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有坚定的决心、持久的耐心、必胜的信心,还要有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不玩花架子,不搞虚招子,以真诚的态度沟通,以扎实有效的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要敢于处理棘手问题。有比较才有鉴别,敢于解决别人不敢处理的老大难。通过处理这类问题施展自己的领导才能,用行动征服下属。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而繁重。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中坚力量,对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稳定存在的棘手问题
稳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环境,不能干事,更不能干成事,营造稳定的社会局面,在稳定的环境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促进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指出,必须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统一,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稳定。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我们正确把握和处理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警惕和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们要始终从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全面把握我国社会稳定大局,有效应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和挑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的特定历史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在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稳定是构建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这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充分证明,也是广大干部群众从经验和教训中得出的共同结论。
当前,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之相伴,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同时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既有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别是社会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更多地出现在高层视野中,其关系到社会建设、民主法制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关注。按照中央的新要求,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强社会管理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不仅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成为加强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仍然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其中,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也表现出明显的“体制性思考”特征,即使事件平息,对于政府的行政体制、公共管理方式的思考与争议仍余音缭绕,而由此引发的参与政治、民主管理的热情,日渐高涨。
来自各地主管部门的信息显示,当前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成为难点,一些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成为社会服务管理的盲区,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网络等新兴事物衍生的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还需进行制度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能否及时跟进、有效应对,能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所创新,不仅是对相关社会管理职能部门能力的考验,更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不少地方都在着力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对如何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进行了实践探索。但这些探索如何实现从“点”到“面”的转变,如何从针对具体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探索中总结经验,从而形成整体规划、实现制度创新,如何梳理复杂利益关系,破解影响社会建设的体制难题,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担负起第一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呈现一种高发态势,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用官方的说法就是“社会矛盾凸显期”。从2009年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仍然没有改变,有的地方甚至在重复犯错,没有长进。
从表象看,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从总体上看,当前的社会矛盾实质是利益冲突,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
但从根本上讲,当前社会矛盾的纠结点在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与缺乏制约、监督并拒绝“被驯服”的公权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博弈。这两者力量的对比与消长将决定中国未来的走向。从这个角度来看,就能理解为何当前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及破坏性正在不断走强。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价值倍增,由此带来的巨额出让金、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业拉动的GDP增长和官员政绩,使一些地方实际上形成了“权力+资本”的自利型政治集团,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魔力让他们欲罢不能。
而拆迁户插国旗、扔燃烧瓶、点煤气罐,甚至举火自焚以命抗争都不能阻挡推土机摧毁家园,还可能因“暴力抗法”进班房。在法治社会下,类似拆迁的利益冲突完全可以由司法途径获得解决,但现实社会中,法律在公权力面前显得软弱,私权的保障也就无处落实。
在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一些地方类似于“山寨王国”,大大小小的“土皇帝”在自己的辖区内主宰一切,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有了“权力通吃”的底气,掌握公权的人当然不愿意与他人协商,更不可能让渡利益,达成妥协。
而另外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来,尤其是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10余年来,民众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普遍觉醒,摆脱了臣民对人的依赖,摆脱了市民对物的依赖,摆脱了人民的敌我二分法,要求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热情高涨。一些地方的执政者如果意识不到,或者抗拒这样的时代变化,那么社会矛盾的对抗性及破坏性只会越来越强,可能陷入“不走到绝路决不回头”的历史陷阱。
