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犹太人智慧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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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任何东西都可以变成商品:犹太人经商智慧(9)

因为任何赚大钱者,是不会死板的遵守法律的,他们太精明了,现有的法律无法束缚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法律条文,肯定是个头脑守旧、不懂变通的古板的人,这种人不可能成为出色的商人。不读法律、不懂法律的人根本不是商人,因为连法律都不懂,是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而商场上,利益被侵犯是常有的事,所以这种人在初次交手中,就会被“吃”掉了。商场如战场,这种人在战场上是必败无疑的,所以,不懂法律的人不是商人,他连自己都无法保护,更别提利用法律赚钱!

利用法律赚钱,是犹太人的又一得意的成功经验,犹太人对法律的钻研是有一定的深度的。还记得那个有关“从身上割一磅肉”的故事吗?夏洛克是要用法律来打败对方,契约上写明割一磅肉,可是狡猾的夏洛克却也有疏忽之处,没写明一磅肉是不是带血的,最后因为这个无足轻重的细节疏忽,不但没有解决心头之恨,反而打输官司,断送了全部财产。

这是一个有关契约漏洞和钻漏洞的例子。在国外经商的商人,熟知所在国家的法律,这就等于取得了一张王牌,只要再加上一定的技巧,那么就胜券在握了!钻外国法律的漏洞,是非常有益于赚钱的。法律越不健全的地方,钻漏洞也就越容易。

上面说的是利用法律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但遵守法律是商业活动中一个起码的准则,如果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那么经营中必定会遇到大问题,或是违反了法律的准则,或是由于疏漏而造成损失。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再一次佩服犹太商人的精明。

但游移于规则与法律边缘的度在哪儿呢?利用法律和违反规则之间有无联系呢?有这样一个关于违规的例子。

早年,沃尔夫森借了1万美元,他把一个废铁工场办成了一家赢利很高的企业。到28岁时,沃尔夫森的财产第一次突破了百万美元大关。1949年他以21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首都运输公司,随后沃尔夫森决定收购一家真正的大公司——蒙哥马利·沃尔夫森公司。它在休厄尔·埃弗里的领导下,稳守着3亿美元的闲置资产过日子。沃尔夫森的想法遭到埃弗里的拒绝,沃尔夫森在这场代理人之战中败下阵来。

沃尔夫森买下其他公司的股份(他一度是美国汽车公司的最大股东)之后,把主要力量投入到兴办梅里特-查普曼和斯科特公司。这家公司被有些金融观察家认作是联合大企业之父,包罗了造船、建筑、化工和发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公司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美元,但这些性质各异的要素从来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整体,公司留下的是一条飘忽不定的经营轨迹。

在所有的收购和交易活动中,沃尔夫森常常同证券交易委员发生抵触。

该委员会诉诸法律,并获得了针对他在出售自己的美国汽车公司股票时,所做的虚假声明的法院强制令,证券交易委员会还以类似的理由将他在梅里特-普曼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诉诸法律。沃尔夫森被裁定犯有伪证罪和图谋妨碍司法罪。

沃尔夫森的交易始终处在这个或那个管理机构的审视之下。有一次他抱怨说,“像我这样受到这么多调查委员会调查的企业家,在美国找不出第二个”。最后,在经营大陆实业公司(一家由他控制的公司)的未记名股票交易时,言语不检点终于把他推上了同证券交易委员会严重对抗的位置。这个管理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白领金融犯罪活动,正想开创一个惩处搞歪门邪道的金融家的先例。沃尔夫森是一个适当的人选:知名度高,受人尊敬,具有尽人皆知的金融权力。

在一份非同寻常的起诉书(这样一种行为被归入范畴也许还是第一次)中,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说,在沃尔夫森出售未记名股票的时候,大陆公司发布了有利于他的新闻稿,声称公司已批准生产一种烟雾阀。换言之,沃尔夫森在发布股票行情看涨的消息,同时从中渔利。沃尔夫森反驳说,政府在捕风捉影小题大做,他的这种做法只是一种技术犯规。

而且他本人是无辜的,因为他只是按照他的班子和顾问们的意见行动,这一诉讼由合众国代理人罗伯特·摩根索提出起诉。沃尔夫森所作的辩护,即:他是公开地和光明磊落地进行这次股票出售的,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通过国外替手帐户进行出售的,他甚至把这次出售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过等等,但都被驳回。最后,判定有罪,判处监禁1年。

