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养鸡专业户在居民区的空院子里养了千余只鸡。夏季一到,臭气熏天,苍蝇满天飞,蛆虫到处爬,给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群众怨声载道,有人甚至打算与养鸡专业户打官司。但是他们翻遍法律条文,也没有找到关于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的。那么,他们该怎么办呢?
就目前而言,我国所制定的法律确实还没有关于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明确规定,但是,对这类问题,特别是因这类问题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是可以处理的。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里的“恶臭气体”当然包括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恶臭气体。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养殖场的经营人是有义务防止其所养的鸡群所造成周围居民区的污染的。如果不采取措施,其排放的恶臭气体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当然就违背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一般说来,在居民区的污染源,只要超标排放污染物,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另外,是否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不光是恶臭是否超标的问题,还有一个居民对其他方面的感觉问题,比如蛆虫满地爬,当然也就影响居民生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居民与养鸡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养鸡人排除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害的居民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他们可以要求养鸡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