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黑除恶”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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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1)

张鸿飞案

被告人:张鸿飞,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等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启明,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等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阳建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等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升义,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等罪于2000年1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珲,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市石鼓区商业新村7号10户。

2001年5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志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涉嫌犯贩卖毒品等罪于2001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亮,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1996年12月2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月2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庆原,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2日被逮捕。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鸿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袁启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欧阳建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窝藏罪;被告人唐升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被告人梁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刘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亮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龙庆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11月至2000年3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互相勾结伙同他人多次由缅甸向湖南省衡阳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走私、贩卖毒品。其中,1994年月、1994年12月、1995年7月,被告人袁启明伙同罗某(另案处理)先后3次途经云南省瑞丽市进入缅甸购得海洛因2.8千克,分别运至广州市。袁启明将走私的海洛因卖给被告人唐升义1.15千克;卖给被告人刘志强1.2千克。唐升义、刘志强又将所购海洛因卖给他人。

1995年8月20日,被告人袁启明伙同罗某经云南省瑞丽市到缅甸购买海洛因9块,计2.05千克。同月27日下午3时30分袁启明及罗某各自携带装有海洛因的旅行袋在云南芒市机场登机安检时,罗某被机场安检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旅行袋中查获海洛因1.03千克。袁启明见状,丢掉旅行袋,从机场候机室二楼跳窗逃脱。安检部门从其袋内查获海洛因1.02千克。

1995年12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秦亮伙同罗新民(另案处理)到云南中缅边境打洛镇走私毒品。罗新民到缅甸购得海洛因9块计3.15千克(每块350克)。张鸿飞、袁启明、秦亮、罗新民将购得的海洛因经衡阳运到广州市贩卖。张鸿飞、袁启明卖给谢柏安、罗翠华(另案处理)海洛因900余克,卖给屈岭、刘劲松(另案处理)海洛因2.1千克。

1996年3月底,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秦亮伙同罗新民到云南省打洛镇走私毒品,由罗新民到缅甸购买海洛因12块(每块350克),重4.2千克,每人3块,雇用严长明(在逃)运至衡阳市。4月9日,张鸿飞、袁启明、罗新民、秦亮准备乘飞机返回衡阳市。秦亮在昆明机场安检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2克。张鸿飞、袁启明、罗新民返回衡阳后,张鸿飞将其购得的3块海洛因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卖给刘志强及他人各1块;袁启明将自己的海洛因3块和罗新民、秦亮的2块卖给他人;刘志强将海洛因1块卖给他人。

1996年11月底,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伙同罗新民到云南走私毒品,袁启明将人民币11万元交给罗新民代购毒品。罗新民在缅甸购得海洛因18.5块(每块350克),计6.475千克,雇用严长明运回衡阳市。张鸿飞、袁启明、唐升义、罗新民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1块,计350克。张鸿飞、欧阳建辉、唐升义卖给刘志强海洛因块,重1.4千克。刘志强将购得的海洛因4块计1.4千克卖给他人。

1997年4月初,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到云南打洛镇走私毒品,刘志强、龙庆原分别托张鸿飞、袁启明代购毒品。罗新民到缅甸购买海洛因21块,计7.35千克,雇用严长明运回衡阳市。张鸿飞、唐升义、罗新民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袁启明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3块,计1.05千克,刘志强、龙庆原各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张鸿飞、欧阳建辉、唐升义等将所购海洛因,卖给刘志强1.925千克,卖给龙庆原350克,其余卖给他人。刘志强将其托人代购的700克和从张鸿飞、欧阳建辉、唐升义处买得的1.925千克海洛因大部分卖给他人。龙庆原将托购的700克及从唐升义处买的350克海洛因,大部分卖给他人。

1998年2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罗新民再次商议到云南省走私毒品。唐升义伙同罗新民携款到云南省打洛镇,罗新民到缅甸购买海洛因22.5块,计7.875千克,将走私入境的海洛因运回衡阳市。张鸿飞、袁启明、罗新民各分得海洛因4块,每人计1.4千克,欧阳建辉分得海洛因3.5块,计1.225千克,唐升义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龙庆原分得海洛因3块,计1.050千克,刘志强分得海洛因2块,计700克。张鸿飞、罗新民、欧阳建辉卖给刘志强海洛因2.1千克,卖给龙庆原海洛因400余克,其余卖给他人。袁启明购买的1.4千克海洛因,大部分卖给他人。刘志强将其托购的2块和从张鸿飞、罗新民、欧阳建辉处购的6块共计2.8千克,大部分卖给他人。龙庆原将其托购的3块,计1.05千克海洛因及从张鸿飞、罗新民、唐升义等人手中购买的400余克,大部分卖给他人。

