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校举行班主任“依法治教”研讨会,会议气氛热烈,班主任们都踊跃发言。张老师说:“‘依法治教’说到底其实就是‘以法治教’,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法律就是整个教育工作的工具和手段。”李老师赞同张老师的说法:“对,就是‘以法治教’,而且这里的法就是《教育法》,最多还包括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和我们的校规校纪。”王老师也兴奋地说:“其实‘依法治教’就是‘以罚治教’,严格按照校规校纪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才能理顺学校的管理,建立比较和谐的教学、管理秩序。”刘老师接着上面几位老师说:“要强调‘依法治教’就必须放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要么依法治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要么‘以人为本’,放弃规章制度。”
以上这些老师的观点正确吗?
老师们的观点听起来好像也挺在理,许多老师可能也持此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目前教育界的一种普遍观念。其实,老师们的观点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误区,对“依法治教”的理解,不能简单化、庸俗化,要真正做到“依法治教”,必须加深对其内涵的理解。
(一)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法治教”
“依法治教”,从语义上进行分析,所谓“依”,是指依据和根据。必须要澄清一种模糊认识,即把“依法治教”理解为“以法治教”,一字之差却有着重要区别。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法律作为工具和手段来治教和执教,应把法律作为教育工作的依据和最高权威,即教育管理者要在工作中体现一种法治精神。同时,“依法治教”也并不排斥教育管理和教育发展中运用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及其他手段,而是强调综合运用这些手段。但无论运用哪一种手段,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简单地以法律手段来代替行政手段并不是依法治教所追求的目标。
“依法治教”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而“以法治教”虽然强调运用法律手段,但不一定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治教”强调受教育权的不可侵犯性,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法治教”强调管理权力,视法律为管理的工具,突出了教育者的管理权,削弱了学生的自主性。本节开篇的案例中,由于学校和教师对待学生一味强调“法律”——“校纪”的权威性,严格执行校纪,而不采取其他有效的育人方式,最终导致了学生张华的失学,致使教育个案失败。总之,不能简单地将“依法治教”理解成“以法治教”。
(二)必须明确“依法治教”不是“以罚治教”
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还有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实行依法治教,不能仅仅注重法律的惩罚功能,而忽视法律的其他基本功能。本节开篇案例中,学校对学生张华问题的处理恰恰就走进了这个误区,没有对张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没有激励,没有矫正,而只是一味的惩戒,导致教育的失败。
(三)必须明确“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像刘老师那样认为两者“非此即彼”的思想是片面的。“依法治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并不矛盾。一方面,“以人为本”不是“人治”。“以人为本”强调要在学校范围内造成一种人尊重人、人理解人、人关心人、人爱护人的氛围,但这种氛围的形成不是无原则的迁就,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尺度,所以,不能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由而放弃“依法治教”。另一方面,“依法治教”所强调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然后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充其量只是“法制”而决不是“法治”。“法制”仅仅是“法治”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的精神,这种法治的精神必须贯彻到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去。只有在充分发扬了民主,在充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氛围下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真正做到“依法治教”。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是人,学校管理的目的也在于人——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依法治教”所要强调的恰恰也是人。“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尽管其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是管理学校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学校领导应同时树立起“以人为本”与“依法治教”的管理思想。
无论是从“以罚治教”或“以罚代管”的认识出发来理解“依法治教”,还是认为坚持“依法治教”就是抛弃“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都是对“依法治教”的曲解,会给“依法治教”工作造成误导,必须予以纠正。
在本模块中,下面从七个方面的问题来讨论政策与法规、班主任工作规范。
帮助广大班主任增强法律意识,做到依法保护自身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班主任学习政策法规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班主任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班主任工作直接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所以班主任学习政策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有其特殊的意义。
一、班主任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是依法治教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的高度。“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班主任工作是教育工作的基础,在班级授课制为主的今天,学校是由一个个班级组成的,没有班主任的依法治班、依法从教,就不可能有学校的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也就无从谈起。
二、班主任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是正确履行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学习和贯彻法律法规是国家对班主任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班主任及教师的基本职责。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正确领会和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班级管理中的一些教育现象,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协调、处理各种教育关系主体的纠纷,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们依法维护自身及学生、学校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班主任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是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并推动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的需要
中小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关系到依法治国是否能持续顺利的进行,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而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团伙化、低龄化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责任。班主任是学校与学生打交道最多的人之一,班主任的一言一行都对学生产生直接的影响,很多学生把班主任作为自己的偶像,班主任的违法施教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会产生诸多不良的影响,可能长期侵蚀学生的法律观念,导致学生对教师违法行为的无知模仿,动摇学生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崇尚,影响学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所以,班主任应树立牢固的依法施教观念,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守法、用法、护法的榜样,以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班主任学习教育法规就是要言传身教的影响学生,使我们的学生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和习惯,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班主任又是学校联系家长和社区的桥梁和纽带,广大班主任负有影响和带领家长和人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遵守的责任。
案例
张某,男,1990年7月28日生,汉族,系十堰市第十三中学学生。因涉嫌诈骗罪,2008年5月2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3日该案移送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伙同李某及东汽七中学生王某预谋后,欲设抢劫骗局得他人的手机;当日下午五时许,张某、李某等人窜至东风教育集团第七中学,由李某在该校门口接应,张某等人在校内篮球场边埋伏,王某谎称自己的手机没电向同学童某借用手机(“诺基亚”5700型,鉴定价值2163元),张某等人见状即上前,假装用勒脖子、架胳膊的的方式强行将王某带至该校门口坡下,王某趁机奖骗得手机与自己的手机交给李某。当晚,王某到十三中要回自己的手机。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张湾区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太张某的认罪态度作出对张某不起诉的决定。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值得班主任认真思考和总结。
拓展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的第一款规定教师必须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我们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就必须要了解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所谓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教育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这种体系是由一定的纵向和横向的联系组成的,它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的不同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指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产生不同法律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教育法律体系横向结构是指同一层级的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按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所制定的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里主要介绍教育法律{本系的纵向结构。
一、宪法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教育的条款为教育的立法提供了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等有关教育条款,为教育活动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教育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为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
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法规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地位、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基本制度;规定了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保护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2.教育单行法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法律文件,如198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教师节的决定》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涉及教育的条款,也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
三、教育行政法规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教育行政法规就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
1.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2.规定
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称之为“规定”;如:《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暂行规定》等。
3.办法
对某一项教育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部门教育规章。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有三大特点: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规定得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部门教育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教育部7号令,1999年9月13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小学管理规程》等。部门规章虽然它的法律效力不如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它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六、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教育规章由制定其的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只在本区域内有效。
除了以上六种主要形式之外,我国的教育法规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依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另外,我国认可的教育方面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具有与教育法律同等的地位。
拓展延伸
部分教育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师资格条例》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7.《幼儿园管理条例》
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9.《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10.《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
1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12.《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