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不断成长的企业,都强烈地感受着社会责任的推动力。如果说创新是奔腾不息的河流,人本思想是永葆生机的源泉,那么,社会责任就是企业长久不衰的坚实河床,落实安全责任关键在于建立安全的责任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众多企业追求的一种精神理念。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注重职工培训,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这既要靠提高企业家的素质和自觉性,同时也要靠政府和社会从外部给企业压力和推动力。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考核。
二是企业要做到有法必依。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关键在于贯彻执行。
三是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大量的责任事故多是“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四是要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强化企业自律约束就是企业从内部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约束和控制。企业自律约束是企业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具体说,首先要提高企业道德标准。企业自主地制定高标准、高水平的道德目标,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高标准、高水平的企业道德目标,可以提高企业道德建设的层次,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其次要实行企业道德建设的内部制度化。在企业内部组织和行为中,导入正确的道德判断基准,作为规范员工行为的管理制度,使之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
总之,安全生产的责任必须进入企业的骨髓,企业内部要有能够进行责任传递的机制,将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企业内部形成纵横严密的责任机构。“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内部必须具备钢筋铁骨才能承担起这泰山般的责任。
10.政府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
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责任。政府介入社会责任活动之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而要保证企业对社会的影响趋向于一种正向的、积极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就不能不考虑自身在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与定位,发挥自己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主动作用,推动企业进步与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之所以要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之中,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统一体。所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单纯的市场活动,也是以一个社会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活动。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讨论,政府作为国家组织的具体形式,承担着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的责任。政府介入社会责任活动之中,其本身就是承担起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的表现。
第二,企业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会以损害社会利益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据英国一家叫“企业社会责任网络”的咨询公司对2005年“世界财富百强”进行的社会责任评估,仅有2家企业及格。鉴于企业不会自愿去承担社会责任,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为了规范企业行为,使之符合社会目的性的要求,介入社会责任活动,对企业行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促使其承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就具有了合理性。
第三,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公众对其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正义。在面对企业时,公众常常是处于弱势的。因而企业与公民之间发生某种契约关系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对公众发生的不公正、非正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当不公正行为发生之后,人们面对强大的企业只能求助于政府,期待政府通过它采取相应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企业承担起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方式,本质上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力介入,表现为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也可以主权者的身份来进行,其干预方式主要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方式。为了使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能产生积极效果,政府就必须对自己在社会责任活动中的角色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者。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之一,就是相关法规的制定。通过与社会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推进实施,使企业在政府管制下展开社会责任活动,从而取得较好的效果。例如,针对建设领域中拖欠工人工资较为严重的现象,广东省建设厅和省劳动厅就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将占工程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从而迫使企业承担起自己的经济责任。对于我国已有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法规,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政府则承担起执法的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社会责任活动的推动者。
政府可以通过运用行政资源,推动公众和企业提高对社会责任活动的认识。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教育推动。可开办短期培训班,对企业人员和公众进行社会责任知识培训。在国民教育中进行商业道德观培训及专业课程教育,使人才形成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观念;第二,宣传倡导推动。政府应以座谈会、研讨会、媒体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外部环境压力与影响。同时政府应倡导关心慈善事业,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的“企业公民”意识,崇尚具有良好商业道德的行为,构筑一个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体系;第三,对社会责任研究的组织与支持推动。在政府的组织下,展开对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对策探讨,逐步形成我国的社会责任理论体系与实施方案,体现出我国社会责任活动的特色。
第三,社会责任活动的具体实践者。
