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学心理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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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方法论(2)

从理论上讲,不可直接接触与观察的对象并非绝对“不可捉摸”和“不可接近的”。只要以现代科学提供的“工具”为中介,就能了解以至认识这类对象。“工具”有两种:一是物质性工具——科学仪器,借助各种仪器能使我们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种种信息放大到可知范围或转化为可感知的形式;另一是思维工具——推理、类比等,借助于抽象思维,我们能把握深藏于事物内部看不见、摸不着的本质与规律。所以从原则上讲,世界上没有不能被认识的东西,人的认识能力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只要研究者敢于探索,勤于实践,任何事物的内在规律都是可知的,只是时间早晚而已。相反,能被直接接触与观察的对象有时却未必能被认识。如果研究者仅仅满足于搜集研究对象表面、外在的现象材料,而不善于利用抽象思维对现象材料进行加工、制作,那么现象材料掌握得再多,恐怕也难以真正地认识对象。可见,研究对象能否被认识、并不取决于对象的存在形式,而取决于研究者所采取的认识路线与思想方法。

此外,由于行为论者只强调可供观察的行为,而忽视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客观上为认识行为设置了一重障碍。因此至20世纪40年代,心理学界已普遍认为,否认心理过程,把“心理”问题过分简单化是行不通的。于是行为主义开始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新行为主义。新行为主义者比华生看问题的方法要全面、细致。他们并不否认心理活动的中枢机制。但他们因自身发展的需要,接受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因而在“中枢机制”问题上又一次陷入了“不可知论”。

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原则把科学概念、命题、理论当作是有用的假说,但否定它们具有客观真理的意义。他们曾为自己辩解:电子、介子都只是由演绎而得出的假定存在的东西,它们是否真实存在是不得而知的。因此,他们否认人有越出经验范围、达到对客观规律认识的可能性。维也纳学派的重要成员——韩恩认为,透过为观察所揭示的感性世界而深入到真正存在的世界是不可能的。思维没有掌握任何一种存在的规律,无论何时何地思维都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关于超出观察到的东西以外的事实的知识。由此可见,逻辑实证主义者确实是一些露骨的“不可知论”者。由于新行为主义者信奉逻辑实证主义,因此他们认为,心理活动的中枢机制尽管存在,但却不可认识,充其量只能从实验研究的操作手续和所能直接观察的结果中提出一些假设性的构想(hypothetical construct)。

新行为主义之所以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否认逻辑分析与经验观察在认识事物中的有机联系。在现代心理学研究(尤其在心理机制的探索)中,如何看待经验观察与逻辑分析之间的关系时常会纠缠我们。因而正确理解观察与逻辑分析的各自功能及相互作用对于确立正确的研究思想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我们应该承认逻辑分析在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论证与判明真理时所具有的不可忽视的作用。某些心理学结论在实验难以论证的现状下,借助逻辑分析都起到了一定的判决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用逻辑分析方法来证明认识(命题)并不仅仅具有“逻辑意义”,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真理意义”。因此,对于那些不能直接用经验观察来认识的研究对象,逻辑分析方法就显得格外重要。诚然,逻辑分析必须以经验观察所获得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如果逻辑分析远离事实材料而无限推演,结果会因虚构而陷入唯心主义泥潭。所以在心理学研究中,以经验观察为基础,以逻辑分析为补充,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把握心理现象内在机理的唯一正确的思想方法。

(2)评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实用主义”倾向

提到行为主义的实用主义,以往的一些评论家似乎过多地强调其消极面而缺乏对其作辩证的分析。以笔者之见,行为主义心理学在当时以追求实用的思想方法,讲究效用,并按自己的思路去从事研究,有其积极意义。

