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加入WTO如何经营私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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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解析中国私营公司(1)

私营公司作为中国经济的一大支柱,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活力与源泉。加入WTO,中国私营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凡事有利也有弊,解析中国私营公司,力图找到其中存在的弊病和未来发展的前途。私营企业家们只要正确对待之,你的公司踏上新世纪的征途后就能创造出更多辉煌。

◆为私企营造良好的氛围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发布的2000年中国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和分析显示,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好转和国内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许多制约私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己经或正在加以解决,但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是: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最根本的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私营企业存在着的弱点其实反映的是一种制度上的缺陷,目前主要表现在政府的管制过多。过多的政府管制会造成政府法律法规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私营企业无信心和无耐心,进而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另外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是会形成大量的“寻租”现象,扭曲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许多领域私营经济进不去,而私营企业所具有的活力正是许多国有企业所缺乏的,从而可能会导致加入WTO后,国内经济受到的冲击会更大一些,因此政府应该给私营经济更大的自由。“政府不用操心企业个体的兴亡,而应关心这一个产业整体”,张维迎比喻道:“树木的死亡很正常,森林的茂盛才是最重要的。”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障碍就是国有企业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就是法律上的软约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不责公”现象并不是个别的。国有企业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占有明显的优势。比如,国有企业打官司输了的话,就可以执行,可以不执行,而对私营企业就毫不客气。又比如欠税,国有企业就可以不还,而私营企业不还的话,老板就会被抓进去。拿国家税收来说,众所周知,在姓“公”的企业中,既有依法纳税,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红老大”,也有偷税漏税和欠税抗税的“白老大”。“白老大”本来不是法盲,明明知道偷逃国家税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偏偏有一套“读书人偷书不算偷”的孔乙己哲学:国有企业偷税不算偷,因为偷来的税没有进个人腰包,而是“偷之于国,用之于国”,给国家办企业,给集体谋福利,给职工发奖金,如此等等。所以,他们知法犯法,胆大妄为。媒体曾披露大庆市国税局以税谋私、私设“小金库”的案件。“小金库”的钱来自于偷逃国税者,他们给国税局送的不过是“小钱”,换来的却是“大钱”。某企业长期拖欠国税和滞纳金,拿了“小钱”的国税局长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欠税的国有企业却安然无恙。倘若是姓“私”的企业拖欠巨额国税,业主恐怕早进班房了。又比如南德公司打官司破产了,职工宿舍就得腾出来拍卖,职工得另找地方住,而国有企业打官司没听说职工要搬家的。

姓公的违法犯罪者之所以敢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头上有保护伞。姓“公”的企业一般都有上级主管部门,他们平时虽然以讥讽的口吻称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公”“婆婆”,对其过多的行政干预表示不满,可一旦遇到“麻烦”,还得靠“公公”“婆婆”给兜着。而“公公”“婆婆”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同时也为了自己的形象和政绩,也出面为他们开脱罪责,常常使执法部门束手无“法”。

由于“法不责公”,一些姓“私”的不法分子也挂着公家的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说早些年个体和私营企业想戴公家的“红帽子”,是顾虑姓“社”还是姓“资”,害怕政策有变;那么,如今有些个体和私营企业之所以要戴公家的“红帽子”,则是因为看准了“红帽子”的保护作用,以为有了这个保护伞就可以无法无天了。

法律上的软约束使得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但这并不是说对私营企业也该实行软约束,而是应该一视同仁,都要硬约束,建立一个规范健康的市场。

另一方面是资金上的软约束。软约束问题在我们国家依然存在,不但没解决,而且加剧了。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可以欠债不还,只需政府的债转股,免掉了国有企业上百亿元的利息负担;二是股票市场,仅1999年一年,国内股票市场有1500亿元进入,而股市中有11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只有40家非国有企业,95%都是国有企业。戴相龙讲,国有企业在国外股市还拿到了1500亿。这样国有企业1999年一年就获得了近3000亿元资金,即不用付息,也不用还本。

这两个大的软约束,造成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结果是私营企业面临一个不怕赔本的对手。你要打价格战,你永远打不过人家。国有企业淘汰而不退出,有软约束的保证,使得本来能够生存下来的私营企业生存不下去。这样造成的糟糕的后果是国家把大量的钱用到国有企业上,私营企业基本上得不到钱,这就扶持了没有效率的国有企业,打倒了有效率的私营企业,两败俱伤,国有企业没有改好,私营企业也倒了霉。

如果前两年将政策倒过来,把这些钱都用于扶持私营企业,必然会使私营企业得到更大的发展,吸收更多的就业,而国有企业的改造也会容易得多,这是双赢的办法。

众所周知,私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有历史原因。计划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惟一经济基础。”所以,在中国,从50年代初正式提出并付诸实施的经济纲领就是:“私有制要逐步变为不合法”,要叫“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从此,神州大地上风起云涌的“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将中国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彻底灭绝。实践证明,这个经济纲领实施的结果,不仅国民休想发财致富,而且“绝”了他们自主创业、自谋生计的活路。70年代末,农村的改革就是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穷得活不下去的安徽小岗村农民宁死也要实行“包产到户”起步的,而城市的改革则是由数以千万计的回城知青向政府要“饭碗”的危机直接触发的。当时,在国家无力包揽就业安置,集体企业组织就业的容量也有限的情况下,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条就业安置渠道之一,个体经济才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如果说个体经济是从正门堂堂正正的放出来经营的,那么有雇佣关系的私营经济当时还只能从隙缝或旁门挤出来,好在决策层出于发展国内经济的考虑,未予禁止,而是采取“看一看”的政策。当时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傻子瓜子。邓小平在公开场合曾两次以“傻子瓜子”为例谈到过这个政策。1992年,他在南巡谈话中回顾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在此之前,邓小平在1984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也曾讲过这个问题的。他说:“还有的事情用不着急于解决。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显然,他是从稳定人心、稳定改革开放大局的战略着眼主张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的政策的,其实也包含着以时间逐步消化反改革压力的战略考虑在内。