政府可以在国有企业中进行具体的社会责任实践。这些实践的途径表现为:第一,通过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进行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并展开第三方认证,从而将社会责任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主动权控制在自己手中;第二,通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时的投资活动,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要求相关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形成一种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第三,政府作为大采购商,在向企业购买不同的产品与服务时,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我国自主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评估和确认供应商,从经济活动中推动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活动;第四,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一方面,政府可以率先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管理中,积极推动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证监会、上交所与深交所的管理机构,在制定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政策时,积极推行社会责任标准的管理,形成社会责任的市场交易规范。第四,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
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公众利益不被伤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而,对于体现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伦理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及其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也就天然地成为了政府的职责。作为社会责任秩序的维护者,政府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如《劳动法》等的执行与监督上。如广东省2006年对30家严重违反劳动法,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血汗工厂”予以公开曝光和谴责。这种将执法监察工作同社会责任活动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构成一个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
11.人人尽责,堵住事故漏洞
人所担负的责任是与生俱来的,是必不可少且具有重大意义的,如果一个人不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并且有效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必然会对相关的其他人和事务带来混乱和不利后果,而自己也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弥补因为责任缺失所造成的损害。
纵观安全事故,其看上去是在某个瞬间发生的,但瞬间发生的事件不是孤立的,是一连串互为因果的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在每一个环节,人们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那么,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会减少。
堵住事故漏洞需要每一个人都担负起责任,尤其是企业的监管人员要重视安全检查,生产人员在生产中要重视做好每一个细节。
2005年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皮带井发生爆炸事故,截至12月6日9时,当班井下的242人中有73人生还,169名矿工遇难。此外,事故还造成地面机房2名工人死亡。
七台河矿难被认定为特大责任事故。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东风煤矿安全管理混乱,隐患严重。事故充分暴露出东风煤矿生产存在的严重问题,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
东风煤矿矿难8天后,在地球的另一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萨戈煤矿也发生了一起矿难,事故中有12人丧生,1人获救。
据一家美国报纸报道,此次事故所属的萨戈煤矿从1999年至今,曾经多次违反联邦政府安全生产规定。在萨戈煤矿曾发生的数百次违规行为中,至少有16次是因为该煤矿的监管人员没有有效预防或者监测出爆炸性气体在矿井中的累积造成的,而其他违规行为则主要是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制订完善的通风计划,在工人上班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等。
从这里可以看出,不管是技术一流的美国煤矿,还是技术相对落后的中国煤矿,只要监管人员不重视安全检查、管理者掉以轻心、生产者不重视做好每一个细节,同样都会发生事故。
虽然我们有很好的战略,但是没有很好地担负起责任贯彻执行;有很好的制度,但是没有担负起责任严格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也没有立即追究责任在哪里,更没有追究责任人是谁,即便追究,当事人总会不遗余力地相互推诿、逃避责任。因此,没有做不好的事,只有不负责的人!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大多数是责任事故。其实在责任环节上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抓好安全生产最重要的是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回过头看看发生的事故,如果多一分责任心,不是完全不能避免。”
人所担负的责任是与生俱来的,是必不可少且具有重大意义的,如果一个人不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并且有效担负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就必然会对相关的其他人和事务带来混乱和不利后果,而自己也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以弥补因为责任缺失所造成的损害。
很多特大事故都无一例外地表明,正是由于某些管理者失职渎职,甚至进行权钱交易,才导致某些监管失控、违规操作、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所谓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单纯是日常监管工作,还应该包括为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只有担负起责任,才知道责任的艰巨;只有担负起责任,才能听清生命呼吸的声音;只有担负起责任,才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任何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生产者,不论是高级领导、中级干部,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高度重视自己的工作,并且万无一失地保证自己是确确实实地在全力承担责任,而绝对不是敷衍了事。只有这样,我们的生产、安全才能彻底地有保证,我们才能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才能让国家、社会、企业、家人放心。
12.实施岗位安全责任制
不论一个人的职位有多高,如果只是一味地看重权力,那么,他就只能列入从属的地位;反之,不论一个人职位有多么低下,如果他能从整体思考并负起成果的责任,他就可以列入高级管理层。
——德鲁克
岗位是企业中最小、最基本的责任单位,企业的安全责任就是由这样的一个个岗位相互关联共同支撑起来的。企业的安全责任只能落实到岗位上,而不能落实到“人头”上。这是因为人员是流动的,“责任”从来不会被赋予具体的人,而是被赋予了具体的岗位或职务。责任只存在于具体的岗位或职务中,但责任却是由具体岗位或职务上的人来承担的。例如,军营里的哨兵岗位,军营保卫的责任是一个个的“哨兵岗位”,而不是一个个的“哨兵”。哨兵岗位责任是由哨兵承担起来的,但责任却不会因哨兵的流动站岗而被“转移”和“带走”。无论哨兵以何种方式发生流动和变化,“责任”则始终如一地矗立在岗位或职务上。无论责任岗位上的哨兵原来是何种职务、何种身份,只要他站在了哨兵的岗位上,他就必须承担起哨兵的岗位责任。
“责任”与“责任承担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关系犹如“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责任固定于具体的岗位上,责任承担人却因人员的流动而不同。
“责任落实到岗位”和“责任落实到人头”,代表了安全管理的两个认识角度。要承担安全责任,需要相应的权力。责任落实到人头就会走入经验管理的误区,某人看张三顺眼就给他权力,看李四不顺眼就不给他权力。但如果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面前就没有了人的区别,只要在岗位上,无论是谁,都会给他配置相应的权力。
安全管理中责权一致非常重要。对每个岗位都要实行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有责无权,想保障安全却做不到,主动负责的意识就会受到抑制;有权无责,将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官僚主义、瞎指挥的现象产生。
管理界有句话:“有责无权活地狱。”古今中外,莫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