到这个时候,梅里特-普曼和斯科特公司已经在清算之中,他的企业帝国的其他部分也土崩瓦解。10年的股东诉讼和同政府打官司耗费了他几百万美元以及他的健康,最后还有他的自由。1969年春的一天,沃尔夫森因为在金融方面干了类似在人行道上吐痰之类的事情而锒铛入狱。至此,这个故事或许可以结束了。

然而,这还不是故事的结局,因为沃尔夫森在倒下时还掀翻了美国最高法院中的一个“犹太人席位”。

沃尔夫森在其事业顺风顺水的年月里自然结下许多有权势的朋友,其中特别是林顿·约翰逊和阿巴·福塔斯两人。确实,在入狱前不久沃尔夫森还吹嘘过,他本来可以获得总统特赦,这是“某个像任何人一样接近”约翰逊总统的人向他提出来的。

沃尔夫森认为自己精明、机灵,有良好的关系和影响力,他的同伴也同意这种看法。然而,他却越出了法律的界限,虽然只是那么一点点,逾越了被认可的行为准则,使他的事业在人生的最高点上中止了,最后锒铛入狱。当然,沃尔夫森只能代表他自己,在犹太商人中,大部分人一直在恪守着法律和规则,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法律的边缘冒险。

这其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和犹太人的历史不无关联。犹太人是一个流浪的民族,他们不能不在客居他乡的环境中谋求生存,所以一方面,他们在主流文化和偏见歧途的夹缝中利用一切求得生存;另一方面,他们奉信誉第一,因为每一个犹太个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个犹太群体的形象和声誉。这也许正是犹太商人重视契约、信守诺言、遵守时间的一个原因。

犹太商人在这方面的又一体现是做不漏税的商人。要说起世界上的富人,犹太富人无疑最多。犹太人在欧洲、美洲、亚洲……到处都有庞大的财产,按这些财产来收税必然是一笔可观的数目。好奇的读者一定会问:“犹太人是不是也偷税漏税?”这句话要是被犹太人听见了,他们一定会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侮辱。他们有一句经商格言是“绝不漏税”。

那么,为什么犹太人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财富,却比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商人都重视交税呢?原来,犹太人有一套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纳税是和国家签订的“契约”,不论发生任何问题,都要履行契约。谁逃税,谁就是违背了和国家所签的契约。而违背“神圣”的契约,对犹太人来说是不可容忍的。

犹太民族是个流浪民族,没有国家这个根,走到哪儿都要受人欺侮。受迫害的犹太人,必须处处小心保护自己。他们保证向国家纳税,无疑是为自己取得居住国国籍、受人尊重而交的学费。几百年来,他们能在别人国家长期居住下去,并且赚得比本国国民更多的金钱,其中的一部分功劳要归于“决不漏税”带来的效应。

但是,犹太人“决不漏税”并不意味着他们会轻易地交出不必要的税款。

也就是说,他们绝对不会被人任意征税,这是由他们精明的经商头脑决定的。犹太商人在做一笔生意之前,首先要经过仔细的考虑,是否划得来,先大概算出除去税款以外,他们能获得多少纯利润。一般商人在计算利润时,总是把税金算在里面。例如,一个中国人说他获利30万,那其中一定包括税金在内。而犹太人的利润则是除掉税钱的净利。“我想在这场交易中,赚10万美元的利润。”当犹太人这样说时,他所讲的10万美元利润中,绝对不包括税金。那么如果税钱为利润的50%时,犹太人就必须赚取中国人所说的20万美元的利润了。如果说在“决不漏税”上,犹太人有股“傻”劲,那么计算除去税钱的利润,这实在是太合乎犹太人精打细算的风格了。

其实说决不漏税的犹太人傻,也不合乎道理,下面来看这个例子。

某国人到海外旅行,由外地回来时,暗带钻石,企图不通过纳税入境,结果被海关查出扣留,几乎全部被没收。犹太人听到这种情况时,大为惊奇,何不依法纳税,堂堂正正入境?钻石的输出费,一般最多不会超过7%,如果照章纳税,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境,回到国内再把钻石出卖时,只要设法提价7%就可以了,这样简单的数学计算谁不会,可见,犹太人的依法纳税实在是一个明智之举。

