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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审美消费(1)

现实中审美价值的消费与艺术中审美价值的消费

审美价值的消费与非审美价值的消费有明显不同。首先,审美价值的消费是一种与物质消费不同的精神消费,消费中不减值反而增值;其次,与某些非审美价值的消费相比,审美价值的消费是一种特殊的享受;再次,与其他价值的消费相比,审美价值的消费对消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甚至更专门的要求。审美价值的消费也就是审美价值的接受和实现。就是说,通过消费牲的审美活动,作为社会精神财富的审美价值转化为消费者的精神力量,从而具体地实现出来。

审美价值的消费有两种。

一种是现实中审美价值的消费。

这是指艺术之外的各个领域里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的消费。譬如,游黄山观云海,登泰山看日出,就是对黄山云海和泰山日出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的消费,按流行的说法也就是对“自然美”的消费。再譬如,清晨到天安门广场参加升国旗仪式,你似乎在经受一次美的洗礼,这是对国旗及升旗仪式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的消费,按流行的说法,这是对“社会美”的消费。又譬如,观看神舟五号发射,那“高精尖”的技术力量使你发出赞美的惊叹,那壮丽的景象无疑也给你以美的享受,这是对火箭及其发射活动所具有的审美价值的消费,按流行的说法也就是对“技术美”的消费。对现实中审美价值的消费,可以是单纯的审美消费,如观云海、看日出就只是为了欣赏自然美;也可以是附属性的审美消费,如组织少年儿童参加天安门升旗仪式,主要目的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对国旗及升旗仪式所包含的审美价值的消费则是附属的。

另一种消费性的审美活动是艺术中审美价值的消费。

如果说对现实中审美价值的消费可以有单纯的与附属的之分;那么,相对而言,对艺术中审美价值的消费则不同,人们观赏和阅读艺术作品根本就是为了审美消费,一般不存在单纯与附属之分。这是另一种消费性的审美活动。譬如,一般人们不是抱着受教育的目的到电影院去看《红高粱》或《英雄》的,一般人读《红楼梦》也并非因为它是封建社会末期的“百科全书”。当然,观赏和阅读艺术品,也可以、甚至必然会受到道德的、科学认识的、哲学的、政治的影响,但这是夹杂在审美消费当中发生的,与审美消费融为一体,成为审美消费的有机组成因素。

审美价值的消费与非审美价值的消费

单看现实中审美价值的消费,那么就要区分审美价值的消费与夹杂在其中的非审美价值因素的消费。

我们会看到:审美价值的消费与非审美价值的消费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

首先,审美价值是一种精神价值,它的消费与某些事物的物质价值的消费很不一样:一盘美味可口的大虾的物质价值的消费,就意味这盘大虾被吃掉,从物质实体上被消灭掉,从此,这盘大虾的物质价值(实用价值)也就不存在了;但是,齐白石所画的大虾的审美价值的消费,并不是从物质上把它消灭掉,而是对它进行观赏,这时它的审美价值一点也不会减少;而且,不但不减少,还会发生通过消费而价值增殖的有趣现象。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凡是审美活动(不管是生产性的还是消费性的)都包含着创造因素。当人们观赏齐白石所画的大虾时,观赏者对绘画本文进行着创造,--这也是一种审美价值的生产。每个观赏者都与齐白石一起共同创造出、生产出那大虾的审美价值,因此,齐白石的大虾通过审美消费,其审美价值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只要有审美价值的消费,就必然伴随着审美价值的增殖;一次次消费,一次次增殖。这是一条规律。

其次,与某些非审美价值的消费相比,审美价值的消费是一种特殊的享受。譬如,你阅读《资本论》,你对包含在里面的巨大思想价值进行了消费,但是你却谈不上得到了享受;而且有时相反,在“受苦”,--好像某个伟人曾说过,阅读黑格尔的哲学着作是制造头痛的最好方法。但是,阅读托尔斯泰的小说,观看莎士比亚的戏剧,听贝多芬的音乐,就不同了。你会如醉如痴,赏心悦目。读者可能注意到,这小节开头那句话我们加了限制向:“某些非审美价值”、“特殊的享受”。这是因为,还有另外的某些非审美价值的消费,如美食的消费,虽然也可以使人得到某种享受,但是,这与消费审美价值所得到的享受却很不相同。美食的享受只是“口福”,只是官能的快适。感官的快感,这是与狭隘功利紧密相连的低级的快适和快感,是一种物质享受;而消费审美价值所得到的享受,却是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是灵魂的愉悦,是心灵的快感。审美享受作为一种高级的精神享受,要求审美消费的主体对具有审美价值的对象进行感受、体验、领悟、理解,从而获得由浅入深、情理结合的审美把握,于愉耳、悦目、赏心、怡神之中,不知不觉得到思想、认识、道德、情操的教益。具体地说,任何审美消费都必须从具体感受开始(愉耳、悦目),进而触发情绪、情感,激起想象、意志,最后达到理性的领悟和愉悦(赏心、怡神)。在审美价值的消费中,常常伴随着共鸣现象。所谓共鸣,就是消费主体深深地被审美对象所感动、所吸引,从而在主体与对象之间达到高度的精神契合。

再次,与其他价值的消费相比,审美价值的消费对消费主体提出了更高的甚至更专门的要求。因为在审美消费中,主体对对象的感知更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明显地受到主观上的诸条件和因素的影响;二,不以真和善的知识为前提和目的;三,主体特别专注于对象感性形象的特征;四,主体常常沉入对象的形式结构并与自己的身心节奏融为一体(律动)。因此,在消费中,主体的态度是审美价值消费正常进行的一个重要条件。例如,在观看维纳斯像时,如果主体不采取相应的审美态度,那么这座美丽的女神像就或者成为淫欲的对象,或者成为寄托相思的异性,或者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从而失去审美意义。审美价值的消费还要求主体有相应的审美能力,也就是要具有马克思所说能够欣赏音乐的耳朵和欣赏形式美的眼睛。罗丹说美在于“发现”,郭沫若说童稚时不能欣赏《离骚》而现在却可以称之为杰作。他们说的都涉及到主体的能力。主体的心境在审美价值消费中也有重要作用。进行审美价值的消费时,心境与物境(心理场与物理场)在一定条件下建立某种关系,关系的性质是心境确立的。例如《西厢记》中枫叶“点点是离人泪”,而杜牧诗中枫叶则是“霜叶红于二月花”;柳宗元笔下的山水是失意者的慰藉,李白笔下的山水是孤寂者的密友。主体的特殊的人生经验也是审美价值消费的重要因素,宋玉根据自己的人生经验体会出风有“雌雄”,陶渊明从飞鸟归林洞见和领悟到人生的妙谛(“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此外,特定时代的社会状况、文化氛围上制约着审美价值的消费。对不同审美对象,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审美消费主体可以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对同一个审美对象,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审美消费主体也会有不同的感受。

审美价值的接受和实现

审美价值的消费也就是审美价值的接受和实现。就是说,通过消费牲的审美活动,作为社会精神财富的审美价值转化为消费者(每个人都可以是美的消费者)的精神力量,从而具体地实现出来。审美价值在未被消费之前,只是潜在的审美价值,只有通过消费,才能变成实现了的审美价值。因此,审美消费也是审美价值发挥社会作用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