二字,经鉴定造成车辆损失12525元。事后,谢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谢某的车位被占,本应采取找物业公司和占位车辆的车主协商等合法手段解决此事,然而其出于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满足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追诉数额标准是5000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3.殴打侮辱他人,寻衅滋事受惩罚

关键词

打人取乐发泄/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1日凌晨,天下着小雨。当4名少年发现在公交站台下避雨的某女士后,其中一女孩多次碰撞该女士。该女士出言指责后,4名少年将该女士挟持到附近一拆迁房屋内,他们分别持木棍殴打该女士,并胁迫该女士脱逃衣服,长时间殴打该女士的面部和身体,最后抢走该女士112元和1部小灵通。该女士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此案件,经法院宣判,因4名少年中有3人尚未成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7年。

律师说法

四名少年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无端寻衅、打人取乐发泄、显示威风,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随意性”是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而故意伤害罪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因此对象一般也是特定的对象。

本案中四名少年将该女士殴打致死,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以寻衅滋事罪对四名少年定罪量刑。

14.发泄怒气要谨慎,一不留神就犯罪

关键词

非法占有财物/故意/盗窃罪

基本案情

于某和张某是在京打工的同乡姐妹。为节约房租,二人合租在一处。

一天晚上,两个女孩因为生活琐事吵了起来。于某过了一夜还是消不了气,决定离开张某的住处。临走前,于某为了教训张某拿走了她的名牌手表、数码相机、手机、衣服、鞋子及现金等物,总共价值2.5万多元,然后登上了南下的火车。

随后几天,在张某短信的质问下,于某表示了悔意,并承诺寄回拿走的东西。但此后,于某一直没有归还财物,而且使用了手表、数码相机、衣服、鞋子和现金,手机也丢失。经张某报案,于某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某被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律师说法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是衡量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本案中,虽然于某归案后再三强调她没有占有张某财物的故意,只是想教训一下她,并且欲事后归还。但实际上,被偷的大部分财物已被于某使用,造成无法归还,由此可以判断于某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盗窃罪。

如果于某将所偷的赃物全部归还张某,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不影响对其定罪。

15.收集罪证要全面,嫌疑人罪上可加罪

关键词

敲诈勒索、绑架两罪/二罪并罚

基本案情

16岁的高某是房山某中学学生。2006年4月21日22时许,张某、谢某伙同马某经多次跟踪高某后尾随其至房山县某水库处,将高某骗上一辆汽车欲行绑架,后高某极力挣脱逃走。

由于绑架未逞,2006年5月至9月间,张某伙同谢某、马某又以危害高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多次向高某的父亲勒索280万元,高某的父亲分两次付给张某、谢某10万元,三人在又一次取钱时被抓获。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官发现三个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只有一个敲诈勒索,便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证据。最终,检察院以敲诈勒索和绑架两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二罪并罚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十六年、九年六个月。

法官析案

绑架罪是重罪,起刑在10年以上,本案中,如果没有收集到三名被告人绑架罪的罪证,而只有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那么刑期可能要减少8到9年。所以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一定要把事件证据弄清楚,这样才能达到惩治罪犯的目的。

16.丈夫“扣押”妻子,照样涉嫌犯罪

关键词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拘禁罪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生意上小有成就的李建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王梦竹的女孩(均系化名)。二人见面后开始交往,李建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给王梦竹当定情信物。半年后,二人领了结婚证,但结婚后没几天王梦竹便失踪了。李建又发现,王梦竹已经用他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把车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李建感觉自己被骗了。

2005年8月,一直寻找王梦竹的李建看到一条帮助追款、寻人的广告,于是按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杨某和刘某二人,让他们帮忙寻找王梦竹。9月25日,二人在一个小区的地下车库里找到了王梦竹开的那辆轿车,王梦竹来取车时,二人一拥而上,将王梦竹抬上了车。