对私营经济的这一看,就看到了1987年。在该年举行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才有限度地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大会报告中说:“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随后,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在总体上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它可以合法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它只居“补充”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营经济力量逐步壮大,它的地位也相应提升。1997年举行的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肯定:“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也随之作了相应修正。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从“补充”上升到了“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经济和法律地位,从“不合法”到“看一看”,再到定位于“补充”,然后提升为“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这样一个历史过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私营企业的国民待遇至今仍是一个问题。顺便说一句,私营企业的概念,广义上指非政府所办的一切企业,狭义上特指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的原因,除了其“出身卑微”(从法律地位上说)以外,还同利用外资、内资的改革政策不协调有关。利用外资的初始动机是引进资金、引进技术,政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甚至各地政府为争相引进外资而在优惠政策上相互攀比加码。而对国内民间资本则是在禁止不了的情况下被动地慢慢“开门”的,因而对其设防、“限制”的阴影处处跟随着它。由于对外资、内资(民间资本)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驱动力不同,分别循着两条不相交的轨迹运行,结果导致某些政策上优惠外资而歧视内资的反国民待遇,有人称之为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私营企业如何解决“软约束”

加入WTO,中国私营企业可以在更广阔的空间自由地翱翔了,但是,要想使私营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必须拥有一个好的法律环境,解决好存在的“软约束”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软约束”问题呢?

了解了问题实质和历史成因,就可以对症下药,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1、对政策惯性要有足够估计,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改变其惯性。鉴于私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由来已久,就不可能因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动改变实际状况,尽管这个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历史形成的法律上、政策上对私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还在继续起作用。需要系统地清理过去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凡是同上述定位相抵触的条款应明令废止,并代之以保护私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的法律和政策。除了成文的规定外,还要通过培训改变有关各级干部头脑中对私营企业有意无意的歧视观念,并严格执法纪律,防止以执法为名动辄侵害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各类企业的地位同其实力和谈判地位直接相关,“私营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的真正解决有待于私营企业实力的增长和谈判地位的增强。外商尤其是强大的跨国公司不仅凭借其雄厚实力同中国政府和企业谈判投资、贸易条件,争取政策优惠,而且依靠其本国政府利用中国加入WTO谈判的机会逼中国政府接受他们的游戏规则,做出给予国民待遇的种种承诺,特别是向他们开放历来为国有经济垄断的银行业、电信服务业、保险业等服务贸易领域。私营企业同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谈判地位同外商投资企业根本无法相比,他们至今基本上仍然只能被动地接受和顺从政府的规定。私营企业要进入政府垄断行业的世袭领地,更是难于上青天。现在,借进一步对外开放之光,有关部门已经声明,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原则上也允许国内民间资本进入。这当然是政策上很大的突破。不过,从原则上允许到实际上做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久前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较量的案例众所周知。新成立的中国联通也是政府办的国有企业,而且得到国务院的直接支持,它要打破中国电信的独家垄断,尚且那样艰难,更何况私营企业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实力的较量,而不只是文件上的规定。

3、解除政府和国有企业对私营企业的控制,让私营企业真正成为独立运作的、能够参与平等竞争的市场活动主体。过去,在限制政策下,一方面大多私营企业被纳入了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产管”或“挂靠”的关系,有的戴上“集体企业”的“红帽子”,或者“挂靠”在集体企业,而集体企业又“挂靠”在国有企业或受政府部门主管。这样,在组织结构上就将私营企业置于从属的二等、三等国民地位。在政府和国有企业垄断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触动的情况下,这种关系对私营企业的产生也曾起过某种程度的支持作用。例如,若没有这种关系,那时私营企业连营业用地都无法解决。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从属关系对私营企业发展的阻碍作用愈来愈突出,许多私营企业被侵权的产权纠纷就是由此而起的。现在该是彻底摘帽、脱钩的时候了。

另一方面,要发展一些中介组织,帮助这些私营企业改进它们的制度。中介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所、咨询公司、商会等等。私营企业的改善主要靠自己,但外部环境也可以给它很大的帮助。

4、财产制度立法刻不容缓。要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私有财产。研究表明,无权无势的人的财产得不到保护,而在资本家的财产是比较能得到保护的。财产最得不到保护的是农民,他的收入可以随便向他要,不交就把你抓起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越是无权无势的人的财产越难以也越需要得到保护。盛洪写过一篇文章说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就是财产保护不断得到加强的过程,或者说你侵犯别人财产的成本越来越高,保护自己财产的成本越来越低,这时大家就注重于依靠生产来增加自己的财富了。

虽然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无疑是完全必要和非常重要的。但是,还必须制定保护合法财产的专门法律,才能在操作上有法可依,使侵权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切实追究。凡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都是不可侵犯的。有了具体、明确的财产制度立法,再加上司法效率的提高,产权保护才能成为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使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国民待遇得以落实。

5、减少企业资金流动的阻力。现在商业银行近两亿元没有贷出去,主要原因是社会信用不好,不敢贷,结果资金流动很不畅通。贷款与存款比就是社会信用好坏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比如美国的这个比例很好,而中国存贷之间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