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黄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四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苏蔚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其他被告人均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丁旭上诉称:(1)其在澳门的3次抢劫中均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系从犯,原判量刑畸重;(2)百色饭店赌场不是其组建、“洪兴社”的成员到赌场工作也不是其介绍和决定,其不具有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中只负责内外安全管理工作只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3)行贿罪证据的收集违反程序法规定,即行贿罪是检察院管辖,而该案行贿罪的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收集。此外,向公安机关有关人员送钱物亦不是其决定的,其起次要作用;(4)其未指使黄东波等人殴打錑柏林,认定其是寻衅滋事的主犯没有事实依据;(5)被扣押、没收的68万元存折中有万元系其妻、女的财产,判决没收不当。
陆忠灵上诉称:(1)原判认定其是抢劫主犯没有事实依据,量刑过重;(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事实,但其只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劝说、引诱、介绍、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事实根据;(3)其无行贿的故意和行为;(4)私藏枪支是事实,但原判对起诉书未指控的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给予定罪判刑违反法定程序;(5)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充分;(6)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的证据不足证人证言相互矛盾。陆忠灵的二审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陆忠灵是抢劫的主犯不当,量刑过重;认定陆忠灵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黄杰上诉称:(1)其在抢劫中仅起次要作用,没有开枪还击只是心慌走火,原判认定其是主犯不当,量刑过重;(2)私藏枪支的事实是其主动交代出来的,但未认定其自首;(3)其揭发杨绍文非法买卖枪支,并提供杨的住址,使杨受到法律制裁,但未认定其立功;(4)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二审辩护人辩称,黄杰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定黄杰开枪还击与庭审结果不符;被抢的赌场赌资是非法收入;黄杰有自首、立功表现;认定黄杰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对黄杰量刑畸重。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丁旭、陆忠灵、黄杰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6月21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者评析被告人丁旭、陆忠灵、苏蔚宣、马卫克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开设十余处赌场,长期聚众赌博,放高利贷。后又网罗了以黄东波(在逃)为首的“洪兴社”成员为其看守赌场,充当打手。在周寿南、丁旭等人的指挥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当地,称霸一方,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为了使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丁旭等人长期对当地公安机关个别主要领导和干警进行贿赂、收买,得到非法保护。
被告人丁旭等人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贿赂等手段引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百色市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大肆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该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丁旭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正确的。
张畏案
被告人:张畏,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台州市青联委员、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浙江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温岭市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台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温岭市明珠珠宝金行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海华,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00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建军,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系浙江省台州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温岭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等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亮,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1994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等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逮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畏、郭海华、姚建军、张亮、王钦敏、徐元龙、江斌、蒋京伟、林恩波、王海江、江沥、江炎、江再灵、陈裕国、叶海文、陈海勇、潘海荣、杨标锋、杨小波、徐力、杨才德、朱云彬、张为波、林勇兵、王正康、应再勇、王剑荣、江林剑、江国正、郦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年以来,被告人张畏等人公然藐视法纪,结伙进行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1997年底,张畏为达到扩大势力,称霸一方非法占有、聚敛更多资产之目的,以招收保安、吸收企业员工为名,采用提供经济资助及食宿、配发通讯工具、服装等手段,直接控制、指挥被告人姚建军、王钦敏等人为其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姚建军通过被告人张亮、王钦敏通过潘根连(另案处理的具体操纵,分别将各自操纵的郭海华、徐元龙、江斌、蒋京伟、林恩波、王海江、林连兵、江沥、江娥、江再灵、陈裕国、叶海文、陈海勇、潘海荣、杨标锋、杨小波、徐力等人,集中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太平镇当街井居住点、东辉小区15幢2单元203室租房、箬横镇居民租房、温岭明珠宾馆附近的商品房等地,并以“参加的活动不得向外宣扬,单个人不得随便外出”、“随传随到”等纪律相约束,使上述人员为张畏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张畏通过上述分层次管理,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指挥其下属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浙江省温岭市等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治安秩序。