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精神分析引论
22808200000036

第36章 抗拒与压抑(2)

我们现在要用更精确的语言来表述这一压抑过程的概念。这个历程是症候之所以发展的主要先行条件,不同于其他的历程,它没有平行现象的存在。且举例说明,一种冲动或精神历程想要实现成为动作时,可能由于动作者的“拒绝”或“责难”而被取消;此时这一精神历程的全部力量将因退缩减弱,却仍然会留存到记忆里。这一决断的过程是动作者自身所充分了解的。假如这种相同的冲动受到压抑,其结果将与此大相径庭。虽然冲动的力量仍能保存,却不会在记忆里留下痕迹;自我虽无所知,其过程仍可完成。现在,这一比较仍不能使我们对压抑的性质有更充分的深刻了解。

“压抑”一词可以由于一些理论性的概念而具有较明确的意义,现在我便要说明这些概念。为了这个目的,首先必须由“潜意识”这个词纯粹地叙述其意义,进而叙述其系统的意义;换句话说,我们决计把一种心理过程的意识或潜意识,仅仅作为这一历程的属性之一,却不必是决定性的。假如这种历程是潜意识的,而不能侵入意识里或许只是其命运的一个信号,却不必成为它的最终命运。为了使这种命运的观念更为详细具体,我们说每一心理路程,首先存在于潜意识的状态之内,之后逐渐发展转变成意识的状态,正如照相这种技术,首先是底片,然后印成正片进而变成图像。然而却不是每一底片都必然印成正片,同样地每一潜意识的精神历程也不必都转化为意识的。这个关系最好用下面的话说明:每一个独立的心理路程首先是属于潜意识的心灵系统,然后经由某种条件的作用,进而转化为意识的系统。

关于这些系统,最简单又最便利的概念是一种空间的概念。于是,潜意识的系统以一座大门作比,在这个门厅里,各种的精神冲动都是众多的个体,挨挨挤挤地拥在一起。有稍小的房间与大门厅相毗连,就像一间接待室,而意识就在此处停留。而在这两个房间相衔接的门口站立一人,负守门之责,考查、检验着各种精神的冲动,他所不喜欢的那些兴奋便要禁止进入接待室。你们立刻就明白了,不管那守门之人到底要将哪些冲动在门口逐出,还是要等到其冲进接待室后再将其驱逐,都不重要;那不过是他在辨认上的周密敏捷度的不同而已。现在,这一比喻可用于扩充我们的名词。在门厅里,潜意识如果迫近门口而被守门之人赶出,便不能转化为意识;这时我们称它们是“被压抑的”。而那些被允许进入接待室的兴奋,只有在足以引起意识的注意时,方能成为意识。所以,第二个房间被称为“前意识的系统”。至此,这一成为意识的过程可以作为纯粹的叙述的意义。假如我们称任何一种冲动为被压抑的,即守门人不允许它侵入前意识,以致最后不能冲出潜意识。而守门之人就是指我们在用精神分析治疗时解除被压抑的意念而遭受到的抗拒。

我知道,你们也许认为这些概念既简单又古怪,并非科学的叙述所能容许。我明白它们有些失之简略,甚至了解它们或许有失准确,然而除非我大错特错,否则我将以更高明的概念取而代之;而那时你们是否仍然觉得它们古怪,我就不得而知了。不管怎样,它们总是暂时可帮助解释之用,正如安培的游泳在电流中的侏儒,只要它们于说明有帮助,我们就不应当有所轻视。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些简略的假设——两个房间以及二者之间的门口的守门之人,这位站立在第二个房间末端作为观察者的意识,与实际的情形皆是大致相似。并且我希望你们承认我们所说的潜意识、前意识、意识等名词,较之其他学者所提出的或已应用的下意识、交互意识及并存意识等名词较为准确,更易于自圆其说。

假如果真如此,那么我认为你们还可以进一步地推断,从而指出我们用于解释精神病症候的心理系统的假设,具有普遍性的效用,因而使常态的机能更加的显著。这自然是不错的。我们暂且不能细述这一结论,但是假如我们可通过对病态心理的研究,以寻求对于素来神秘莫测的常态心理的机制更深入地了解的话,那么,我们在形成症候的心理学的兴趣将极大提升。

再者,你们没有发现这两个系统及其与意识的关系诸多概念的依据吗?潜意识和前意识之间的守门之人是指支配显梦形式的稽查者。而那些引起梦的刺激的白天所遗留的经验,则是前意识的材料;这种材料在夜间睡眠时,受到潜意识和被压抑的欲望及冲动的影响,利用其自身的力量,加诸联想共有作用造成了梦的隐念。这些材料受到潜意识系统的支配,经过伪装,如凝缩作用和转移作用,对于其经过的情形,使得常态的心理活动即前意识的系统都无从得知,也很难承认。这一功能的不同是这两个系统的区别所在;前意识和意识的关系是永远的,因此它对意识的关系即能断定每种心理路程究竟属于哪一个系统。梦并非病态的现象,每一个健康者在睡眠时都会做梦。梦和精神病症候的每一次推论都适用正常的精神生活。

现在我们对于压抑作用的讨论已言尽于此了。它只是症候得以形成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我们已知,症候是一些被压抑作用驱赶的他种心理历程的替代物;但即便给我们压抑作用,要了解这种代替物形成的过程仍需一个较长的时期。压抑作用尚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哪种精神的激动会被压抑?在压抑作用背后的力量及动机都是怎样的?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只是略知其某一点而已。在我们研究抗拒作用时,我们了解抗拒的力量源于自我,即源于显著的或潜伏的性格特征;因此正是这样的力量形成了压抑作用,至少起了一部分的压抑作用,我们目前所知仅以此为限。

