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愿与媒体交流是保障民权的重要举措。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观察中国当下之情形,在社会变革的猛烈冲击下,在市场经济大潮的裹挟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快速地觉醒并茁壮地成长着。公民通过媒体参政议政的热情日益高涨,公民通过媒体维护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而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表现在公民对国家权利机构的信任,也表现在政府部门对民权的保障。因此,保障民权是政府应有的责任担当,与媒体交流合作更是政府维护民权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应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通道,为公民搭建有话敢说、有话愿说的话语平台,为公民创造有问题愿向政府反映,有话愿和政府诉说的良好氛围。近年来,我们很多维权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热点,很多是由于舆论的介入,或者推动问题的解决,或许引起人民的反思。我们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利益表达权和决策参与权,在权利与权力的法之契约中逐步实现社会的和谐,实现人民与政府的共赢,这是每个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领导干部任重而道远。
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制度的维护者
制度建设是管根本、管全局、管长久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通过建立科学的、系统的、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能规范领导干部行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进取心与敬业精神,把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到工作中去,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达到“顺民心、知民意、解民难、保民富”,真正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目的,最终确保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位,确保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谐发展,长治久安。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1月12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做学习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的模范,更为重要的是,要做制度监督的忠诚战士。
制度建设关键在于领导者对制度要有充分的认识。新形势下,领导者要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领导者要明白制度建设是根本,是基础,是确保我们不会成为脱离大地母亲安泰的保证。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制度建设意义十分重大,是确保社会机构整体协调发展的保障,是确保我们社会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我们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绩之后,制度建设就显得更加尤为重要,显得更加迫切和必须。可以说制度建设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是确保我们今后能够战胜各种困难,甚至是我们能否保护已经得到的改革成果不丢失的保证。
制度建设重点在于落实。有制度不执行等于没有制度,而且,其危害性比没有制度更加严重,将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严重混乱局面。实际工作当中,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制度执行环节的建设。出现问题不可怕,什么样的制度形式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落实,问题就会由小变大,矛盾就会越来越激化,就会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制度在于落实,在于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否则,再科学规范合理的制度也只能是可望不可即的“水中月”,起不到任何作用。目前,我们有许多好的制度,关键要在如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上面下功夫。
制度建设在于科学规范。制度建设不可纸上谈兵搞形式主义,更不可搞好高骛远的空中楼阁,制度建设要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领导者要明白只有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才能够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完善制度建设,就是要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完善制度的可监督性和严格的奖罚可操作性,确保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执行,制度才能够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用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没有制度规范,势必导致腐败产生,遭到群众的唾弃,而如果规章制度不合理,必然导致贪腐盛行,形成潜规则,就会危害更多的人。制度防腐是关键,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也十分重要,解决之道在于落实民主监督机制的基础之上,加大对相关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探讨,将那些不合理的制度剔除出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确保干部清正廉洁。现实生活当中,不仅仅是领导者自身能够做到以身作则就合格了,更为重要的是领导者要履行自身职责,多制度进行必要的维护,通过民主监督机制的落实,确保制度的自身有效运转。
制度建设重点在于监督。目前,实际工作当中,往往并不是缺乏制度的制定,而是缺乏制度的监督落实。作为领导干部,要在制度监督方面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做行动的楷模。这就要求领导者要有全局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要明晓权力失去监督是极其危险的事情。制度的落实不能够总是由领导来推动,总是在出现了问题以后才去落实,甚至总是在领导发脾气了才去执行落实,而是应该由制度来推动,这就要确保制度的公开公正和监督可操作性。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民主监督机制,这是确保制度不走样的关键所在,也是确保各种体制内监督发挥作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落实好民主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运行,才能确保领导者手中的权力不走样,被真正关进笼子里面去,才不会出现损公肥私违法乱纪现象,即便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的苗头,也能够及时发现,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至于为祸社会。
制度建设方面,少不了领导者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制度是形式,是人来制定的,并通过人来执行的,如果执行者的品质素质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会被束之高阁,废置不用,甚至会被用来当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谋取私利的借口,用制度来搞腐败,谋取更大的利益,形成更为严重的制度腐败。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讲党性”,要“重品行”,要“作表率”。作为一个合格的领导者,要在政治、知识、心理、能力、体质等诸方面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要树立宗旨意识,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履行好自身的领导职责。
制度建设在于领导者要做遵纪守法的标兵。“其身正不令而行”。领导者的职责要求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一个品质素存在瑕疵的干部,即便能力素质再高,不走正道,贪赃枉法,就会严重污染社会风气,最终会为祸社会的。作为一个领导者,要时刻牢记法纪不可侵犯的底线,要禁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稳得住心神,经得起考验。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地认识时代对领导干部提出的素养要求,勤于学习,勇于实践,掌握必要的领导科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水平,不断提高领导者自身素质能力,才能真正履行好自身本职工作,维护好制度建设,为社会发展奉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领导干部应具有现代法律制度理念
在日常社会生活和工作中,由于各级领导干部都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因此其是否切实具备法律制度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对于依法行政、促进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至关重要。
第一,是领导干部应树立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现代法治理念,需要区别现代法治理念与人治理念的不同。由于现代法治的依据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人治的依据是少数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因此现代法治理念与人治理念的分界线就表现在:当遇到法制制度的贯彻与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治理念主张法律高于与之冲突的个人意志和利益。而人治理念则主张为维护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可以变通过律,持人治理念的为官当权者,可以将自己或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维护为官当权者的特权。可见现代法治理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而人治理念则是权力腐败的思想根源。
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现代法治理念,才能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相统一。因为现代法治要求,“有法可依”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客观依据而立法;“有法必依”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要求领导干部必须率先自觉地严格执法和遵从法律制度的约束;“违法必究”更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追究违法特权,并且要放弃和深究自身的法外特权思想,同时依法严厉追究所有违法行为。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现代法治理念,达到了上述要求,才能使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互协调,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动力。
第二,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领导干部要确立的现代法治理念,必须统一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上来。只有真正具备了依法执政的理念和能力,并且其依法办事的行为不仅受到国家机关之间、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受到公开的社会监督和违法后法律制裁的约束,才有依法可言。领导干部若只知“教育”群众如何依法办事,而自己不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不具备依法严格约束自己、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那么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只能停留在空洞的政治口号上。
第三,是领导干部应树立依法为国服务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理念。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治理念。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必须有依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法律秩序。因此,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职务行为中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凝结着全体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领导干部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也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不能是无限的,更不能公权私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领导干部必须明确自己手中执掌的公共权力,不仅仅是治理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更是服务社会、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自己权利的手段之一。领导干部不仅是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管理者,而且是依法办事的社会服务者和与其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与上述现代法治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形成、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