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许多人似乎把智力看作是智力测试测量出来的东西,但我们很少有人相信它。然而,如果智力与智力测量出的东西不等同,那么它是什么?对回答这个问题,有许多可供选择的研究,而且有些提出了供参考的答案。这一章的研究是偏向于按照智力出现的文化背景来观察智力。各种内隐的智力理论,尤其是可以用来建构一种框架,在这个框架内可能出现外显的智力理论体系。这样,按照现在的观点,内隐的和外显的理论总体上被看成是可和谐共存的:内隐的理论确定了外显理论体系出现的背景关系,而且确实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外显的理论体系的建立,永远出现在外显理论家的内隐理论的背景关系范围内,不管理论家们是否承认这一事实。这样,目前的研究只不过是把这种背景关系进一步展开。这种研究没有在哪一方面与差异研究和认知研究互相排斥,虽然它把以往的理论体系看作在某种方式上受到社会文化的限定,但某些早先的理论者们可能在某种情况下不愿意承认这一点。
关于智力本质的思考,在这儿必须限定为是个体的智力。使团体才能的智力水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测量,而且曾表明在各种背景关系中是很重要的,要考虑团体的功能会使得现在这一章太远地脱离它意欲达到的目的。因此,团体智力在这儿就不加以考虑了。
斯腾伯格把智力看作为一种直接指向于有目的地适应、选择和改造与自己的生活有密切关系的现实世界的心理活动。当然,这种规定是极端地带有一般性,将对其给予更具体的限定。因而,这种观点,只代表一种有关智力的社会文化背景限定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有关智力的环境分理论研究的是在达到个人适应时所包含的心理活动以及对这种活动起促进和阻碍作用的内外影响。因而,比如,一个人可能具备了有关需要适应一种雷电交加的暴风雨的智力技巧,但仍然可能被雷电击中。或者,一个人的令人喜爱的外貌可能会促进他或她对周围环境的适应。环境分理论不是去研究对雷电的适应是否最终成功了或失败了,而是研究一个人在寻求适应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同样地,背景关系的亚理论不会去研究一个人的漂亮的外观,而是处理涉及构成一个人有形外貌的主要成分的心理活动,不管它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在前面的定义中所提到的适应、选择和改造这三种过程大致被看作为具有层次联系,让我们考察这种联系过程的本质。
一般而言,个体试图适应环境,在环境中他或她找到了他或她自己。适应包括努力达到一个人自身与他的环境之间的良好适应。这种适应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得到。但是,如果适应的程度低于一个人对自己生活所考虑的满意标准,那么想在更高的层次上适应的过程可能会被认为是适应不良。例如,一个已婚配偶可能在婚姻内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商业部门的一个雇员可能具有的价值观与那些雇主们是如此迥然不同,以至于满意的适应似乎是不可能的;或者,一个人可能发现,某个人所处的情境简直是应受到诅咒的。在这种例子中,对当前环境的适应向个体显现出一种不可能的选择,于是个人被迫去尝试做某些事,而不是对既定的环境的适应。
当适应不可能或不可获得时,个体可能试图去选择一种可供选择的环境,在其中,他或她能够或潜在地能够获得更好的对环境的适应。例如,这位已婚者可能会离婚;雇员可能去找另一份工作;德国纳粹下的居民可能试图迁出国外。在这种环境下,个体揣摩着他或她可能获得的可供选择的环境,而且努力选择那种在适宜的限制范围内他或她能获得更大的适应的环境。但是,有时候这种观点是不适合的。例如,具有一定的宗教信仰的成员可能把他们自己看作为完全对他的婚姻负有责任,或者一个人可能决定为了孩子的原因而保持婚姻状态,而不管对方已缺乏吸引力了;或许这位雇员可能没有能够获得其他的工作,或是缺乏一种地位,或是缺乏一种素质,或两者兼而有之;或许一个人想要离开这个国家,但由于缺乏资金或不允许离开那个国家。像这些情况,只好留待考虑采取第三种措施。
环境的改造被用来作为重新选择环境的替代,可能最好是在重新选择之前付出努力,而不是在重新选择之后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试图重新改造一个人的环境以便增加在他自己与那种环境之间的适应性。已婚的配偶可能试图去重建这种婚姻;雇员可能努力与众不同地去观察或去做某些事情,以便取得他或她的雇主的信任;公民们可能试图去变革政府,或通过暴力行为,或通过非暴力手段。在每一种情况下,个体都是试图改变环境,以便增加他或她对环境的适应,而不是仅仅适应已经现存的环境。
