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但是,离婚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必须确定子女的抚养归属,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依法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若干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哺乳期量化为两年,指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也有例外情形。
在母方不宜、不愿或无法抚养子女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司法解释中列举了几种可予优先考虑的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也是其中之一。
为了能更好地保障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抚养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如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绝育手术的以女方为多。因此,贯彻执行上述的规定,可以使那些不能再生育的妇女实现其抚养子女的愿望,使她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年老时有所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