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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解答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符合什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有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生产经营单位在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冢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应怎样明确安全事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5.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什么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9.什么是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10.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遵守哪些规定?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11.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范围和原则有什么要求?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和原则是: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防寒服装。

12.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有什么要求?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