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大气排放含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如果大家感到不能忍受,比如气味难闻,村里哮喘病人增加,就可能和废气排放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一般来说国家采取的标准,已经是对人体基本无害的标准,如果普通居民都无法忍受,那么可以先请当地的环保监测站来测量一下空气指标,发现超标现象的,再向环保部门反映,请求处理,或者直接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起诉要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