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务合同大全集
22441700000047

第47章 合伙合同(1)

一、合伙合同常见知识点

1.合伙合同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合伙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须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金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2.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2)合伙合同为双方合同、有偿合同。

(3)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4)合伙合同具有团体性特征。

3.合伙合同如何认定

因为合伙合同与借贷合同、雇佣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有一定的关系,所以人们要断定某一合同是不是合伙合同有时确实很困难,当事人有时也会将合伙合同与这些合同混淆。

合伙合同如果是当事人在自愿意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合伙盈余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活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和实物,但参与合伙盈余的分配的,视为合伙关系成立。

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属于第三类民事主体,有独立的财产,但是没有独立的清偿责任能力,所以当合伙企业资不抵债时,需要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如果不够清偿的,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由于个人合伙不产生新的主体,实质上是由一个合伙协议而团结在一起的一个契约组织,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实际上个人合伙的债务即为各个合伙人的连带债务,是一种并行的连带责任。

5.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先后顺序却没有规定,各国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

二、最新常用合伙合同范本

合伙合同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姓名__,性别__,年龄__,住址__

姓名__,性别__,年龄__,住址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2.合伙人__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的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__元人民币。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以及出资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2.退伙:

(1)须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须提前__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此负责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企业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偿还合伙企业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企业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组织。

4.禁止合伙人与其他合伙组织签订合同。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依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可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的。

(5)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__日内指定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__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若合伙企业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合同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时,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商定除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入伙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__

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

合伙人(签章):__

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

个人合伙合同

合同编号:__

姓名__,性别__,年龄__,住址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__。

第二条 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姓名)以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元。(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__%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__%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其余按投资比例分配红利,如企业亏损也按投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七条 入伙、退伙、转让。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合同,在订立入伙合同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2)除入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1)在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未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即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的,对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合同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盘阅账簿。

5.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若不按照合伙合同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7.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时,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其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因出现下列情形时须解散:当合伙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

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清算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__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企业的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合同第六条的办法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