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编辑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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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编辑过程(6)

思维是编辑加工过程中最高层次的心理活动,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再创造的思维方式和心理动势。每一次思维都会产生一种结果,意识向行动的转化会改变出版物的某一方面。固然标点符号、错别字的修改需要编辑思维,但内容的精练、结构的处理更是高智能的努力结果。随着编辑工作的深入,思维成为驾驭出版物理论体系、文章结构、编辑意图的航标。越是清晰、完整、迅速的思维活动越可能产生高效的编辑加工。

2.编辑思维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辑思维活动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是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活动规律所限定的。编辑思维活动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感性认识有助于对加工对象产生感觉和印象,理性认识有助于对出版物内容的充分认识。思维活动从感性认识开始逐步向理性认识过渡,感性认识是通向理性认识的桥梁。如果要从事一项工作,必须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外向内地接触事物,直至进入事物的实质层面。这是认识事物的规律,同样也适合于编辑加工活动。编辑思维的理性认识沿着由具体到抽象、由盲目到概念明确的方向逐步完成。编辑在作品加工过程中对其思维活动的理性认识,最终目的是用理性化的概念指导编辑工作实践。

编辑活动中需要有整体思维,因为整体认识更加全面、高屋建瓴。但整体并不意味着否定层次、否定逻辑,整体思维是编辑思维活动的宏观控制,是编辑加工思维活动中必须经过的环节,它与层次思维、逻辑思维并不矛盾,是达到同一目的的不同手段,是理性认识的必经阶段。

编辑思维具有层次性。它是整体思维的深化,是按出版物论述内容逐渐展开的思维活动,层次思维有利于每一阶段、每一主题或每一部分内容的概念明晰、叙述有条理、内容全面。层次性同时也表现在编辑首先把握、理解作品内容,然后才对作品展开增、删、移、改工作。

编辑思维具有逻辑性。它必须对作品的整体、层次及各层次之间的关系加以逻辑推理。作品的内容不可前后矛盾,互相抵牾;也不可缺少论证或说明的依据。编辑对同一对象的思维有一个逐渐深入的认识过程,但总体印象无论何时、何处总是大致相当的,由此,才可进行作品加工工作。逻辑思维是以尊重客观事物规律和思维运动规律为基础的,它是在编辑实践中逐渐形成和积累的思维方式。

3.编辑思维活动与记忆及经验密切相关

记忆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活动,编辑加工过程往往是在有意记忆的基础上展开的一系列繁杂的增删移改工作。记忆可以加深编辑对作品内容的理解、对同类主题出版物的比较、对作者过去与即将出版的出版物的全面认识。经过有意记忆,编辑会对作品前后内容有所了解,无论是学术文献的观点还是文学读物的故事情节,编辑记忆了,就胸有成竹,就能提出修改意见,并融入个人见解,提供美术编辑作参考。编辑的无意记忆只会在与作者及作品发生关联时产生作用。

经验亦是编辑思维活动的基础。经验本身是基于认知、记忆精华的积累,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过程的总结。经验也能对某种事物进行识别、预测和推断。过去的经验会使编辑在处理同类作品时更大胆、更熟练。因为在作品加工过程中,编辑会无意识地进入经验状态。但经验并非是一成不变地套用的“公式”,时间、环境因素变化后,经验不一定会产生良好效果,相反,有时经验恰好会成为抑制编辑创造力的阻力。阅历丰富的编辑会把经验作为动能,既有对经验的把握能力,又有对新事物乐于接受、开拓的精神,保证加工的作品表达准确、修改到位。

四、编辑加工的方法

编辑加工的方法和编辑加工的内容密切相关。不同的内容应采用不同的方法。总体而言,编辑加工的方法分为增、删、移、改四种。

1.增

增即作品有补充之意。具体而言,就是补上段落和句子中所缺少的材料或其他不可少的部分,使其更充实、完全,符合表达事物的一般要求。编辑加工的“增”有别于审稿阶段的返修补充。前者是“大修大补”,后者是“小修小补”。

2.删

“删”有省略意,即删去作品中多余或烦琐的字、词、句、段落。

3.移

用移动的方法改正稿件结构上的错乱或逻辑语法的混乱状态。

4.改

改正稿件中前后矛盾之处或易发生歧义的说法;改换不正确的表述、错句别字、不规范的简化字、错用的标点符号等,凡是稿件中有失误之处,又不能删掉的,或表达欠妥的地方,编辑均可按具体情况作不同的改动。

五、正确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

“文责自负”是编辑与作者相互交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句话。有的编辑以“文责自负”作挡箭牌,推卸编辑责任。也有的作者对编辑加工不理解,认为作者已经“文责自负”就不用编辑加工。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呢?