李建和王梦竹经过谈判,约定第二天上午王梦竹取出30万元(20万车钱,10万作为杨某和刘某的“劳务费”)后,二人结束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第二天,王梦竹带李建去银行取出30万元,李建放走了王梦竹。

从25日下午到26日,王梦竹被李建等人拘禁在家里达二十余小时。重获自由的王梦竹报警后,李建被抓获。

律师说法

《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实施了以非法扣押、绑架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他人的活动完全被控制并持续一定时间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李建在一定的场所剥夺了王梦竹的人身自由长达二十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是否夫妻关系与是否构成该罪无关。

律师提醒

家长对子女关禁闭是家长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但如果这种行为超出了适当的限度,也可能构成犯罪。

17.光图兴趣,私藏“假枪”也不行

关键词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非法持有枪支罪

基本案情

26岁的赵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员,他从小就非常喜欢军事器械,是个地道的军事迷。自1999年起至2006年间,他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收购其喜爱的仿真枪并私藏于家中,其中部分枪支还配有相应的金属子弹。闲时他就关紧房门,在家中独自对着塞满棉花的鞋盒子练习枪法。

2006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赵某家中查获6支仿真枪。经有关部门鉴定,6支仿真枪中有4支具有近距离杀伤力。赵某认为,自己没有用枪伤害别人的意图,只是收藏,不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依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持有的6支手枪中有4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故检察机关按照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其批准逮捕。

18.骗取离婚手续,改嫁算重婚

关键词

骗取离婚手续/登记结婚/重婚

基本案情

由于丈夫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家中留守的妻子姜某红杏出墙,与何某好上了。

为了“摆脱”李某,姜某趁李某不在家之机,让何某冒充自己的丈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17天后,姜某与何某闪电结婚。

“我人都不在家,咋就把婚离了?”李某回家后发现妻子已另嫁他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他不得不与民政局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判决民政局支付李某8000元赔偿费,并撤销了李某与妻子姜某的“离婚协议书”。

对此判决,李某并无异议,他表示将委托律师,追究姜某的重婚罪。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姜某在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弄虚作假,让情人假冒自己的丈夫,骗取离婚手续后,又登记结婚,她的“第二次婚姻”应认定为重婚。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姜某的情人何某明知姜某是有夫之妇,仍与姜某串通,合谋骗取离婚手续后与何某登记结婚。何某的行为属明知而为之,故姜某和其情人何某都涉嫌构成重婚罪。

律师提醒

在重婚案件的起诉问题上,我国实行公诉与自诉并行的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据此,现在姜某的合法丈夫李某,既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来追究姜某与何某的重婚罪。

19.婚内强行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

婚内/违背妇女意志

基本案情

白玲的丈夫陈凯(均系化名)性格暴躁,婚后常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2005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凯从外边喝酒回来,又要与白玲发生性行为,白玲说自己身体不舒服。陈凯无视白玲的苦苦哀求,将白玲按倒在床上。一顿拳打脚踢后强行与白玲发生了性行为,导致白玲卧床近两周不能下地活动,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在咨询了有关部门后,白玲准备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陈凯,而陈凯则认为白玲是他的妻子,有与他过性生活的义务,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

律师支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刑法上并没有强奸只针对婚外女性的限制性规定,所以陈凯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同样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实施性暴力,当然也可以依照刑法中的强奸罪追究其法律责任。陈凯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作为丈夫的陈凯经常不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意愿,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加上方式十分粗暴,使其的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已经构成了虐待罪。据此,白玲还可以虐待罪要求追究陈凯的刑事责任。

20.只要符合条件,缓刑期间也有退休待遇

关键词

有期徒刑缓刑/退休待遇

基本案情

贾某是一名退休职工,去年,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期间贾某能否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律师说法

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经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3年3月9日作出的劳人险函1993]16号《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给江苏省人事局的答复》中指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础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

依贾某的情况来看,贾某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而根据上述答复精神,贾某在两年缓刑考验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