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班主任培训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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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政策与法规、班主任工作规范(4)

拓展延伸

多元化的教育法律救济途径(节选)

1、教育调解制度

目前较为理论界所关注的是学校的校内调解制度。校内调解一般由校内调解委员会主持。校内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自三个方面:学生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表。校内调解委员通过受理纠纷、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工作、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协议等程序解决纠纷。校内调解是学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具有救济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但目前我国学校的校内调解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即使有些学校实施了这一救济方式,但由于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使之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教育申诉制度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和教师的申诉制度。当学生或教师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但我国目前对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和对申诉不服的救济途径缺乏细化的规定,导致其可操作性较差。实践中,教育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一般只是要求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的学校自行复查,然后将学校的复查结果再转告当事人,这实际上是让学校作自己的法官。而且,目前申诉权利只是由法律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程序性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更多地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所以应尽快出台办法规范教育申诉制度,确立申诉的基本原则;确定申诉范围及管辖;明确申诉的程序,对提出申诉、撤诉、申诉受理及处理的形式、时效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3、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同教育申诉制度一样,教育行政复议也是一种非诉讼的救济手段。如果当事人认为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给予补救。由于教育行政复议主要利用教育行政体系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来解决纠纷,因而十分有利于复议决定的落实。再加上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广大学生而言,无疑是最佳的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界定不明,这就使得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同时,依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理论,一旦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被诉诸法院的复议机关就成为被告,这往往使复议机关为避免风险而蹑手蹑脚或消极对待。因而,要切实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规定,同时加强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建设,以促使教育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节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这里所说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或虽然离校但仍处于学校管理的范围内(如学校组织的春游、外出参观等)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校、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的安全也是班主任老师十分担心的问题,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班主任必须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教育部于2002年发布第12号部长令,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北京、上海、湖南等地都相继出台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目的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都应负相应的责任。这里主要是从学校和班主任的角度来讲怎样做好学生事故的预防工作。

首先,班主任要树立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措施。学校安全事关师生的根本利益和学校稳定的大局,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对安全问题不能有丝毫懈怠。班主任要协助学校制定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制度,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其次,班主任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青少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时期,性格尚未定型,思想也不成熟,心里素质脆弱,辨识能力模糊以及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再加上缺乏安全知识和社会经验,.这使他们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知所措,容易受到伤害。因此要经常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电气安全知识、防火、防盗、防毒、防骗、防其它意外事故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的专业安全知识。

班主任一方面要教育学生学会保护自己,掌握自我防范的知识和技能,在遇到意外事件时懂得安全规避,有效的保护自己:另一方面,还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做到不参与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进酒吧和营业性的网吧等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不私自去河道中游泳,夜间不要在校外逗留乱转;与他人和谐相处,控制自己不参与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做到这些,则可有效地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班主任要积极排查校园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并向学校报告校舍、教学设施等学生经常出现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关心学生的生活,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四,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要了解哪些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状态,随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的行踪,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班主任不得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抢险、救火等活动;不组织学生参加大型商业性集会。

第七,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出租方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八,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时,应当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如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遵纪守法,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因自己的工作失误而造成学生的伤害。

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此案例显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过错原因分析、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和原因都极其复杂,从过错和责任角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校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必须承担责任的类型和范围,学校主要是承担由学校过错以及学校教职工过错而引起事故。

(1)学校过错引起的伤害事故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例如:湖南省张家界市某中学的一位学生在星期五早餐后,被一社会青年从学校叫走,一天都没有到学校上课,学校没有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家长在家里发现了勒索信,才知道该学生遇到了绑架。找到这名学生时,他已经被凶手活活勒死。后来家长向法院起诉学校,法院认为学校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