这种有关智力的观点,贯穿到个体和团体中,对于智力的本质具有一种强烈的,而且或许是令人不安的含义。它蕴涵的含义是,由于在个体和团体面前,要求适应、选择和塑造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在经过不同的环境时也会这样,那么,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智力就不完全是同一回事。经过不同的环境,从精确的意义上说智力也不是同一回事。正确地说,在一个人生平的不同点上智力也不像是同一回事。比如说,对于儿童和成人,对于在某个年龄的成人和在另一个年龄的成人,所要求的对社会文化背景的适应肯定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有关智力的社会文化背景部分,在本质上是独特的。然而,在三六论中却不是这种情况,智力在总体上是一种相对的结构。当从外部向着内部世界审视时,它是相对的,但是当从内部世界向外部审视时,它就不是相对的了。因而可以说,在文化背景范围中的智力的这些方面是相对的,而且,从信息加工过程的构成成分来说智力的这些方面是固定的。于是,通过个体或团体,以及根据年龄水平去理解和评价智力,对于从它的独特性和它的普遍性两个方面来考虑智力是必要的。许多有关智力的研究集中在后者来得出前者的结论;然而,靠着忽视智力的普遍性和主张智力在总体上是相对的是不能够提供出任何更好的目的的。相反,它是两方面的,每一个方面都反映了一种不同的侧面。三元论详细阐明这些方面的每一个侧面:通过独特的方式达到对社会文化背景的适应;使得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相区别;构成成分的加工过程是普遍性的。个体在一个既定的任务中可能采用不同的构成成分和策略,但是他们使用的是同一种性质的构成成分或策略。
现在我们考察一下,要建构作为部分地构成在个体与他或她所处的环境之间的适应的智力概念,存在的某些约束是什么。
一、适者生存: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智力
现实世界
首先,必须按照在现实生活环境中的行为来限定智力。这样做是有意为了排除虚幻的环境,诸如可能是在梦幻中虚构的,或者可能是被精神病患者臆想出来的,或是相当于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状态那种情境。在现实生活环境范围内包括了那些在实验室背景下,以及在一定的测试情境中出现的情况,不管它们可能会如何地虚假和琐碎,它们仍然是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要从一个人的智力观点中排除类似于测试情境中的行为,就像绝对地依赖这种行为所犯的错误是同样的。
适合性
其次,必须要按照一个人在适合于或潜在地适合于他的生活环境中的行为来限定智力。一位非洲矮中黑人的智力,在把他置于北美文化背景下和采用北美的测试来测量他的智力的情况下,就不能得到真实的评价,除非是去测试在北美文化中生活的矮中黑人,或者一个人希望评价适合于这种文化的矮中黑人的智力,它才是具有适应性的。同样地,一位北美人的智力如果按照他或她对矮中黑人社会的适应来评价,也不能用言语来进行,除非那种社会对这个人的生活是适合的或潜在地适合的。无论如何,存在着以这种适合性的标准为转移的某些性质。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将要讨论的那样,当任务或情境介入了某些不过分的新颖性时,它们能作为一种特别恰当的智力测量标准提供服务。这样,要求北美的个体去适应矮中黑人方面的环境,可能会为测量北美人的智力提供很好的尺度,但是只有在与其他的所介入的任务也具有新颖性的北美人相比较时,才能提供很好的尺度。同样地,矮中黑人可能通过他们对一定的北美文化环境方面的适应,来比较他们的智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正在测量的是适应新颖环境的能力,在任何文化中它都是适应的重要方面。当一个人试图以同样的任务在交叉文化中比较个体,而这些任务对于这些个体又不是同样地具有新颖性时,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不同的人来说,这个任务不是测量同一种事物。斯氏认为,这种跨文化的比较要作为寻求比较各种文化中的不同个体与团体的智力水平的研究基础,精确地说是无效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