事实上,犹太人表现出来的并不仅仅是明智。因为他们也知道,依法纳税而不漏税,这也需要一笔很大的税款。要是有可能,谁不愿意自己多赚点钱。

少交点税,为了减轻“税金”,犹太人不像一般“聪明”人那样去逃税,而是想出其他绝妙的为自己减税的办法。

由于犹太商人的历史文化传承,使得犹太商人在经营中有这样一些道德准则。比如说重视群体,给予其他犹太人尽可能的帮助,乐于公益慈善事业等。

全球2600多万犹太人,虽然不个个都是富翁,但是至少你不会见到有流落街头、靠乞讨为生的犹太人。只要你是犹太人,哪怕身无分文来到异国他乡,只要当地有犹太人组织,你找到他们,你的吃饭住宿问题就立刻会得到解决。然而犹太人帮助他人并不是简单的救济,犹太人的精明之处在于,他们很快就会找一个愿意帮助落难者的犹太商人。这个商人怎么帮助自己的同胞呢?他的方法很妙,假如这是一个鞋商,他就对落难的同胞说,我的鞋店目前只在西边发展,这座城市的东面还没有分店,你就到东面开分店吧,我借钱给你去租店铺,货我也先提供给你,等你卖掉了鞋,赚到了钱再连本带利还给我。你站住脚了(这应该没问题,我会帮你站住脚),我就是你的长期供货商。这种帮助人的方法是精明的,也只有犹太人能将它作为一个传统长期传承下来。即使在帮助落难同胞时,他们也会动脑筋去想怎样既帮助了同胞,又帮助了自己。这样犹太人就不但帮助了落难同胞自立,同时又扩张了自己的生意。也正因为这种帮助人的模式对提供帮助者本身是有利的,所以这种慈善行为才能长期持久地延续下来。

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的经营活动中,商业伦理是一个越来越被提及和重视的词语,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社会对于企业和经营的期望升值了,如果仅仅是达到法律的标准已经不被社会认可,已不能达到经营中所追求的利益。那么在合法经营谋求利益和商业伦理之间又怎样来平衡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学术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

经济伦理在西方是一个意义相当宽泛的用语,泛指人类经济活动的一切伦理道德方面,其范围涵盖了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这一经济运作的全过程,其问题既涉及微观层面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更涉及中观的企业组织和宏观的政治经济体制。西方对经济伦理的关注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纯理论层面,而是面向实践,试图把握、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现实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提高经济决策和行动的伦理质量。

现代西方经济伦理运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肆意污染环境、忽视安全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这些不道德行为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并在全社会引发了一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这一运动和当时兴起的民权运动、女权主义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遥相呼应,极大地唤醒了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动摇了他们对道德性的信念。

六七十年代爆发的形形色色的企业丑闻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水门事件后,华尔街的非法股票交易、一些大企业的非法政治捐款甚至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等等愈演愈烈,这促使学者们思考一些重大的经济伦理问题,如经济活动的道德内涵、经济立法的道德基础、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地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伦理辩护、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限度、价值观念和道德风气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许多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受到挑战,如关于经济与道德无关,经济活动只遵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观念;关于法律和市场万能的观念;关于企业只对其所有者和投资者负责,而不是对其所有的利害相关者负责的观念;关于经济学研究要保持价值中立的观念。

在八九十年代,经济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97年,着名的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出版了《经济伦理学百科辞典》,标志着经济伦理学成为学术界公认的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对经济伦理问题的讨论不仅改变了传统伦理学的问题领域,而且对主流经济学也产生了很大触动。

在西方经济伦理运动的演进过程中,企业界无疑扮演了核心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西方企业开始明确企业的价值观、信条和使命,制订企业经营管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进行伦理道德培训,建立企业伦理官员和伦理办公室制度。1988年,由各大公司总裁组成的美国企业圆桌委员会把企业良好的伦理道德风气看做是首要的企业资产,并以此促进美国企业界的观念变革。进入90年代之后,西方一些着名的大企业包括波音、摩托罗拉、惠普、壳牌、奔驰、菲利普等都花大力气进行企业伦理建设。1994年,欧美日三方企业界领袖在瑞士通过了《康克斯圆桌委员会商务原则》,呼吁全球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本着“共生”和“人类尊严”的理念,处理好企业与其雇员、客户、竞争对手、所有人或投资者、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的关系,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和市场的力量去规范企业活动。这一原则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伦理道德上的重要参考。

近年来,西方各国的政府和民间机构在推动经济伦理建设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些民间组织如美国的伦理资源中心、欧洲经济伦理网络、英国的威尔士亲王企业领袖论坛、瑞士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经常就一些经济伦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讨论,使经济伦理运动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