2000年3月,由被告人刘志强及龙春平提议,经与张鸿飞、袁启明共同商定在衡阳市贩卖大麻、摇头丸。张鸿飞、袁启明安排宋世喜、谢亲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龙春平到广州市,由谢亲东购得摇头丸300粒、大麻500克,交由刘志强保管。所购摇头丸和大麻除部分被吸食外,其余被刘志强的母亲扔掉。

综上,被告人张鸿飞走私、贩卖海洛因8.4千克,大麻克,摇头丸300粒;被告人袁启明走私、贩卖海洛因10.12千克大麻500克,摇头丸300粒;被告人欧阳建辉走私、贩卖海洛因2.625千克;被告人唐升义走私、贩卖海洛因4.65千克;被告人刘志强走私、贩卖海洛因8.375千克,大麻500克,摇头丸粒;被告人秦亮走私、贩卖海洛因4.2千克;被告人龙庆原走私、贩卖海洛因2.5千克。

在走私、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认为走私、贩卖毒品风险大,决意回湖南省衡阳市共同以暴力为手段谋求发展。1997年6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欧阳建辉在衡阳市静园宾馆停车时,因交费与保安蒋清明、赵恭明发生争执。欧阳建辉即打电话告知张鸿飞,张鸿飞带领袁启明、唐升义等人携带杀猪刀等赶到静园宾馆,持刀、棍将蒋清明、赵恭明打成轻微伤。被告人梁珲和廖利平、廖峰、刑满释放人员周卫权(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知道此事后,认为张鸿飞等人有本事,纷纷投靠张鸿飞。

1997年7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等人介入衡阳市金壁置业房地产公司与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而与廖道勇、凌立新发生冲突。双方电话约定到衡阳市城北区七里井打靶场械斗。为此,张鸿飞、袁启明伙同被告人欧阳建辉、唐升义等人积极准备刀、枪并自制炸弹,张鸿飞还向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警察欧阳清郴(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购买了一支五连发折叠式“雷鸣顿”猎枪和子弹。后因廖道勇未来而械斗未成。同月23日下午,张鸿飞得知廖道勇在衡阳市新华楼喝酒的消息后,纠集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周卫权、廖利平、廖峰携带折叠式“雷鸣顿”猎枪、自制火枪、杀猪刀等凶器,赶至新华楼。唐升义持自制火枪和杀猪刀,欧阳建辉、周卫权、廖峰持杀猪刀上楼,张鸿飞、袁启明、梁珲、廖利平持猎枪、自制炸弹等凶器在楼下等候。唐升义等人上楼后,廖道勇见势起身准备打电话喊人。周卫权即上前将电话线砍断,欧阳建辉持杀猪刀站在门口守候,唐升义拔出自制火枪朝廖道勇腿上开了一枪,唐升义、廖峰、周卫权上前用杀猪刀朝廖道勇乱砍,将廖道勇头部砍伤,左手腕砍断,致廖道勇重伤,造成六级伤残。

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等人在伤害廖道勇后潜逃,一个多月之后又返回衡阳市,决定将另一对手凌立新打服,以便称霸衡阳市。

1997年9月4日晚,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廖利平在衡阳市“好运来”酒店吃夜宵,发现凌立新正在附近的“金嗓子”舞厅。在张鸿飞指挥下,廖利平上前对凌立新进行殴打,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用敲烂的啤酒瓶猛刺凌立新的头部和四肢,致凌立新昏迷,造成凌立新轻伤。

1997年7月,被告人张鸿飞因妹夫刘志强吸毒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民警谢振海处罚不满,指使袁启明报复谢振海。同年9月29日晚9时许,袁启明、唐升义、梁珲在衡阳市“龙溪歌厅”

