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进城务工权益保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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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什么规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9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2.哪些部门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遵守什么规定?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建筑企业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符合哪些要求?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5.业主、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怎样确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怎样处罚?

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人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怎样查处建筑企业侵害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行为?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8.怎样处理农民工与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争议?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怎样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10.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是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同时,也要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致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止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是什么?

为有效解决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怎样确保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13.预防建筑企业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措施有哪些?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中,要把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加大处罚力度。对有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有不按合同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在资质年检时要作出相应处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