1.二者权利责任不同

“文责自负”是我国出版界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理解即为文章的责任由作者承担,所承担的是对社会的责任。即作者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阐述、论证。他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在责任意识下,大胆从事学术探索活动。当然,这里规定了一个适度的空间范围。在责任范围之内可以任意阐发。即作者在享受表达言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超过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范围。“文责自负”也明确了作者的写作责任。据《现代汉语词典》,“文责自负”是作者对文章内容的正确性以及在读者中发生的作用所应负的责任。它暗含着作者作为社会个体对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一种享受,是作者表达意志、情感、思想的一种权利。作者对作品文稿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获得了保留自己文稿完整性的权利。

如果说“文责自负”表明的是作者的权利与责任的话,编辑加工则重在强调编辑的责任。编辑加工是在“文责自负”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修改、整理工作。它的责任即编辑主体对经过其加工后发表的文章的政治思想性、科学性及文字表达的差错率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从程序上说,“文责自负”在前,“编辑加工”在后,编辑加工只能在作者将作品提供给出版部门之后才能进行。对双方来说,无论哪一方所承担的责任都是一个矛盾统一体,由权利和义务组成。作者有表达思想的自由,编辑有取舍的自由。编辑取舍的标准当然是以社会能否接受来衡量的。编辑是社会的代表,代表社会导向、文化时尚、阶级利益,因而当作品尚未达到出版标准时,编辑还必须加工整理,使之符合出版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不称职的编辑、不负责任的编辑。编辑加工作品应该藏而不露,加工却未留下雕琢的痕迹是最高明的编辑,加工过头是对“文责自负”的干扰,是对作者自由写作权利的干涉,不仅不会“锦上添花”,反而会引起作者的反感。

编辑加工是在原作品的制约下进行的一种适度的修改活动,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原作品基本面目的前提下提高质量。因此,加工是有限制的,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限制是由编辑活动的特点决定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它十分清楚地对编辑加工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著作权中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以编辑对作者文稿进行修改,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使作品观点错误,编辑也只有不予采用的权利,而无权任意改动,否则,便是违法越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既规定了编辑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加工,又明确界定了编辑加工的内容范围,因此,在编辑加工阶段既要尊重作者的作品又要尊重作者的权益,既要对作品的质量负责也要对自己的职责把握得当。

2.二者权利和责任密不可分

“文责自负”与“编辑加工”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

(1)二者都包含着对社会、读者的责任

在实践中,编辑不可能对各类出版物内容的观点都精通,编辑的性质和承担的角色限定了其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即使是被称之为“学者型的编辑”,也只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而不可能对所有学问都精通。因此,决定了只有在“文责自负”的基础上才可进行“编辑加工”,作品也只有经过“编辑加工”才可进入流通领域与读者见面,发挥其社会功能,承担其责任。在作品正式出版前,二者职责明确区分,而作品一旦发表,作者仅对作品的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承担责任,编辑则同时对出版物的内容与形式因素等承担责任。公开出版后编辑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更甚于作者。读者赞扬或批评某部作品的同时,也就是在赞扬或批评某个作者与某个编辑。

(2)二者同时具有发挥个体作用与能力的空间

作者有自我创作、自我阐发的领域,只要在法律与道德许可的范围之内,其空间无限大。尤其是撰写学术论著的作者,多是研究某一方面的学者,他也许对其他知识一无所知,但对自己所研究的特定领域,其投入的精力则比编辑大得多,有充分发挥个体作用与能力的空间。编辑加工虽然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加工,却又有超越作品自身的自由。在建议修改或自主修改中,编辑主体作用可以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发挥编辑个体作用多少与能力大小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其一是在较满意的作品中仅仅只做出版前的加工工作,如确定开本、装订形式,标识字体、字号等,此种方式编辑加工时主体意识较弱;其二是面对可拓展作品内涵或更改作品表达方式的情况时,尽量向作者陈述清楚编辑组稿本意,与作者一起修改作品,此种方式编辑主体作用将得到有效发挥;其三是在作者仅有创意却缺乏良好的组织才能时,或在编辑作大幅度的调整后,作品有可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时,编辑都应尽最大的可能协助、督促作者,使作品达到至真、至善、至美。

