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闻自由辩护
1971年6月——雨果·布莱克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一案应予驳回,并认为美国政府对《纽约时报》发布的禁令,在最初提交本院时也应无须行口头辩论,即予撤销。我相信,对这些报纸的禁令的每一刻的拖延,等于是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目张胆的、难以宽恕的继续践踏。另外,经过口头辩论,我完全同意本院必须根据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伦南大法官所陈述的理由,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撤销第二巡回审判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在我看来,遗憾的是,我的某些同僚显然愿意裁定我们有时可以对新闻的报道加以限制。这样的裁定必然会破坏《宪法第一条修正案》。
1789年随着《宪法》的正式通过,我们的政府就有了推动力。1791年《人权法案》,包括《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随之颁布。现在,自共和国成立182年以来,联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判决《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不是指它所宣称的那样,而是指政府可以阻止对这个国家的人民具有极大重要性的时事新闻的报道。
在试图对这些报纸发布禁令以及对本院进行陈述时,行政当局似乎已经忘记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和历史。在《宪法》正式通过时,许多人之所以强烈反对它,是因为这一文件并没有包含《人权法案》以保障某些基本自由。这些人特别恐惧(《宪法》)授予中央政府的新的权力可能会被解释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自由。为了对广大公众的大声疾呼作出反应,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以满足公众的要求,即这些崇高的自由仍将确保无虞,政府无权加以剥夺。麦迪逊的建议后来就成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三个部分,其中的一部分宣称:“人民不得被取消或剥夺其言论、写作或发表意见的权利,出版自由作为自由的伟大堡垒之一,应不受侵犯。”提出这些修正案是为了削减和限制两年前原先《宪法》中授予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一般权力。《人权法案》使原来的《宪法》变成为一部新的宪章,根据这部新的宪章,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剥夺人民所享受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总检察长坚持认为,而且本院的某些成员看来也同意,原先的《宪法》所适用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该被解释为限制和限定后来正式通过的《人权法案》所作出的具体和明显的保证。我难以想象还有比这更甚的对历史的歪曲。麦迪逊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起草者,都是些有才干的人,他们用坚定而绝不会被误解的语言写道:“国会不得制订剥夺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历史和语言都证实了这样的观点,即新闻界必须获得报道新闻的自由,不论新闻来源如何,不受官方的审查、禁令,或者事先的限制。
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开国先驱们给予自由的新闻界为履行其在我们民主制度下的基本职责所必须具有的保护。新闻界必须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政府审查新闻界的权力被取消了,从而新闻界永远保留抨击政府的自由。新闻界受到了保护,从而使其能够揭露政府的秘密并将此告知人民。唯有一个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新闻界,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骗。而且,自由的新闻界至高无上的职责是阻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人民并将他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去在异国的热病和枪林弹雨中死去。我认为,《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其它报纸进行了勇敢的报道,这不是什么应受谴责的问题,而是应当表彰他们为国家的缔造者们早已清楚理解的目的所作的努力。就揭露政府引起越南战争的所作所为来说,这些报纸恰恰是高尚地做了国家缔造者们希望并相信他们能做的事情。
政府在本案中提出的前提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起草者们提出的前提截然不同。副总检察长已经小心翼翼地并强调地陈述:
“现在,(布莱克)大法官先生,您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解释众所周知,我当然尊重您的解释。您说不得立法意味着没有法律,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大法官先生,我只能说,在我看来,‘不得立法’,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同样是显而易见的。我会努力说服(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宪法》中的其他部分也规定了授予行政机关以权力和责任,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制订,其目的不是为了使行政机关无法行使其职能或保卫合众国的安全。”
而且,政府在其案情摘要中争辩说,尽管有《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但行政部门为了保卫国家而禁止报道那些一旦披露会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的权限来自两个相关的方面:总统处理外交事务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总统作为三军最高统帅的权限。
换言之,政府要求我们裁定,尽管《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有明确的规定,但行政部门、国会和司法机关还是可以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法律来禁止时事新闻的报道和剥夺新闻界的自由。政府甚至不打算按照国会的任何立法来办事,与此相反,它提出了一个鲁莽而危险的影响很大的论点,即法院必须毅然承担起责任,以公平、总统权力和国家安全的名义“制订”一项剥夺新闻自由的法律,甚至在国会的代表们已经遵守《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并拒绝制订一项这样的法律的时候,也必须这样做。就总统享有“固有的权力”,可以通过诉诸法庭来阻止新闻报道一事来进行裁决,这必将彻底破坏《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和政府希望予以“保证”的人民的基本自由和安全。任何一个能够阅读《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被正式通过的历史的人都会深信,正是政府在这方面试图作出的这些禁令才使麦迪逊和他的合作者们打算在这个国家里永远将这一《修正案》宣布为合法。
“安全”一词是一个宽泛而含糊的概念,我们不应援引它的概略意义来废除《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体现的基本法。以损害内容丰富的代议制政府为代价来保守军事和外交机密,是不能为我们的共和国提供真正的安全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起草者们,完全意识到应该保卫一个新的国家和防止英国政府及殖民地政府滥用职权,他们试图通过规定人民的言论、出版、宗教和集会自由不得被剥夺来给这个新的社会以力量和安全。这一思想由杰出人物和伟大的首席大法官修斯大法官在1937年雄辩地表述过,当时,最高法院裁定一个人不能因参加一次由共产党人组织的会议而受到惩罚:
“保护我们的社会免受以武力或暴力颠覆我们的制度的煽动的重要性愈大,为了提供自由的政治讨论的机会,维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的要求就愈加迫切,从而达到政府可以关心人民的意愿,如果想要进行变革的话,也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获得。这才是共和国的安全所在,也正是立宪政体的基础所在。”
赏析:
雨果·布莱克(1886——197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937—1971)。生于亚拉巴马州哈伦县。1906年于亚拉巴马大学毕业,开业当律师。1927年当选为联邦参议员,支持罗斯福新政立法。1937年被任命为联邦法院首席法官。
1971年6月13日和14日,《纽约时报》刊载7披露美国政府秘密卷入越南战争的长文,批评“30年来政府官员一直在欺骗人民”。6月18日,《华盛顿邮报》也刊载了内容相似的文章。美国政府以两报刊载了危及国家安全的“五角大楼文件”为由,对两报发出禁令。于是发生7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政府和美国政府诉华盛顿邮报公司的诉讼。6月24日,两案提交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本篇是布莱克在最高法院的论辩发言。他力主维护新闻自由,援引《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历史和内容,论证新闻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及其对国家的意义,说服同仁,维护了《第一修正案》的权威和新闻自由的尊严。美国政府最终败诉。
对江青法庭辩论的批驳
1980年12月29日——江文
庭长、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
现在,我对被告人江青在法庭辩论时,为她的反革命罪行所作的辩解,驳斥如下:
被告人江青的辩解,完全避开了本特别检察厅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
被告人江青的全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妄图把自己犯下的反革命罪行,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推脱罪责,逃避法律惩处,这是绝对办不到的。
被告人江青说什么:“逮捕审判我,就是丑化毛泽东主席。”这是对毛泽东主席的恶毒诬蔑和诽谤。全国各族人民心里清楚得很,他们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受的不幸,毛主席在领导方面有勿庸讳言的责任,其中包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失察的责任。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男女老少,决不会因此忘记或抹煞毛主席在推翻“三座大山”、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开创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伟大贡献,当然也不会忽视对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党和国家领导人早已一再申明,毛主席在他一生的事业中,伟大功绩是第一位的,错误是第二位的。这决不是你江青和林彪一伙所能动摇、抹煞得了的。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正是毛主席早就揭露和驳斥了你江青。
被告江青还胡诌什么:“审判我就是丑化亿万人民。”江青竟然恬不知耻地以代表人民自居,这简直是对亿万人民的公开侮辱。尽管10年动乱的历史已经过去,但是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至今记忆犹新。谁不记得,1976年4月5日,首都广大人民群众,聚集在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声讨“四人帮”那种正义的行动和壮阔的场面!谁不记得,当“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时,举国上下欢欣鼓舞的情景。这都充分反映了全国人民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切齿痛恨。江青代表什么呢?不过代表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打砸抢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渣滓。
被告人江青还煞有介事地说什么“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这是江青颠倒黑白的胡说。特别法庭审判你江青在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罪行,与当年的“红卫兵”、“红小兵”有什么关系?!现在,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代表了全国人民,也代表着当年上当受骗受害以后起来反对你们的广大青少年。你江青休想再妄图煽动和挑拨我国青少年与党和人民政府的关系。
江青还责问法庭承认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文化大革命”,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如果要讲历史的话,江青你是“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这就是历史事实。你所谓的“捍卫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要掩盖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至于党和人民如何总结“文化大革命”,如何总结“九大”、.“十大”,那是党的事情、人民的事情。你江青这个早已被开除党籍的反革命分子,有什么资格妄谈党的这次大会、那次大会或者中央全会的问题。江青提出这个问题,显然是妄图借此逃避本厅指控你的反革命罪行!
被告人江青在辩论中,还把自己打扮成反林彪的“英雄”,说什么“怎么能把谋害人的和被谋害的搞在一起?”这是一个弥天大谎。大量确凿的证据完全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为了实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以后,江青又网罗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余党,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青在长达近2个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厅指控她所犯的严重的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次提请特别法庭,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赏析:
江文(1918年——?年)中国高级检察官。193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皖江县委、含巢县委书记,华东野战军第13纵队团政委,华东军政委员会人事部副处长。建国后,历任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干部处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厅长、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检察员。
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相互勾结,凭借其地位和权势,利用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阴谋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10名主犯进行了历史性的审判。本篇是江文于1980年12月29日对江青12月24日在法庭辩论时所作辩解的驳斥。江青在林彪覆灭后,继续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级领导干部,阴谋颠覆政府。但她对特别检察厅证据确凿的指控,拒不认罪,并施展诡辩伎俩,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以图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文的发言揭露了江青的诡辩和谎言,还了历史的真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