让人担心的是,在近来的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中,无论是掌握权力的基层官员,还是维权的普通民众,对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冲突都缺乏信心和耐心,造成两端对立,难以达成社会契约。大家似乎都觉得唯有暴力、国家机器等强硬手段才是解决问题的“特效药”,而曾被大家称道的重庆处置出租车罢运事件的“对话——协商——妥协”模式如同昙花一现,始终未能成为主流。
比如2009年发生的“通钢事件”,愤怒的国企职工直接将入主的民营企业总经理殴打致死,这种仇恨的宣泄与极端情绪其实是企业改制问题的总爆发。长期以来,企业改制中职工诉求渠道不畅,“被剥夺感”、“被忽视感”成为工人的集体意识。在上访、护厂、堵路等手段已经让社会麻木,引不起重视后,工人的行为必然趋向于极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一种暴力化的讨价还价。
近年来,维权群体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的趋势日渐明显。他们为什么这么做?答案很简单。共同的利益诉求、共同的身份认同让维权者很容易找到共同点,自然就会形成超越地域界限的阶层联合。
“维权”群体维护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而且绝大多数都有一定道理,几乎没有因意识形态或政治因素而形成的“维权”群体,中国老百姓绝对不会吃饱了饭没事干就成立一个什么组织让政府闹心。因此,政府要重视他们的诉求,而没有必要过度紧张,甚至将其视为潜在的政治敌手从而激化矛盾。
更为关键的是,在一些地方,对于“维权”群体,不少官员信奉的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上访群体的人数越多,声势越壮大,当政者出于“稳定压倒一切”的考虑,就越重视。这也是“维权”群体跨地区、跨阶层联合的重要推手。
在近年全国各种矛盾冲突中,不少都是因为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考虑不周或者估计不足而发生的。对关系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都应当从合法性及合理性、实施或出台的前提条件、对自然环境、社会治安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比如,一些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就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是否进行了生态、人居等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由于利益被调整的群体呈散点状态,进入“10年代”,一些“强势群体”卷入社会矛盾之中。
新世纪第一个十年已经过去。在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基础上,我国的社会矛盾形态和热点也正在变化。新发生的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案件在渐渐减少,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逐步梳理解决。
这一方面源于政府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奉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逐步修正;另一方面,财政收入高速增长也令地方政府有了一定的财力,敢于“花钱买平安”。比如2009年,湖南耒阳一百多名患尘肺病的爆破、风钻工人,因无法确定侵权企业,最终按每人7万~13万元标准,由财政支付补偿,“维权”工人散去。
因此,虽然由于媒体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被放大到公众视野的社会冲突越来越多,但实际上,以弱势群体为主体的冲突,总量会稳定下降。与此同时,一些新的社会矛盾触点已经初露端倪。
如果说,新世纪头十年,社会矛盾处于“弱势阶段”——矛盾的一方主体主要是国企改革带来的下岗工人、征地拆迁带来的失地农民和失房居民、退伍转业军人、被企业侵权的农民工等相对弱势群体。那么,进入“10年代”,社会矛盾呈现明显的“强势”特征。利益被调整的群体呈散点状态,矛盾的主体一方,加入了“强势群体”——事业单位干部、中产阶层。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的关键之年;在这一年里,维稳形势不会宽松、维稳压力不会减轻。通过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我们一定能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
当前,我们党所肩负的执政使命光荣而艰巨,所面临的执政环境复杂而多变,国际局势并不太平,不稳定因素呈多元化趋势。国内正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不良思想文化侵入,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行为偏激,容易引发各种刑事犯罪。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形式主义还存在,腐败现象还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和部门党群关系还比较紧张,有的机关部门办事效率还不高,执政成本较大。所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各级党组织作为抓发展的“火车头”,其“功率”和“动力”就会大打折扣,领导核心地位就会大受影响,久而久之就会动摇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就有可能失去民心,也就无法担负起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为了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领导干部必须头脑清醒,居安思危,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始终坚持“两手抓”,真正做到抓发展、抓稳定“两手硬”,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坚决不动摇。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励精图治、奋发图强,防患于未然,努力提高公共危机的管理和处置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做到未雨绸缪,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领导干部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坚力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领导干部作为党的事业的中坚力量,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是否具备强有力的领导能力,保持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地发展,事关能否保持党的事业长盛不衰、国家政权长治久安,这已经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共识。领导干部要具备强有力的领导能力,首先应当具备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这应当成为领导干部必备的条件。
能否正确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一次检验。对此,作为领导干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努力探索和着力解决好这一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领导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与矛盾打交道的兴趣。要继承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定期下访等制度,多与普通群众真交朋友,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联系,真切了解群众的喜怒哀乐,真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其所盼、助其所难、除其所忧,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