校对

校对,一是动词,指从事比较、核对、纠正书稿差错工作的专项业务;二是指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人员。校对功能主要是校对主体通过对校样或电脑的操作来实现的,校对功能的大小,首先取决于消灭排版错误的多少,其次取决于发现原稿错误的多少。在校对术语中分别称为校异同与校是非。所谓校异同,是指从校样或屏幕与原稿的对照中分辨出两者之间的异同。所谓校是非,是指从校读中分辨出原稿本身的是非。因此,校对的功能有两个方面:校异同以消灭排版错误;校是非以消灭原稿差错。校样对照原稿时,以校异同为主,校是非为辅。通读或检查清样时,以校是非为主,同时校异同。校对是最重要的出版条件。列宁在编辑《火星报》期间,十分重视校对工作,他指出:“最重要的出版条件是:保证校对得很好。做不到这一点,根本用不着出版。”今天,校对同样是出版物付印前编辑保证出版物文字和内容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一字之差可能歪曲原意或影响对原意的理解,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政治性错误。

新闻出版局制定的《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校对工作应对原稿负责,消灭一切排版上的错误。”按照规定,出版部门校对的职责是:校对校样上与原稿不符的文字、标点、图表、版式、字体、字号等差错;做好捅行(俗称串行)、捅版(俗称倒版)、缩面等工作,检查图表安排位置合适与否,并查对与正文、页码及文字配合是否正确;注意数码的统一、齐顺;注意繁简字、异体字的运用;特别注意校对封面、版权页文字及目次、著作者姓名,点清页码,检查中缝、书眉。校对对象据此可分为九类,版式校对、标题校对、文字校对、插图校对、表格校对、公式校对、标点符号校对、页码校对、印样校对。若发现原稿有疑问,即应与责任编辑联系,原稿妥善保存,以备稽查。

校对工作一般按初校、二校、三校和核红四个校次的过程进行。必要的校次是出版物质量的保证。排版技术好,一般书报刊三校一读,工具书五校三复核。初校和印样校对大多在印刷厂完成,一、二、三校在编辑出版部门进行。一般出版物经过三次校对后由责任编辑在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上签字付型和付印。如付型或付印样还需改动,仍必须核红一次。如果是经典著作或者是对付型样、付印样改动量大者也还可以增加校次。核红是校对工作的最后一项程序。校对人员用红笔标注改错退印刷厂的三校样与印刷厂最后改正的校样进行对照复查,以核正其未改或错改之处。核红基本上只是对改正过的地方进行核对,而无需再作通篇校对。如果版心、封面、版权页、目次等都核查无误,即可签字付印。

1992年11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将编校成品质量分成4个等级:(1)无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1/80000~1/40000的为优质品。(2)有1~2处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1/40000~1/20000的为良好品。(3)有3处以上5处以下(包括5处)严重文字错误的或差错率在1/20000~1/10000的为合格品。(4)有6处以上(包括6处)严重文字错误或差错率在1/10000以上的为不合格品。这一规定对校对与编辑都提出了严格要求,编辑与校对是共同保证出版物质量的重要力量。

《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中还要求校对在对原稿负责的同时,如果“发现原稿中的错漏和不妥之处,应及时提交编辑部门解决”。校对与编辑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校对与编辑的关系

校对与编辑的关系可用八个字概括:同源、分流、合作、同归。所谓同源即校对工作是与编辑工作同时出现的。分流即是指在出版生产逐渐形成规模时编辑与校对也随之走向了分工。校对工作从编辑工作中分离了出来,但校对工作作为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基本属性并未改变,它是编辑工作的延续,是出版物文字质量的把关环节,将差错消灭在出版之前也就保证了出版物的传播和积累价值。

1.编辑之中有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