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探索
“三个代表”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强大理论武器。江泽民强调要把“三个代表”贯彻到党的一切活动之中,作为执政党首先就是要贯彻到党的治国方略中去,因此,在提出“三个代表”要求后,紧接着,他就在2001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指出:“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认为,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具有深远意义。在理论上,它是对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最佳选择,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与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上,它能进一步增强全党全国重视道德建设的自觉意识,必将对我国社会稳定和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因而能更好地落实、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凝聚力。今年5月31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江泽民又强调,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因此,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对于我们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地、有效地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毛泽东、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探索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应以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国家,这是无产阶级领袖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受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时代主题和实践状况的制约,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治国理论很少论述,因为当时的无产阶级革命的具体实践给他们提供的材料和经验太少了,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脱离具体的革命实践去进行空想的理论建构。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国家是否需要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成为一个没有现成答案而有待后人进一步探索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尽管他们没有提出如何用法律和道德来管理和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理论,但是,他们根据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道德理论,考察了道德和法律的起源、作用、本质和相互关系,说明了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主要是作为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揭露了二者作为意识形态的虚伪性和欺骗性的一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合理模式。列宁是第一个真正探索社会主义治国理论的人。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根据现代民主国家的治国要求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曾尝试依据法律和制度来管理国家,他领导苏维埃政权制定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一系列法律,初步建构起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框架。列宁的法制思想和法制实践主要是针对过渡时期的,他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问题,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政治体制中的基本问题;但不管怎样,在苏维埃建国的短短七年里,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作为指南,列宁领导苏维埃人民开创性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为世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思想,从而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毛泽东只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而不重视法制建设,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胜利以后,不能实行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因而应作具体分析。作为第一个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治国理论的人,毛泽东在治国战略上继承了列宁重视法制建设的基本思想,主张既要重视道德建设,更要重视法制建设;认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不是统治人民的工具,不仅不能具有欺骗性和虚伪性,反而应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自由,维护人民利益的武器。因此,他反对的只是以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主义国家。早在井冈山开辟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毛泽东就开展了废除旧法规,制定新法规的活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又及时在《十大救国纲领》中规定:“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从而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提供了法学理论根据。可见,毛泽东反对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和宪政,而对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如何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则进行了艰苦的探索,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例如,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原则,并亲自领导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又留下了沉痛的历史教训。首先,建国后全面清洗旧法律人员,导致大量法律人才流失,开创了在司法人员使用上重政治轻业务的不良先例,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其次,建国后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主要依靠政策,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的权威;由于法制不完备,党的政策实际上成为司法活动的主要依据,党的政策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仅有的一点法律法规,也往往被束之高阁,形成了人们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心理。最后,法律虚无主义必然导致法律工具主义。因为在摧毁旧法制的过程中,新法律主要被解释为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不适当地强调了法制的制裁、惩罚作用和为阶级斗争服务的功能,把法律仅仅看作是专政的工具,必然导致法制的畸形发展,并最终导致法治化的夭折。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是毛泽东的一贯思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就把从思想上建设党,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列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毛泽东认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早在1929年,毛泽东在红四军九次党代会通过的《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明确地提出要克服革命队伍中存在的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雇佣思想、消极怠工、享乐主义等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1942年的延安整风,是毛泽东创造的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全党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教育的好形式。这次整风,为全党克服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等不良作风打下了基础,毛泽东在延安时期为加强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而写下的《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愚公移山》等光辉篇章,集中体现了毛泽东的德治思想。毛泽东在上述文章中,通过颂扬白求恩、张思德和古代愚公这样的先进道德典范,在全党倡导一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怕牺牲,排除万难”的革命道德精神;同时刘少奇等中央领导还从“党员修养”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加强思想品德修养提出了要求。
通过这种坚持不懈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参加革命“为什么人”这样一个根本的、原则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觉悟,使我们党经受了一个又一个严峻的考验,终于夺取了民主革命的胜利。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运用以往成功的经验,继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毛泽东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他号召广大干部要坚持过去革命战争时期的那么一股劲,那么一股热情,那么一种拼命精神,把革命工作做到底。为了发挥“榜样的力量”,我们党树立和宣传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和先进典型。对革命战争年代的英雄人物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事迹的歌颂,对平凡建设岗位上的先进人物雷锋、焦裕禄、王进喜等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发挥了巨大的感召作用,教育和鼓励着一代人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而奋斗。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主要历史教训之一是没有切实建设民主政治。在此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依法治国的方略。邓小平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持不懈的基本方针,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邓小平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为“人治”文化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空间。“人治”是指一个国家各方面的管理和治理的根本原则不是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为主,而更多的是以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主导。几千年来,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自君出”,君主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也可以法外施恩,法外加刑,以致造成“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的局面,因而尽管社会也有法制,却无法治可言。随着历史的变迁,尽管君主专制制度早已结束了,但“人治”文化传统通过社会积淀和社会遗传,仍残存在人们的心理文化结构之中,并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邓小平针对当时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又指出:“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没能顺利走上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就公民整体而言,大多数人法律素养低下,法制观念淡薄。近二十年来,经过普法宣传和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高,但离法治社会的目标仍然相距甚远;尤其是一些肩负着组织指挥职能的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十分缺乏,“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加之“文化大革命”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严重践踏及现实生活中的执法和司法的腐败等,更使得人们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根本的改变,建立法治国家只能是沦为空想。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清醒地看到了当代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基础和国情特点。他明确而坚定地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在他的关心和领导之下,我们制订了若干的法律制度,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跨出了重要的一步。邓小平针对公民法制观念普遍淡薄的国情特点,特别重视法制教育。1986年他又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法制教育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指明了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根本途径在于教育。在这样的总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邓小平对法制教育问题提出了四个结合的思想:首先是法律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明确了法制教育的标准,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这也意味着法制教育必须涉及到每个公民,必须人人懂法。经过法制教育之后,公民要做到能够敢于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法制建设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思想,这表明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制建设有责任感和紧迫感。再次是法制建设与人的素质建设相结合,认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并提出了法制教育应与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结合的要求。最后是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强调要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这些重要论述和观点,无疑为跨世纪领导人“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