首先,华生认为,科学心理学应具有两种基本效用:“以相当的确定性来判断人的活动;从我们心理学研究所产生的一种同等重要的结果,是有组织的社会能够凭借我们的各种规律和原则的表述来控制人的行为。”如果我们暂且不论,凭借行为论者的研究是否能实现他们在心理研究方面所设定的目标,或者这种目标究竟能达到何种程度,而单从他们提出的目标本身来看,笔者认为并无多大错误。因为,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认识和把握研究对象的内在规律,并运用所掌握的规律性知识去预测,以至控制研究对象的运动形式。就人的心理研究而言,其理想的目标正是企图控制与预测人行为的方向。相反,如果“心理”研究不以掌握规律为出发点,不去研究那些具体的心理现象,不对心理现象作客观的实验分析,而始终在抽象概念上绕圈子,或者以无法“证实”又无法“证伪”的现象为研究目标,这种研究所导致的后果是抑制心理学的进步,使心理学倒退到思辨的老路上去。而现代心理学之所以能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现代科学,这与行为主义心理学倡导研究现实生活中的心理问题、追求效用是分不开的。从这一意义上讲,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实用思想对现代心理学的发展起了某种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行为主义心理学从实用原则出发,将研究对象由“意识”转向“行为”,在当时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应该承认在研究方法无重大突破的前提下,暂时转移研究领域,将研究重点转移到那些利用已有研究方法更容易取得研究成果的方面是可取的。这符合于认识发展的“逼进”原则,即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向更深层次的本质渐进。所以,行为主义心理学完全取消对精神现象内在机制的研究是错误的,但在研究精神现象内在机制的手段、方法暂不具备时(当时主要依靠内省),首先研究那些较为直观、浅层次的外在表现,这不能不承认是一种较为有利的研究策略。此外,这种研究重点的暂时转移,客观上能为今后更深入地研究意识提供条件。因为研究重点暂时向浅层次转移,有利于搜集、积累浅层次的经验事实,有利于研究方法的改进与突破。这样就能为回归性研究提供良好的研究手段与充分的事实材料,使研究步入更深的层次。现代认知心理学在意识研究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就是明证。

再次,行为主义心理学把传统心理学缺乏实际效用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内省”,因而极力反对“内省法”而提倡使用有实际效用的各种客观方法。例如,华生把“条件反射法”引入心理学研究后,对人的各种情绪问题进行过系统的分析、研究,所取得的某些成果至今看来仍具很大的独创性和科学性。行为论者更注重“实验法”。他们尽可能把各种现象的观测置于实验室的控制条件之下,并以精心规划的系统方式来探究行为过程的原因。他们还推崇“测验法”,认为该方法是获取心理事实的基本手段。由于行为主义心理学竭力主张在心理学研究中彻底废除主观的方法而完全采用客观的方法,从而增强了心理学研究的客观性,提高了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加速了心理学科的科学化与精确化。所以,为追求心理学的实际效用而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事实上对心理学发展起了一种积极的推动作用。

由上述可见,行为主义心理学只是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问题上反映出具有实用主义的某些倾向性,对于这些倾向性的评价与作为唯心主义哲学思潮的实用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的评价显然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事实上,行为主义心理学在心理学研究中强调实用,注重效用,在当时对纠正传统心理学研究中的某些不成熟偏向是有成效的。而它的错误则主要体现在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与极端化,只强调对行为作客观研究,而完全否认对主观现象进行研究的必要性。这种极端化的做法确实给心理学的健康发展设置了许多不利因素。例如,行为论者从“实用”的原则出发,认为意识看不见、摸不着,也不能在试管中试验,因而研究“意识”毫无价值,结果将自己的研究领域仅局限在“刺激—反应”的模式之中,而将人类重要的心理特征——内部心理过程排斥于心理学研究范围之外,致使“心理”研究范围大大缩小,严重地阻碍了心理学的发展。又例如,行为论者的“实用”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心理学向深层次发展。他们主张研究“行为”,而“行为”是由“刺激”直接引起的反应,因而他们坚信,如果从刺激反应方面去研究行为,便可知道刺激将会引起什么样的反应,或者根据某种反应,便会知道引起它的刺激是什么,这样,心理学总有一天能做到控制行为和预测行为。而事实却未必可能,因为有机体的行为反应绝非由单一刺激所致。除了可见与可控的环境刺激之外,有机体的内在因素(尤其是人的意识特征、准备状态和社会性等)对行为反应有强烈影响,如果抛开这些影响行为的深层次原因,误将复杂的因果锁链看成是“刺激—反应”的单环联结,其结果只能获得一些直观性质的肤浅知识,其认识水平只能局限在经验范围之内,无法真正掌握行为的发生及其规律,难以对行为进行预测与控制。显然这种研究有碍于心理学向深层次发展。此外,“实用主义”倾向还使行为论者抹煞了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把人的行为降低到了动物适应环境的水平。

