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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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村民自治组织(2)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取决于村民会议的授权。也就是说,村民会议授了什么权,村民代表会议才有什么权;村民会议授权多长时间,村民代表会议就行使多长时间。凡是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以行使职权,凡是村民会议没有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除选举和罢免村委会成员、村委会的撤并调整、审议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一些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和长远的、非经常发生的事项外,村民代表会议均可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办公制度

1.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值班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干部日常值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干部,但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不管是农忙季节还是农闲季节,都应该有人值班。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农闲季节可以集体坐班,农忙季节可以轮流值班。值班的村干部应如实记录当天村内发生的事情及处理的情况,把值班记录及时交接给其他村干部。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报告,及时召集会议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以便得到支持和帮助。值班制度,既要有利于村民办事,同时也要兼顾村干部能安排好自家的生产和生活这一实际情况,做到村委会工作和自家生产生活两不误。

2.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每一岗位都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村民委员会的岗位主要有主任岗位、副主任岗位、委员岗位。在一些村,除有上述岗位外,还有会计岗位、出纳岗位、文书岗位等。岗位责任制要把工作目标与岗位责任结合起来,把个人责任与组织目标结合起来,把职责权限与奖惩措施结合起来,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奖罚分明,从而调动每个村民委员会干部的积极性,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现场办公制度。现场办公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为了及时处理村内突发的事情而设立的一种工作制度。现场办公时,除了村委会干部外,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吸收村民小组长和下属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也可以吸收村民代表和村内一些德高望重的村民参加。一旦发生家庭纠纷、利益冲突和天灾人祸等突发性事件,村民委员会干部要及时赶赴现场,果断作出处理,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救助的救助,该上报的上报,当场可以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日后要尽快解决,不能无限期拖延。

二、会议制度

1.例会制度。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下属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在,由副主任主持,一般每星期或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报前一阶段各自工作的进展情况,二是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明确分工,分头实施。

2.“两委”联席会制度。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就村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如经济发展、干部分工、修路筑桥、兴办公益事业等进行研究。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思想,明确分工,提交方案,研究措施。会议可以就某些问题形式决议,但有些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村民小组长会议制度。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讨论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村民小组长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自律制度

1.学习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学习制度是指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村民代表和村民,定期或不定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科普知识、村内规章等方面的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区分层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把学习与农村实际工作、村民需求结合起来,以满足干部群众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奖惩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奖惩制度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干部工作情况进行奖惩,激励和约束村民委员会干部的一种制度。奖惩制度有奖励和惩处,不管是奖励还是惩处,都应该与村干部的个人表现联系起来,与个人利益挂起钩来,以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干部工作的评议情况为主要依据。

3.廉洁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廉洁制度是村干部取信于民的一种重要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村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风民主,为人正派。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村民看干部。干部一身清,说话群众听,干部己不正,群众难从命。村干部要想取信于民,必须做到为政清廉,秉公办事,建立健全廉洁制度。

四、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指村里一切财务收支往来的管理规定。围绕审批、管理、使用三个环节,审批人、会计、出纳合理分工,职责权限明确,严格依据财务管理程序办事,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专人分管财务工作,审批要按照权限进行,不能超越权限签字报销;村会计和出纳要有专人负责,账目和现金要分开,不能既管账又管钱,财会人员要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报销单据使用经办人要签字,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民理财小组代表要分别审核,并符合使用的原则和规定,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报销使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加强村民委员会财务制度建设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2.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是村民参与财务管理、监督村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参与有事前参与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事前参与包括讨论制定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开支和经营承包项目;事后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民主理财监督组织对所有开支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查,二是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符合规定的入账报销,不符合规定的由村干部或经办人自行负责。

3.财务公开制度。即通过公开栏、村民会议等方式及时将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村干部的收入情况、水电费收缴情况、税费收缴使用情况、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分配使用情况等定期向村民公布的一种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的目的,是把财务管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财务管理的透明度,让村干部安心,让群众放心,给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化解干群之间因财务管理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矛盾。

§§§第四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内外工作关系

一、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由此可见,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应自觉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同乡镇政府之间是指导关系,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关系

广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是权力委托和受委托的关系。村民会议是村内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在本质上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是一致的。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的补充形式,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村内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严格执行它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其评议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下属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工作隶属关系。下属委员会隶属于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村民委员会要为下属委员会创造必要的条件,帮助、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附录一:新农村民主政治建设问答

1.什么是村民自治?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200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村民自治的含义包含四个方面:民主选举,即直选;民主决策,即通过村民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日常工作;民主管理,通过制订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实现规范化管理;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农村先进文化的发展;有利于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当前要着力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但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影响,建国后强国家弱社会体制的惯性作用和相关体制不配套,村民自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必须进行制度创新问题。按照制度设计,我国的政治体制,在乡以下推行自治体制,由村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而在乡以上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这是两种不同的体制。如何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是一个重要课题。同时,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在逐步分化调整,一种新型的乡村管理体制初露端倪。这种管理体制以民主和法制为基础,以“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充分确立了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必须进行大胆尝试,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村民自治体制尽快与整个国家体制衔接起来。为了健康推进村民自治,迫切需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流动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纠错机制,依法制裁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村民自治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不论是工作制度、法律法规,还是思想认识、价值观念,都有一个逐步适应调整的过程。推进村民自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不能操之过急,切忌把村民自治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上纲上线,带着有色眼镜看村民自治。乡村干部要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学会用民主法制、说服教育、示范服务的方法同农民打交道,学会在新的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农民群众要学会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忠实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什么是“一事一议”?如何完善“一事一议”制度?

所谓“一事一议”是指对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村集体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农村公共产品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发广大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而且有利于严格贯彻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良性发展,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更有利于纠正乡村强迫命令,改进基层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但是,由于乡村历史遗留问题、财务不公开、村民受益不均、缺乏法律保障、村干部组织不力等因素制约,“一事一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为此,加强和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必须提高干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化民主监督管理。村干部在“一事一议”中做到量力而行办事业,不花过头钱,不做过头事,并要加强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树立长远意识,强化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能力和水平。村民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与联系户保持正常的联系,确保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能代表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维护民主权利,做到大家的事,民主议,民主定,民主管。

推行“一事一议”必须量力而行,做到规范程序操作。要本着“有事筹资、无事不筹”的原则,按照本村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讲求实际效益,确定当年所办的有利项目。对村民议定的项目,需要多少筹集多少,决不允许强行按上限筹集资金或劳务。筹资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乡批准后实施。经审批后的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实行议标或招标,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算和审计,切实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凡是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的,其目的、意义、用途要通过村务公开栏或他其他形式向群众解释清楚,让大多数群众参与讨论决策,充分体现自觉自愿原则。筹集的资金,要规范运作,做到账目清楚,支出有据,并及时向群众公布,让群众觉得钱筹得应该,缴得合理,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