我要告诉你们的第二种观察,现在可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了。运用分析,我们常能发现精神病症候所隐匿的目的。自然对你们来说这并非新的事实,前面我已经在两个精神病的实例中指出了这种事实。但那两个精神病的例子究竟要告诉我们什么?当然你们有权要求列举无数的实例来说明。然而我是不会同意的。所以,你们必须依靠自己的经历或信仰,说到信仰,可凭众多精神分析家公认的证据作为基础。

你们应该记得前面两例关于症候的分析结果,使得我们深入了患者最隐秘的性生活。第一例的症候其目的或趋势较为显著;第二例也许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显得朦胧;对这种因素我们以后再论。由这两例可推断出其他各种接受精神分析的例子也是如此。不管怎样,我们都将由分析而推断患者的性的经验及欲望,无论何时,我们都必须承认这些症候都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即性欲的满足;患者要通过病态的症状来实现性欲满足的目的,因此,这些症候不过是实际中不能得到满足的替代物。

让我们再来考虑第一例患者的强迫性行为。那位妇人不得不与亲爱的丈夫分居,因其有缺陷所以她不能和他共同生活。她又要保持对丈夫的忠诚,所以不能让他人代替丈夫的位置。而她的强迫性症状正好满足了她的这一私欲,她可抬高丈夫而为他的缺陷辩护,特别是性无能。这种症候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欲望的满足,正与梦一样;这尤其指性爱欲望的满足。对于第二例的患者而言,你们已了解她的仪式的目的在于阻止父母的性交或再生孩子;所以你们可能认为她基本上想以这种仪式代替自己的母亲。所以,这个症候的目的也指向了排除满足性欲的障碍。关于第二例的复杂之处,我们很快将再作论述。

前面我所主张的见解并不可以做普遍性的应用,当然请留意我所说的关于压抑作用、症候的形成和症候的分析的论述,皆来自对三种精神病的研究,现在也只限于这三种精神病可适用,即焦虑性癔症、转变性癔症及强迫性精神病。我们常把这三种病症称为“移情精神病”,都可以精神分析法进行治疗。关于他种精神病则没能进行如此严密的精神分析的研究,而其中某一类病症,至今无人尝试,自然也由于治愈的可能较小。你们也不要忘记,精神分析这门科学还很年轻,关于它的研究仍需要许多的时间,克服众多的困难。况且不久前,只有一人实施这种疗法;而现在我们在各方面对非移情精神病症状都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希望我们将来能告诉你们,我们的假说及结论是如何应用于这些新的材料而继续发展,并显示出这些深层的研究在我们的理论中并不矛盾,相反更增强了它的统一性。所以,前面所说的一切只适用于这三种“移情精神病”。现在我要加上一句话,它能使症候的意义更加透明化。如果对于致病的情境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就能产生如下的结果,这一结果可以一个公式概括,就是这些患者致病的原因皆由于现实不容许他们的性欲满足,使其感到某种缺憾。你们将看到这两个结论如此完美,互为补充。因此,症候即可解释为现实中所无法满足的欲望的代替满足了。

我之前曾说过,精神病的症候乃是性的满足的替代物,引起各种强烈的抗议。今天,我仅打算选取其中的两种加以讨论。假如你们中有人对大量的精神病患者进行了分析,你们也许会摇头说:“对于某些症候这些话就不适用,因为这些症候好像都包含了一种相反的目的,即排除或压制性欲望的满足。”对于你们的见解,我并不想辩驳。关于精神分析,事实远比想象要复杂许多,不然也无需精神分析来解释了。前面所举的第二例患者,在其仪式中确有诸多的动作可看做是禁欲的意味;比如拿走时钟以防止晚间阴核的兴奋,提防花盆花瓶跌碎以示保护其童贞。我们已经分析了她睡前的各种仪式,其中的禁欲色彩更为浓重,整个仪式好像只是反抗性的回忆与对诱惑所做的防御工作。但是由精神分析可知,其相反的事物并不形成矛盾。我们可扩展这种说法,认为症候的目的非性的满意即是性的抑制;癔症的要点是积极的欲望的满足,而强迫性精神病的要点则是消极的禁欲色彩。症候既实现性欲满足的目的表现,也可达到禁欲的目的,因为这种两极性在症候的机能的某一点上有着甚为妥帖的基础,只是这一机制,我们还没有机会提及。实际上,症候是由两种相反的互相冲突的倾向相调和的结果形成的;其一方面代表了被压抑的倾向,一方面代表了压抑其他倾向而引起症候的共同作用的倾向。两者必有其一占据优势,而另一个却不必完全失去地位。例如癔症,就是将两种倾向混合于同一种症候内,而强迫性精神病的这两个部分常是彼此分明,此时的症候是为双重特征,包含着两种相互抵消的行为。

第二个疑点是较难处理的。如果你们把症候的所有解析过程都进行讨论,首先你们将认为性的替代满足的概念必须极力进行扩充,才可以将这些解释包容其中;或也将指出这些症候都将不提供实际上的满足,而只是再生一种感觉或是某种性的情结所引起的一种幻想的实现。更进一步来说,你们更会认为这种明显的性的满足常充满幼稚、没有什么价值,或许与自慰相类似,或是使人想到幼儿时已被制止的丑恶习惯。再者,你们或许相当惊奇,认为竟然有人将虐待的或使人恐惧的以及不自然的欲望的满足同样看做是性的满足。实际上,我们关于这些问题将不会达成一致的意见。除非首先对人类的性生活进行彻底的研究并进而规定出“性”一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