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审计理论与案例
22211900000025

第25章 审计规范(4)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独立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独立审计时,不论该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和法定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都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应用独立审计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2.独立审计准则项目

截至2003年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6批独立审计准则项目,包括1个独立审计准则序言,1个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个相关基本准则,28个具体准则,10个实务公告,5个执业规范指南,共48个项目。此外,还针对不同业务,发布了3个指导意见和2个审计技术提示。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2003年4月1日修订,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期后事项(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3号——管理当局声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2001年1月1日修订,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3号——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7号——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1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2号——审计工作底稿(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2001年6月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

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2000年1月发布)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2002年2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2002年6月)

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

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

3.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内容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关业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应当予以关注,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二)国家审计准则体系

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我国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其中,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一般具体规范。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法律效力。

自2000年审计署发布1号令以来,截至2003年11月25日5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的发布,我国共发布了20多项审计准则,基本完成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中的通用具体准则的构建工作,审计准则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能适应国家审计需要的政府审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审计机关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内部审计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都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了1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审计计划(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通知书(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工作底稿(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内部控制审计(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遵循性审计(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4号——利用外部专家服务(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分析性复核(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国际审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