遇到谢振海。袁启明上前用打烂的啤酒瓶刺谢振海的身体,梁珲也冲上去殴打谢振海。公安民警刘强闻讯出来制止,三人又将刘强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当晚,被告人梁珲、袁启明在衡阳市城南区牛角巷“明星”卡拉OK厅附近与颜华章相遇。因梁珲与颜华章素有矛盾,梁珲即上前指责颜华章,袁启明打颜华章一拳,梁珲掏出匕首朝颜华章的颈部刺一刀,致颜华章轻伤。

此后,衡阳市一些素有劣迹者纷纷投靠被告人张鸿飞等人,形成了以张鸿飞为首,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廖峰、宋世喜、谢亲东、陈治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集团。

199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唐升义与罗新民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打洛镇走私毒品,罗新民应唐升义的要求从缅甸带回一支五四式军用手枪及子弹四发交给唐升义用于集团活动。

1998年6月,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为筹措活动经费,与被告人梁珲和陈治宇等人入股杨文辉(另案处理)等人成立的自力水产批发公司(简称自力公司)。1998年7月7日,因谢国荣、周珍贵夫妇未从自力公司进甲鱼,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陈治宇等人用砖头、秤砣等物将谢国荣夫妇打伤。1999年2月,张鸿飞、袁启明、欧阳建辉等人多次威胁个体户刘元宏到自力公司进甲鱼未果后,于同月26日纠集他人乱打乱砸刘元宏摊位,并殴打前来制止的市场管理人员,致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

1998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治宇租乘《衡阳日报》印刷厂职工封家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被一辆行驶中的三轮摩托车刮了一下。陈治宇以自己的皮鞋被擦坏为由,要封家禄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封家禄拒绝。其同事陆秋生及黄昌斌、肖辉华闻讯赶往该处。

陈治宇见状即对封家禄拳打脚踢,并用电话告诉张鸿飞。张鸿飞通知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等人一起赶到该处,张鸿飞在一店内拿了一只花瓶将肖辉华头部砸成重伤。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梁珲等人持菜刀等砍杀封家禄、黄昌斌、陆秋生,致黄昌斌、陆秋生轻伤。

1998年11月初,被告人梁珲找到张鸿飞要求拿两支枪去帮助其朋友宁顺生(另案处理)与崔阳钧等人械斗。张鸿飞让保管枪支的唐升义将折叠式“雷鸣顿”五连发猎枪和一支仿六四手枪上满子弹后交给梁珲。同月7日下午,宁顺生得知崔阳钧等人在衡阳市市府路一牌馆打牌,伙同梁珲及刘斌、黄明华、黄明秋、高青山(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枪支、砍刀等冲进牌馆,宁顺生被崔阳钧开枪击伤臀部,梁珲持“雷鸣顿”猎枪朝对方开了一枪,其同伙也用手枪向对方射击,将对方的谭运生当场打死、将崔阳钧击伤。随后梁珲等人逃离现场,并立即报告了张鸿飞。张鸿飞与袁启明、欧阳建辉、唐升义赶至约定地点,给梁珲人民币4万元,并指使陈治宇等人送其前往株洲市躲藏。随后,张鸿飞、陈治宇等人把谭运生死亡的消息告知梁珲,通知其赶快转移。梁珲又逃到厦门市。

年10月,张鸿飞应梁珲要求,又指使陈治宇和衡阳市郊区岳屏乡北塘村村长陆魁寿(另案处理)将梁珲从厦门市转移到山东省威海市王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处躲藏,直至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

1998年底,被告人张鸿飞、袁启明决定涉足房地产业。同年12月27日,张鸿飞开车到衡阳宾馆工地去了解房地产运作情况因其所开汽车被衡阳宾馆基建工地的一台平板震动器挡住与民工发生纠纷,张鸿飞即打电话叫唐升义带人到该工地对民工刘青拳打脚踢,并用砖头、钢管将刘青的弟弟刘金桥打倒在地,致刘金桥轻伤。

1999年2月,衡阳市丰速房地产公司因房屋拆迁与被拆迁户龙宗世一家发生纠纷。应该公司负责人之邀,同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欧阳建辉纠集唐升义、廖峰及同案人胡佐满(另案处理)等20余人,来到衡阳市城北区蒸阳路78号,由胡佐满等人将龙宗世家里的东西全部丢到街上,分别将龙的女儿龙凤英、龙的妻子蒋孝云打成轻伤、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