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这一款是新增加的内容,这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是国务院协调和推动性别平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5年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7个增至33个,其中包括1个中央部门、27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此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当时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副部长级领导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同时各有一名局(处)级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形成了四级政府性质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组织机构体系,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机构。其基本职责是: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资金。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操作性比较强,通过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可以解决由一个部门、一个群众团体难以完成的工作和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