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在制定、安排、检查、总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实行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合理布局。
国务院和中央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把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列入计划内容;对环境保护所需资金、材料、设备等予以保证。在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合理安排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使其协调发展。
在制定区域(乡镇、村镇)建设时,把环保目标、指标和措施作为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该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作出环境质量评价,找出能合理布局工业与农业,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证当地生态环境的最佳方案。
在生产力的布局上,充分考虑和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对自然资源和能源进行合理利用,减少污染,保护生态。在检查、总结国民经济计划时,同时检查环境保护,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保证经济、环境相协调。
(2)因地制宜地改善当地自然条件,发展生态农业。我国目前已有100多个县搞生态农业建设,治理荒山、荒坡,森林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流失有所控制,土壤有机质合理提高,进而农业生态系统抗灾能力有所增强,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民脱贫致富,走上了富裕之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进行基本建设时,注意执行“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里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包括开发项目如修路、开山、拦河、筑堤、填海等,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项目是否对环境有影响,能否进行。对于作过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开发或建设的项目,还必须执行“三同时”,以减少和预防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4)把环境保护纳入经营管理的轨道。衡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既要求优质、高产、低消耗,又必须是无污染或少污染。衡量一个村(组)生产经营状况,应将自然资源和农业生态保护列入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