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第二个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第三个层次是全国各地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其职责主要是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其中,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职责主要是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部门建立,也可以由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建立。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只能对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上规定的工种、等级进行鉴定,而不能超越工种和等级范围进行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其实施鉴定必须遵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并且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鉴定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包括农民工),根据需要,可以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该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