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法制观念正在提高着,这是一件极好的事。提高的标志之一,就是“官司”多了。
有次一位法制报的记者问我——“在法理与情理之间,你更看重法理还是情理?”我说:“涉法言法,涉情言情。”他说:“法理、情理纠缠不清呢?”我想了想,向他举了三个例子:第一个,报载三名小学生,凑了十元钱——甲五元、乙三元、丙二元,合买了五张彩券。当他们分撕五张彩券时,仅出二元钱的那孩子手中的三张彩券,有一张中了奖。
他喜呼:“哈,我中彩啦!”
于是跑回家去。于是家长也跟着兴奋。奖品是一套组合音响、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
出了五元钱的孩子和出了三元钱的孩子,心中非常失落,回家与各自父母细说一遍,父母听后,都觉得与情理不通,于是相约了去到那个仅出二元钱的孩子家,对其家长提出分配的要求。那家长不情愿。于是闹到法庭上。
一审判决——谁中了彩,东西归谁。不支持另外两位家长的分配要求。他们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既然当时是凑钱合买,足以认定共同中彩。以法律的名义,支持分配要求,并强制执行分配。
三个孩子的关系,原本是很友好的;三家的关系也曾很亲密。经两次上法庭,孩子们反目了,大人们相恶了。
此一俗例,不可效也。法理固然权威,固然公正,但总该也给情理留存点儿现实空间吧?不就是独自获得一样东西与三人各得一样东西的区别么?不就是三千多元的事么?三千多元,真的比三个孩子之间的友好与三个家庭的亲密关系重要得多么?
我认为此事之不通情理,体现在孩子丙的家长身上。主动一点儿,请了另两个孩子的家长来,相互商量着分配,图个共同的喜兴,是多么好的事呢?从此孩子大人的关系,岂不更加相敬相亲了么?“哈,我中彩啦!”此话差矣。三人合买的彩券,只不过由你撕的一张中彩了。那是“我们中彩啦”啊!“我”与“我们”,一字之差,情理顿丧。
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孩子变得心中只有“我”,而全没了“我们”的概念呢?
究竟什么原因,在利益面前,使我们的家长们,也变得和自私的孩子一个样,全没了半点儿情理原则了呢?
以法理的名义裁决违背情理的事情,证明着这样的一种现象——人心中已快彻底丧失了情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再权威,再公正,人的法制观念再强,人在现实中的生存质量却显然地下降着。
第二个,报载山东省招远市九曲村党支部书记,出面召集几位村委委员拟定一纸协议,“裁决”他的亲侄子、持枪杀人致死的凶犯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死者家属不得向司法机关起诉。“协议”由那村党支部书记、镇党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亲笔拟定,在几位村委委员的软硬兼施之下,强迫死者家属接受……
此事件本身已毫无情理可言,非向法理呼吁而难有正义的伸张。倘弃法理而收钱款,不足取也。人或可忍,法不能容。法本身和人一样,亦有原则,不可破也。
第三个,美国有一部电影,片名我忘了,内容是——一名单身青年,与一对夫妇为邻。那对夫妇有一男孩儿,青年爱那孩子如爱自己的孩子。他与他们的关系,当然也就亲如一家。青年为那孩子买了一艘玩具艇,准备在孩子的生日那天相送。两家之间的隔墙有一狗洞,那孩子常从狗洞钻来钻去。一天孩子又钻过青年家这边来,进到屋里,发现了玩具艇,便捧出放在游泳池玩,一失足落人池中,不幸淹死。而那青年当时正在锄草,浑然不知。孩子死后,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长一样痛不欲生……
而孩子的父母向法院告了那青年。理由是——你既然发现过我的孩子从狗洞钻来钻去,为什么不砌了那洞?如果砌了那洞,我的孩子会死么?法院判定那青年有责任罪。
那青年也感到自己确有责任罪,不上诉,服判七年。并将自己的一份二十几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主动赔偿给那失去孩子的父母,以表达自己的痛悔……
青年服刑后,那一对父母却不感觉有任何安慰。想想既痛失爱子,又使朋友成了犯人,伤心更甚。后来,他们主动退了那青年的赔偿,并撤诉,使那青年重获自由。他们认为,他们死了的爱子,一定希望他们能够纠正前一种做法——如果有所谓天堂的话……此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一例也。影片是根据真事改编的。法的条文再周全,也难以包括一切公正。法乎情乎,有时完全取决人心。所以,一句名言是——“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在民事案中,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时颇多。在民事案中,情理是法理的不在卷条文。故有人在法理上胜诉了,在情理上却“败诉”了。依我看来,此亦不可取也。这种情况之下,我的立场,倒是宁愿站在情理一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