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后所得的共同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财产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的而不是按份共有的。不论是一方收入多,另一方收入少,还是一方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另一方从事无报酬的家务劳动,双方对上述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当然,也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变更财产归属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处分权)。这一规定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是很有针对性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有如下解释: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