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新铸的先令购得的货物量和有磨损的先令一样多,那么流出银行的银行货币,就会和通用货币混淆,最终会使银行货币的价值不再高于通用货币。所以,如果把它存在银行里,它的优越性就是公认的;而当它流入私人手里时,它的优越性就较难确定了,需要花费大于这两种货币差额的代价。而且,银行货币一旦流出银行,它的其他一些优点,比如安全性、方便性、移让性、支付外汇的功能,就全部消失了。而且,只有预先支付了保管费,才能把货币从银行里取出来。
最初的银行,一般是用铸币来付现的。所以,这些铸币存款就是银行的最初资本,它代表了当时银行货币所代表的所有东西的总价值。现在,它在银行资本中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多年以来,银行为了方便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采取了支付信贷给金银条块持有者的办法。这种信贷的价格,大约比标准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了5%。此外,银行还会给金银条块持有者一张具有收据性质的受领证书。持有此证书的人,得在6个月之内取回其金银,同时偿还其先前所借的、与那笔信贷等值的银行货币,并支付一定的金银条块保管费。保管费是按金银条块的价值比例收取的。如果存的是白银,保管费就是25‰;如果存的是黄金,保管费就是50‰。但是,如果期满之后,证书持有者没有支付上述费用,那么银行就会将这些金银条块按照收受时的价格折合成货币,抵偿上述费用。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就相当于仓库租金,而且金的仓库租金要大大高于银。金的仓库租金大大高于银的理由有好几条:理由之一,判定金纯度的难度比银更大。因为,贵重金属更容易造假,而且造假所带来的损失也较大。理由之二,银是标准金属,所以国家才以低租金的形式鼓励以银储存。
当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于其普通价格时,人们一般都会将其储存起来;而当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其一般价格时,其流通量则会增加。荷兰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要高于其造币厂价格。类似的情况,在金币改铸之前的英格兰也有发生。据说,荷兰的这两种价格,一般是每马克相差6~16司特福,合8盎司银,共包含11份银和1份金。用这类银铸造成的货币,其成色是大家公认的。比如,墨西哥银元就是这类银铸造成的。每马克的这类银,银行所给的价格(即信贷)是22盾,造币厂的价格是23盾左右,市价是23盾6司特福至23盾16司特福。这三种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证书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其证书来获得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该证书的价格也很大。因此,在实际当中,很少会出现证书持有者逾期不按银行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虽然不经常发生,但还是有的,而且常见于金,很少会发生在银身上。原因是,金比银贵重得多,其仓库租金非常高。
金银条块持有者,可以从银行换得信贷和受领证书,等到汇票到期时再用银行信用来兑付。在此期间,至于他是出卖还是保留受领证书,得由他对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做出的判断决定。不过,人们一般不会长久地保留这种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在受领证书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的价格往往都是普通价格。同样地,在银行货币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受领证书的价格也往往是普通价格。
持有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的人,都是银行的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只有向银行支付数额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银行货币,才能领取受领证书上所记载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足够的银行货币,他就得想办法从有银行货币的人那里购买。反过来,银行货币持有者只有出示自己的受领证书,才能得到他所需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受领证书,他也要设法从有受领证书的人那里购买。
受领证书持有者,可以用其证书来购买银行货币。银行货币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出5%。所以,受领证书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时,通常要实实在在地支付5%的贴水。
受领证书也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银行货币持有者购买受领证书时,购买的也正是这种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市价比其造币厂价格高,大致高出2%至3%。因此,他要想购买受领证书,也需要实实在在地支付一笔费用。金银条块的价值,是由受领证书和银行货币的总价格构成的。
银行在接收国内流通的铸币时,要支付银行信用,并发放受领证书。不过,这种受领证书一般没有价值,自然也没有人会购买。例如,价值3盾3司特福的迪可通,往往只能换得3盾的信贷。跟其流通价值相比,还降低了5%。另外,银行还向迪可通持有者发放几乎毫无价值的受领证书,并规定其在6个月之内支付25‰的保管费。3盾银行货币的一般市价是3盾3司特福,如果将其提出,就可以得到迪可通的全部价值。但是,由于之前还要缴纳25‰的保管费,所以得失刚好相互抵消了。如果银行的贴水下调为3%,那么这种受领证书就有了175%的价值,自然也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了。但是,如果银行的贴水大都是5%,那么人们往往会听任这种受领证书到期而不顾,即让金银条块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仓库租金高达50‰的金迪克,人们更会任其受领证书期满而不顾。这时,银行就可以拥有较多的铸币或金银条块,往往可以拥有5%的利润。
在受领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银行货币的数额非常大,其中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初期资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人们在将资本存入银行之后,就没有换过受领证书或是取出资本。其中的原因,就是我们在上面列举的种种理由,这时,无论是换受领证书还是取出资本,都会带来损失。但是,无论这种银行货币的数额有多大,其在银行货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在过去几年中,阿姆斯特丹银行都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也很少有过期的。与这种银行货币相比,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就大多了,它们都是金银条块商人在过去几年里通过不断的储存和提取而积累下来的。
如果没有受领证书,银行是不会受理任何要求的。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只占了银行货币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受领证书有效的银行货币则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数额巨大。当这两种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时,即使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的绝对数量相当可观,它也绝对会受到银行的限制。因为,银行对于同一项债务,不会同时对两个人担负债务人的义务。所以,如果银行货币持有者没有受领证书,他就不能在购得受领证书之前要求银行付款。在一般情况下,他可以轻易地按照合理的市价购得一张受领证书。
