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妇女权益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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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妻子擅自赠与他人财物有法律效力吗?

前不久,李某妻子为减轻她胞弟负担其子读大学的经济压力,在李某外出时,未经与李某商议,便从他们夫妻的家庭共同存款中取出2万元,作为“压岁钱”赠与她正在读大学的侄子。事后,李某夫妻俩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李某说他妻子如此大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李某妻子则说李某太小气,不顾念亲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从本案反映的实际情况看,那2万元属于李某和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这是毫无疑义的。李某妻子未经李某的同意,亦非因日常生活之需要,擅自将2万元赠送给其侄子,这种行为侵害了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