概而言之,对行为主义的“实用主义”倾向要作辩证分析,既要肯定它对“心理”研究与学科发展起到某种推动作用的方面,也应认识到它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有了这种辩证的认识,才不至于在“心理”研究的某些具体问题上误入迷途。

(3)评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因果决定论”

行为主义心理学继承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论之后,认为人的行为完全由外在刺激所引起,有机体的行为反应与外部刺激之间存在确定的函数关系。华生说:我们能够将我们的一切心理学问题及其解决都纳之于刺激和反应的范围之中。我们现在且以S来代替“刺激”,或代替比较复杂的“情境”;以R来代替“反应”。于是我们便可把心理学问题化成下面的公式:

SR

有了 ?(要找出)

SR

? (要找出) 有了

乃至问题已经解决了,其公式又如下:

SR

已找到了 已找到了

通过这种研究,心理学就能够“确定这样的资料和规律,当已知刺激后,心理学能够预断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反应,或者另一方面,当已知反应后,它能够指出有效刺激的性质”。华生甚至断言,如果给他一打健康的婴儿,听凭他在完全由他控制的环境中抚育,他可以保证使随意指定的其中任何一个成为一种类型的特殊人物,如医生、律师、艺术家、商人甚至乞丐。

我们从行为论者对环境刺激与行为反应之间关系的理解中看出,他们否认人的主观世界,甚至否认遗传禀赋,偏面强调环境决定论,显然是错误的。然而,在这一思想内核中,确实蕴含有一些合理的成分,即行为论者已认识到现象间因果联系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并注重以客观的态度去寻找两种现象(即刺激与反应)间的内在联系及其变化规律,试图由原因(刺激)来预测结果(反应),由结果(反应)来推测原因(刺激)。由此可见,“因果决定论”是行为主义心理学从事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思想方法。

由于有明确的目的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特征,为实现预期目的就必须考虑和提出如何才能达到目的手段,这样,手段与目的(手段引起的后果)之间就有了因果关系。行为论者出于控制与预测行为的目的,致力于研究外加的刺激与有机体行为反应间的对应关系,这种因果观念的建立是合乎逻辑的。这也是行为主义心理学之所以能够取得某些世人公认的研究成果的重要前提。

诚然,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因果观带有机械决定论性质。从他们的“心理学问题公式”中可以看出,他们所理解的“刺激—反应”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因果联系,即原因(刺激)与结果(反应)是一一对应、严格相配的。而事实上,心理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并非就此一种,其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最常有的形式是串联状,即互为因果关系,表现为:甲→乙→丙→丁一连串事件的因果链条。由刺激引起反应的实际“路径”正是如此。当外在“刺激”作用于有机体时,该“刺激”经能量形式的转换后便沿着“反射弧”的各个环节相继传递,最终在神经中枢的指导下作出相应“反应”。可见每一传递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行为反应,既然如此,企图通过外在刺激去精确地控制与预测行为反应,实质上是难以实现的。因果联系的多样性还表现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因果联系。例如,客观地被制约着的因果联系,即并非始终而是在某种条件存在的情况下,一现象才会引起另一现象;主观地被制约着的因果联系,即个人或一组人具有相应的主观状态时,一现象才会与另一现象形成因果联系;多义的因果联系,即可能是好几种现象在制约着另一现象,但并非始终地制约着它等等。由于精神现象的复杂性,刺激与反应、一心理现象与另一心理现象的因果联系往往会呈现出多种形式,有时会表现出某些比物理、化学更为复杂、特殊的因果联系,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

总之,心理学研究中现象与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是客观、普遍的,所以我们应坚持因果决定论原则,把它看作是科学认识的客观依据,控制与预测心理现象的逻辑前提。同时,又应承认因果联系在现实中的表现是复杂的、多样的。因此,对心理现象不能满足于一般考察,而必须对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只有全面把握了心理现象间的多种因果联系,才能通过主观努力消除产生不利结果的原因,达到我们所需要的有利结果。

三、格式塔派的思想方法

格式塔派心理学是凭借现代物理科学的新颖概念,在反对“元素主义”理论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因此,该学派在心理学研究中,竭力倡导两种思想方法:“整体”观念与“移用”思想。

(1)格式塔派心理学的“整体”思想评析

格式塔派心理学是反对元素分析而强调整体组织的理论体系。该学派之所以强调整体组织,其论点是: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即整体不是若干部分的简单组合,整体乃是先于部分而存在,并制约着部分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