但是,一旦遇到了国难,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的英法之战,就给银行货币持有者造成了恐慌,使得他们都想提出银行里的存款来自己保管。这时,由于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所以导致了受领证书价格的大幅提升。那些有受领证书的人,甚至要求购买者花费高达50%的费用。而事实上,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费用,只有银行货币的2%或3%。有些了解银行组织的人,甚至会买断所有受领证书,以防止人们从银行取出存款。在这种非常时期,银行一般会打破常规,也会给没有受领证书的人办理相关业务。
持有受领证书却无银行货币的人所能领取的资金,一直都只有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储金价值的2%或3%。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最多会向他支付2%或3%的货币或金银条块。而对于那些在银行账簿上记有银行货币,却没有受领证书的人,银行一定会立即按照他们的提款要求,用货币或金银条块向他支付他所要求的价值。
在和平时期,银行降低贴水,可以降低银行货币的价格,从而使受领证书持有者能够低价买进银行货币,或高价将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且准备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这么以来,受领证书持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一般是不等于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的,其差额一般就是受领证书的价格。相反的,当银行提高贴水时,银行货币所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因为,这时他们就能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低价购买受领证书,从而获取利润。
由此可见,受领证书持有者和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害是相反的。这时,人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投机买卖。近年来,银行为了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规定:卖出银行货币以换取通货者,一律要贴水5%;如要再度买进银行货币,得再付4%的贴水。这么以来,贴水就被限制到了4%与5%之间。在这种规定之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的市价比例,总是和它们的固有价值之间的比例非常接近。但是,银行货币的市价在没有这种规定之前,却是起伏不定的。贴水在两种相反的利害关系的影响之下,时而上升到9%,时而又下跌到了通用货币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银行在借贷时,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金库内的货币或金银条块的数量,总是和储金账簿上的借贷数量保持一致。在受领证书到期之前,证书持有者可随时提取其储金。事实上,虽然有一部分货币和金银条块是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但其最终无疑还是保存在了金库里。
在和平时期,过期的受领证书是不能要求提取的。这时,是不是只要联邦国家还存在,该证书所对应的资本就只能永远留在银行里呢?这一点好像有疑问。不过,在奉行“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这一信条的阿姆斯特丹,却一直全力奉行这一信条。这一信条还有保证人,即阿姆斯特丹市。监督银行业务的,是四个任期都是一年的现任市长。这四个新任市长,全权负责银行对账、调查金库、宣誓接管等银行业务。等到他们卸任时,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交给继任市长。这种宣誓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于这个虔诚的宗教国家中。
这种市长任期为1年的制度,似乎可以阻止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在阿姆斯特丹的政治史上,党争曾经引起了很多次革命。但是,所有占优势的党派,都没有对其前任进行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而在对失势党派的名誉和信用的攻击中,影响最深刻的却正是对其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如果这种攻击是有根据的,那么发动攻击的人,一定会将其提出来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付款速度,快得让人无法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甚至法王也曾跟它有业务往来。当时是1672年,法王还远在乌德勒支乌德勒支省地处荷兰中部,是荷兰面积最小的省份。陆路、水路和空中交通网四通八达,与欧洲主要城市相连。——译者注。此外,当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从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被市政厅的大火损毁了。这些货币,一定早早地就保存在金库里了。
很久以前,一些好事者就开始猜测阿姆斯特丹银行的金银总额到底有多少,但最终也只能是推测而已。一般认为,大约有2 000人与该银行有账目往来。假设他们每个人平均存有1 500镑,那么银行的货币或金银条块总额就大约有300万镑,按每镑11盾将其折合成盾,大约是3 300万盾,这笔大额资金足以满足非常广泛的货币流通。不过,这一数额远远小于有些夸大事实者所做出的臆测数额。
阿姆斯特丹银行给本市提供了非常大的收入。第一次与银行有往来账目的人,不但要缴纳所谓的仓库租金,还要另外缴纳10盾的费用。开一个新账户的费用是3盾3司特福。至于转一次账的费用,转账数目在300盾以上的收取2司特福,转账数目不到300盾的收取6司特福,以防止小额转账。如果转账数目大于储金数目,须按超过额的3%缴纳超额转账费,并暂时搁置其请求单。此外,开户人每年至少要对账目进行两次清算,否则罚款25盾。
一般人设想,如果银行在有利时出售那些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银行就能从中获得很多利润。另外,银行从以5%的贴水卖出、4%的贴水买入的银行货币中,也能获得差额利润。这些不同利得的总额,不但足以支付职员薪俸和管理费用,还能有剩余。据说,在银行的年纯收入中,仅仅是保管费一项,就有15万~20万盾之多。不过,国家设立银行的目的,原本并不是获得收入,而是为了公众利益,即避免商人因不利的汇兑而蒙受损失。政府在设立银行时,并没有预料到它会带来这么大的收入。所以说,这些收入简直就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我原本是要说明为什么用银行货币兑付外汇比用通用货币更有利于一国的,却不自觉地扯出了这么多题外话,现在该言归正传了。银币货币具有固定不变的价值,而且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适于兑付外汇;通用货币则具有不断变化的价值,而且一般不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不适合进行外汇的兑付业务。
此种限制也不符合其他原则
我在上一节中,竭力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从重商主义出发,也不必对使我国处于贸易逆差的那些国家的货物全部采取异常的输入限制。
无论是这种输入限制,还是许多其他的商业条例,都是以贸易差额学说为根据的。事实上,这个贸易差额学说才是最不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如果两地的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就都既没有得也没有失;如果贸易额稍微有一点儿偏倚,那么两方就会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决于偏倚程度。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政府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才设立奖励金和独占权的,但是由它们所促成的贸易,却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利于本国。相反的,两地间不受限制地进行的自然贸易,却不同程度地给两地带来了利益。
在我看来,真正的得利,并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即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