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明确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同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这是江泽民同志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认真领会和正确把握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以德治国的基本内涵
根据有关史料,在我国古汉语中,最初“道”与“德”是分开使用的。“道”的原意是指道路,表示行人之路,后来逐渐引申为支配自然和人类社会生活的法度、准则及运行规律。表示自然运行规律的称“天道”,表示社会生活规律和做人规矩的称“人道”。而“德”字原意为正道而行,也有心中有所得的意思。宋朝朱熹解释说:“德者,得也,得其于心,而不失之谓也。”意思是说,心中得道,并且能保持它,行为上遵循它,便是德了。后来“道”、“德”两字才合起来使用。这时的“道德”专指做人的道理,内得于己,外得于人,自己知道应该怎么做,并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据此,对“德治”或“以德治国”我们可以理解为:统治者靠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或者说是统治者主要依靠贤人或者圣君的道德、威望来感化人,以实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国方式。
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主张“以德去刑”。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期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他说道:“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由实行“德化”、“礼教”的善人来治理国家达一百年之久,就可以克服残暴,免除刑杀,达到“以德去刑”的理想境界。可见,儒家这里所说的“德化”、“德治”、“以德去刑”、“为政以德”统统是一个意思,就是“以德治国”。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德治”或“以德治国”,是对历史上儒家倡导的“为政以德”、“以德去刑”治国方略的批判继承和借鉴,而且他主张的“以德治国”同儒家所说的“为政以德”显然有原则区别。历史上儒家所说的“为政以德”中的“德”是封建道德,“为政”是维护封建统治。现在江泽民同志所说的“以德治国”中的“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治理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的以德治国,是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以德治国。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道德和法律,历来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最重要的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二者缺一不可。这是由法律和道德的共性、共同的功能和性质决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都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本质和方向。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它们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各属不同的范畴。法律、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范畴;道德、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范畴。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法治并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的调整领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法律重在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脱离人们的外部行为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过问人们行为的动机。因此,法治在许多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的领域内是无能为力的,比如,对爱情关系、友谊关系和尚未表现为外部行为或虽然表现为外部行为但不是法律调整的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等的影响,比如,对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现象等。即使在许多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道德建设被削弱了,法律调整的效果也不会尽如人意,甚至会出现“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而道德、德治则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且还调整人们的行为动机、内心世界,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加强道德教育,不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新人”的目标,而且可以唤起人们内心世界的觉醒,提高觉悟,从而使人们能自觉、主动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自觉守法,自觉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地与一切违法犯罪及其他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
第三,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法治的贯彻执行,既靠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觉悟和自觉遵守,也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而道德、德治则是靠人们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保证其贯彻实施的。
第四,法律与道德在产生的条件和方式、表现形式、评价标准方面,在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主体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态度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同。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表现出重叠、交叉、互补等复杂的动态对应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二者的内容明显相同,是一致的。如我国宪法规定的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爱国主义等既是宪法规范,又是道德规范;刑法规定的禁止杀人、伤害、偷盗等既是刑法规范,也是道德规范。(2)道德不允许而法律允许。如对犯罪分子因法定时效已过而不追诉,但他要受道德的谴责。(3)道德允许而法律不允许。如违反某些法律程序规则,不一定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4)道德不允许而法律并不过问。如一般的不诚实行为,法律并不调整,除非是构成违法、犯罪,法律才过问。(5)道德与法律互不发生关系。如爱情关系、友谊关系由道德调整,法律难以过问;国家机关的职能划分由法律规定,不作道德的评价。
同时,道德与法律又相互促进,一方面,道德对法律的促进表现为:在立法上,道德是法律内容的重要源泉,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实施上,道德是执法行为的思想基础,是执法人员的关键性素质;在守法上,道德是守法的主观条件。另一方面,法律对道德的促进表现为:法律通过立法手段选择进而普及道德;通过法律的实施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道德精神;法律通过直接的作用方式引导公民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如婚姻法的原则和权利与义务规定);法律通过间接的作用方式引导公民的道德意识,如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制裁和惩罚教育公民。
上述法律与道德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决定了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偏废的。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结合,也能够结合。而且我们还应认识到法治与德治都没有否定人(主要是统治者、领导者)的作用。尽管德治中有一定的人的因素,但是德治不等于人治。虽然法律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执行、遵守,但这不等于人治。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2001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再一次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总之,道德与法律是两种重要的治国手段,运用得当,二者都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关键在于掌权者、领导者对这些手段的性能和作用的正确认识和运用。
四、大力推进道德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一样,也是一项艰苦的、系统的社会工程。这项工程必须进行长期的努力,具备多种条件,通过多种途径才能实现。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战略任务,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特别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些战略任务,具体地说,当前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的力度:
第一,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使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的最高之“德”。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确保党的先进性。
第二,要加大反腐败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反腐一靠法制,二靠道德,要狠抓源头,健全制度,治标治本并举。
第三,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正气,对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里装着广大人民群众、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对那些见义勇为,同一切违法犯罪作坚决斗争的好人好事,要积极宣传、大力表彰和鼓励。
第四,要在普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要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大力推进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
综合上述,贯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是我国的两项长远任务。它们是一个渐进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们需要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创建一系列条件,排除一切障碍,克服重重困难,才能实现;它们的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制度需要完善,理论需要创新,观念需要转变。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正确指引下,经过全国人民长期不懈努力和团结奋斗,一定能够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更好地结合起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一定能够实现。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要条件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
10.“德治”或“以德治国”是指统治者靠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或者说是统治者主要依靠贤人或圣君的道德、威望来感化人,以实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治国方式。
11.德治与法治,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历来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手段、方式、原则和方略。道德与法律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必须把德治与法治、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