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曾向周围农用地排放废水,但当时没有发生明显的污染损害。2年后,该建材公司附近的农用地开始变红,最后竟变成了颗粒不收的不毛之地,给当地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农民们想诉请法院判决该建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又担心排放废水的事实已过了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已满而不能胜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起诉要求保护其权利,法院依法予以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则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由此可见,环境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比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多一年。
法律之所以对环境民事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环境污染损害潜伏期长,短时期内难以发现其危害从而确定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寻找致害人,有时需要通过一定的科技手段,这些都需要占用较长的时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致,不是从污染发生时开始,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这同样体现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农民的担心是多余的,建材公司排放废水的事实虽已过了2年,但还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不是从建材公司排放废水开始,而是从2年后农民们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污染损害时开始。所以,农民们在2年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