张畏为制造其很有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手段,以其自己、同伙或他人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温岭市东海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3月18日变更为浙江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巨丰贸易公司、温岭市泰恒化纤有限公司、温岭市华泰贸易有限公司和温岭市明珠珠宝金行、上海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明珠宾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永恒贵稀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虹基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迷城之夜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并在温岭银座城市信用社、泰隆城市信用社、黄岩永宁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了二十余份个人账户,用于频繁调动资金、提现等,大肆进行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张畏为向政界渗透,以投资办企业、出资赞助等为手段,先后取得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法制报》名誉社长、浙江省台州市青联委员、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头衔;还通过贿赂等手段,腐蚀拉拢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本人及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寻求非法保护。
一、1995年7月至1999年3月间,被告人张畏先后带领、指使或要求王钦敏、姚建军、张亮及潘根连(另案处理)等人,分别组织、策划、带领被告人郭海华、徐元龙、江斌、蒋京伟、林恩波、王海江、林连兵、江沥、江炎、江再灵、陈裕国、叶海文、陈海勇、潘海荣、杨标锋、杨十波、徐力、杨才德、朱云彬、林勇兵、王正康、应再勇、王剑荣、江国正、郦军等人,为该组织利益、骨干成员的利益而大肆进行行凶伤害、寻衅滋事,毁坏他人财物,非法拘禁等作案25起,致1人死亡、4人重伤、1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1998年6至7月,被告人张畏得知其妻弟张伟新与张畏连襟陶刚义之兄陶刚正发生争执,即率被告人姚建军、王钦敏等人赶至温岭市牧屿镇下周村,逼陶刚正摆酒席请客,写检讨书印发、张贴。同年8月23日,张畏得知陶刚正与张伟新争生意,又指使姚建军纠集被告人张亮、蒋京伟、郭海华、徐元龙、杨标锋、徐力等人,赶至牧屿镇佥山西路陶刚正岳父陈友才家,殴打在陈家的陶刚正、陈菊飞夫妇,并掀翻陈家饭桌。为制服陶刚正,姚建军又于同月27日指使张亮,由张亮纠集郭海华、徐元龙等人持刀冲入陈友才家,将陈的三女婿林夏琴砍致轻伤,将陈友才、章荷香夫妇分别砍致轻微伤。1999年初,张畏得知陶刚义对其及下属人员的上述行为不满,便指使姚建军教训陶刚义。姚吩咐张亮去办,张又将姚的要求告诉了被告人杨才德。同年2月10日,在张、杨的共同纠集并在杨的指认下,郭海华、徐元龙及林云国(另案处理)携凶器先后至温岭市石粘镇奥得宝鞋厂、温岭市牧屿镇寻找陶刚义,均未果。次日上午,郭、徐、林三人又携带凶器到奥得宝鞋厂附近守候,当陶刚义出厂准备上车时,三人上前用刀将陶刚义砍致轻微伤。陶被砍后逃回厂内,鞋厂职工张瑞华、张和静、杜和奖、王正宝及职工家属林海兵等人闻讯追赶凶手。当郭海华、徐元龙、林云国跑到石粘镇菜市场路口与前来接应的杨才德会合时,张瑞华持自来水管、林海兵拿摩托车头盔与其他人先后赶到。林云国、徐元龙即用刀劈张瑞华、林海兵。郭海华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张瑞华胸部一刀,致张瑞华心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林海兵腹部被刺致肝右叶破裂,构成重伤。
1999年3月,被告人张畏参加温岭市太平镇人民东路东延路段临街房地产的招标。为给其他竞争者以心理压力,张畏要被告人蒋京伟、王钦敏和潘根连多带些人去。同月3日下午,被告人江斌等数十人按通知在张畏的明珠珠宝金行集中。张畏与蒋京伟、林恩波、陈海勇、王剑荣等人进招标大厅。被告人江斌、王海江、林连兵、江沥、江炎、江再灵、叶海文、杨小波等人按王钦敏、潘根连的指使在招标大厅外助威。大厅内,蒋京伟负责举牌投标,当有人竞标时,潘根连、林恩波等人便上前威吓。在场人慑于张等人的淫威不敢与之竞标。于是张畏连续以低价标得五间房地产后率众扬长而去。经评估,张畏标得的五间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价值为万元,与张畏以低价所标的价格419万元相差136.8万元人民币。
1999年3月,被告人张畏与叶志盛(另案处理)因非法买卖走私汽车罚没证一事发生纠纷,双方约定于同月18日在上海虹桥海鲜楼前斗殴。为此,张畏指使被告人王钦敏从温岭叫人,王指使潘根连去办。潘纠集被告人江再灵、杨小波、潘海荣、江斌等余人集中坐汽车携带刀具赶至上海市准备斗殴。张畏还指使手下提取20万元现金送交陈美麟(另案处理),陈为此也纠集了90余人参与同叶志盛的斗殴。被告人姚建军、张亮得到消息后也赶到上海助战。后因叶志盛等人未露面,斗殴未成。
1999年3月11日,被告人张畏与王秀方(另案处理)得知检举张畏违法犯罪的匿名信系张小海所写,遂吩咐被告人王钦敏派人抓张小海。经王钦敏指使,潘根连纠集被告人王海江等人赶至岭市太平镇下街张小海家,强行将张小海带至温岭大酒店401室。张畏、姚建军责问张小海并要其供出幕后指使人。张不回答,姚便上前殴打,将张眼镜打落。张畏还与他人叫来律师柳正唏对张小海做所谓调查笔录。傍晚,张畏、王秀方又指使王钦敏等人将张小海押至温岭饭店拘禁,直至次日中午才将其释放。
1997年底,被告人张畏因对未能当选温岭市政协委员及曾被该市公安机关查处而怀恨在心,授意被告人姚建军从事报复活动。
1998年夏,姚建军对被告人张亮表示,温岭市政协主席陈夏德、温岭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德明不想让张畏在温岭呆下去,指使张亮替张畏出气。后张亮纠集被告人郭海华、徐元龙、徐力等人去实施报复。郭海华等人遂多次携刀至杨德明住宅附近守候,后因故未敢动手。
1998年12月14日夜,被告人蒋京伟、王钦敏得知有人在温岭市石粘镇丽人夜总会冒充张畏。蒋京伟便纠集被告人王剑荣、郦军、王正康至丽人夜总会察看,王钦敏纠集潘根连、林恩波与被告人江斌、王海江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也随后赶到。潘根连、林恩波、江斌、王海江等人即持刀砍劈在此娱乐的马博、王金国等人致马博头部、腰部、四肢等十余处受伤,构成重伤;王金国头皮创伤,颅骨骨折,构成轻伤。
二、1998年夏,被告人张亮向姚建军提出用刀办事不方便应去广东省买枪,姚给张亮8000元人民币。同年下半年,张亮从广州市购回小口径左轮手枪一支,子弹23发交给姚建军。姚将枪、子弹藏于自家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