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加点行为的行政处罚采取分情况处理:
(1)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对用人单位超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对用人单位延长特殊时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的处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处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